2009年1月6日 星期二

平心而論李慶安事件

平心而論李慶安事件

這裡是財經blog, 我無意去評論政治, 這也不是我的專業. 只是我想多數人到目前為止還搞不清楚李慶安事件到底是怎麼回事. 彷彿只是一個厚著臉皮的立委和偏坦她的政黨在歹戲拖棚. 其實, 早從台灣早年在吵核四要不要建開始, 我就一直很奇怪, 為什麼台灣沒有辦法辦公開辯論, 甚至是條列建與不建的優缺點讓人民自己去決定. 而只是每天在電視上叫囂對罵. 因此, 我想就以我個人有限的法學知識來說明李慶安事件.

  1. 為什麼李慶安堅持自己美國藉已經"自動失效"?


李的想法, 主要是依據美國國藉法中有一條, 如果本國公民因為擔認外國公職宣誓效忠他國時, 國務院"有權"將該公民美國身份取消. 這也是李為什麼說她在等美國國務院作最後裁決的原因.

但是依個人看法, 李很明顯忽略了國務院"有權"將該公民美國身份取消的字眼, 因為在國籍法的另一條中說明, 國務院如果要行使該項權利時, 應由當地大使館和領事人員向該員確認意圖, 並請該員以書面承諾放棄, 再由領事館把文件送回國務院審核及確定.

換句話說, 李慶安自己有沒有完成這些動作, 李很清楚. 這也是為什麼AIT告知, 這個案子已經CLOSE了. 因為, 如果李沒能在AIT調查前完成放棄美國籍的手續, 那麼事實已經証明李慶安在就任立委時已經有雙重國籍了.

2. 為什麼馬英九和國民黨都說要到2/1才有辦法決定?

這是來自台灣的XX 法規定, 某些公職要求不得有雙重國藉者, 應於就職後一年內, 把証明文件送審. 換句話, 從法律的角度而言, 除非李自願辭職,否則依規定, 政府單位只能等到1/31號,本屆立委就職滿一週年 李慶安確定拿不出來証明文件才能進行後續動作. 這是基於法律的無罪推論原則, 從這個角度來看, 馬英九和國民黨並沒有包庇李慶安. 反而是民進黨強制要求立法院在一月初處理. 於法不合.

3.  李慶安是否會被要求退回薪水?

以目前台灣的法律來看, 並沒有這方面罰則. 但是李慶安從事公職十余年, 卻可能面臨詐欺罪.目前惟一的好處是, 這項法律追溯期只有十年. 因此, 李可能只有最近十年擔任立委和市議員部份可能受罰.

其實事情就這麼簡單, 我實在搞不清楚, 為什麼沒有媒體可以把政治拋一邊, 平心靜氣的讓人民知道事情到底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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