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5日 星期三

獨立董事真的是肥貓嗎?


獨立董事真的是肥貓嗎?


受到林全和陳添枝等人因為要就任新政府要員,被迫犧牲辭去年薪數百萬到上千萬的獨立董事,再加上近期爆發舞弊的光洋科傳出財報造假5年,不少人開始質疑所謂的獨立董事是不是真獨立或是到底有沒有實質功用? 是否變相成為退休官員的第二春? 甚至有個什麼事都可以虎爛的數字大師直言根本應該廢除獨董,回歸到傳統監察人制度,一時之間獨董成為千夫所指的闌尾。我之前寫過獨董的文章,本篇我想針對這些爭議再提出說明。


要討論以上問題,首先你要知道監察人和獨董是在幹嘛? 作為一個公司的投資人或外部人(例如債權人或銀行),你一定希望公司公告的資訊和數字(如財報)是真正反映公司實際情況的(至少也該有個8成以上的可信度吧),但問題是第一,你又不可能真的進公司上班去了解一家公司的運作,第二,公司裡面的財務會計直接聽命老闆,當然可以配合老闆作出他想要的數字。這種情況下,你要怎麼確保財報或資訊的可靠性? 因此傳統的方法就是雇用外部的會計師來查帳,以他的專業和經驗代表外部人確認公司公告的資訊是否和實際相符。但問題是誰決定會計師要請誰? 還是老闆啊。此外,會計師也只有查帳時才去公司,頂多只能以經驗或是和同業比較來看出可能弊端,如果公司真的有心造假,他還是有辦法用借的或是其他會計方式來應付查帳啊? 也因此大家發現到不能只有外部的監督,必須從內部監督作起,也就是台灣以前的監察人制度的由來。

監察人制度是從日本來的,顧名思義就是在監督檢察公司內部流程或內控機制等有沒有按照法令或公司內規進行,但問題是監察人在台灣現況中除非碰上經營權之爭,其實平常就是個紙老虎,這和監察人的產生方式或是現行法令實質賦與監察人權力,或是台灣老闆根本沒有應該被監察的觀念有關。(有興趣的去看我的書公司被掏空 為什麼監察人查不出來”).

簡單地說,監察人在台灣過去的經驗中差不多就是無三小路用”. 可是公司不能沒有監督的力量啊,於是很多官員和學者都建議學習美國的獨立董事, 用過去幾年不能和公司有業務往來及和不能與高階主管的親屬關係的人來擔任獨立董事,代表小股東和外部人來監督公司運作。說白一點,因為監察人沒用,所以改用獨董來取代監察人。

知道了這二者的功能和區別,接下來我們就一一回答以上問題:

一、監察人如果可以發揮作用 何必還要搞獨立董事?

Ans: 沒錯啊,前提是 監察人要"如果可以發揮作用啊”? 先不要說這些,你應該聽過近年來一堆日本大企業如Toshiba, Olympus出現財報造假吧? 更重要的是,目前日本已經推動以獨立董事取代監察人了。這如同去年11月聯徵中心推出了一個僅支援IE瀏覽器的線上查詢個人信用系統,可是去年3月微軟就宣佈放棄IE瀏覽器一樣。一個連創始者都不用的制度,台灣有必要當作寶嗎? 難道台灣有意發展為亞洲廢棄物再生中心?

ps. 你可能不知道監察人這個制度有多威? 這個制度是在1904年依大清律例中的法律令成立的 (沒錯, 就是你在周星馳電影裡才看到的大清律例). 2016年有個人提議我們應該恢復1904年依大清律例成立的制度,除非你認為今天的台灣公司組織和經營模式和100多年前差不多,你就知道這件事有多腦殘.

二、獨立董事是不是肥貓?

Ans: 首先,你要知道林全的千萬或是趙少康的6百多萬那是特例,多數獨董的年薪都在60~80. 沒錯,相對於月領22K的魯蛇還是天價,但別忘了,會當獨董的人通常不會是魯蛇。其次,從另一個角度想,今天並不是因為他是林全所以才領千萬,而是任何一個坐在那個位子的人都會領差不多的錢(看他兼多少工作和公司內規)。如果你是和碩的股東,你會希望這一千萬是付給政大財研所,當過財政部長、主計長的林全? 還是付給一個逢甲中文系(sorry, 只是舉例),沒有工作經驗,平常就是逛街shopping,最大資歷就是她是董事長老婆的妹妹的人?

如果你的問題是董事薪酬過高,那該檢討的是該公司的董監事薪酬,而不是獨立董事的薪酬吧?

三、難道換成獨董就能解決監察人績效不彰的問題嗎?

Ans: 坦白說,不太可能。原因和監察人一樣,關鍵在於獨董的產生方式、後續對公司的參與度, 以及獨董擁有的權力。

以很多人喜歡拿來說嘴的Enron(恩隆案)來說,Enron出事時有一半的董事是獨董,當時美國媒體說所謂的獨董只不過是老闆的”Golf Buddies & Classmates”Enron案後美國人一再省思如何健全獨董的真正獨立性,因此有了限制獨董資格(要有財會或其他專業背景)、成立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

回到台灣,目前獨董仍是由持股1%以上股東提名,實務上就是老闆提名,會被提名的人是誰? 當然是在符合資格條件下的”Golf Buddies & Classmates”. 自然獨董不可能去挑戰老闆。此外,沒有真正掌控權力(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一年又只去開會4~5次的獨立董事,恐怕連他自己簽的財報到底是不是真的,他都沒把握。

既然是這樣,那我們為什麼還要堅持獨董制度? 很簡單嘛,這就和前面的會計師查帳一樣,會計師查核並不能擔保一定沒問題,但有會計師把關總比沒會計師把關好嘛。今天認為退休官員去當獨董是給他們第二春,但退休官員至少有個好處是,大家會盯著他們,他們理論上比較不敢亂來。說真的,因為現在民主制度效率不彰,你認為我們該作的是退回帝制還是應該討論如何改進現有制度問題?

這就是我不太懂台灣一些所謂的專家學者在胡扯什麼Enron有一半董事是獨董一樣出事。講得好像十幾二十年來美國都沒在進步一樣。台灣今天真正的問題是我們什麼東西都學半套,不然遇到大老闆反彈,主管機關就以循序漸進為由退縮,或者是直接轉彎。抄了人家半套,再去批評制度無效,這就像醫生開葯叫你每天三餐吃,結果你二天吃一包,然後靠爸醫生沒用,到底問題出在誰身上?


    針對獨董效能不彰問題,我們該醒思是不是獨董的提名及選舉方式? 是不是應該要求給予獨董更大的權力(相對也要求其負起更大的責任)? 或是鼓勵其他法人(包括政府基金)更積極參與公司治理?

最後回覆一個我常被問的問題: 如何增進台灣公司治理?

說真的,這是個論文題目,不可能用幾百字就可以講完的。不過這件事在台灣要回答就簡單多了!

很多年前有一部港片,裡面男主角綽號叫地獄倒楣鬼,因為不管他做什麼事,結果一定和他期望的相反,後來他遇上了一個賭場高手,帶著他什麼事都跟他反著做就發財了。

台灣也有一個地獄倒楣鬼,八年多前扁政府時代,他一直在媒體上放話,台灣競爭力不如香港新加坡就是因為台灣遺產贈與稅太高,造成財富外流。後來新總統信了他的話,把遺贈稅從最高50~60%下調至均一稅率10%,結果呢? 因為房價高漲及台灣貧富差距急速拉大,讓這位總統下台前成為台灣有史以來支持度最低的總統。這位反指標大師,另一個知名代表作是證所稅和大戶條款,依他的研究”, 台股表現遠不如國際就是因為這二個腦殘的稅,因此他強烈抨擊是這二個稅制造成台灣資本市場倒退,即便這個稅從頭到尾從來沒有實施過。待此惡稅終於廢止,他高興地說台股一定會重回萬點,結果台股從9千多點反向跌到8千多點,而立法院那群基於國家經濟發展支持廢證所稅的立委們,十個有九個都落選了。

 
目前這位大哥最新傑作,是在大力攻擊內外資稅率不同造成資金外流,當然包括一些公司治理論點如上述的廢獨董重返監察人..等。


我真的很鄭重地力勸蔡總統和新任金管會主委要記取前面的經驗,好好珍惜我們這位反指標大師地獄倒楣鬼的價值,記得,推動什麼政策一定要問他的意見,只要地獄倒楣鬼在臉書上大罵的,那一定是好政策,只要是他贊成的,請務必三思而行,更重要的是千萬不要忘了死亡之握的教訓,不要再相信這些被捏造的民意了。

2016年5月15日 星期日

從萬泰銀宣判看台灣司法


從萬泰銀宣判看台灣司法

 

四月底有個案子二審悄悄地判決了. 悄悄的意思並不是司法有什麼問題,而是相較於本案在一審判決結果出爐時的民情激憤,二審結果不論在媒體上或是網路上卻是出奇地冷靜。這個案子就是萬泰銀行(現在併入開發金控叫凱基銀行)前董事長許勝發的掏空案。
 

讓我帶大家看一下2014年7月一審判決結果出爐時的新聞標題



如果你還記得當年婉君最興盛時,不少人還挖出了許勝發的背景,大嘆黨證無敵,有關係就沒關係!

是的,這個案子是因為許勝發從1996年到2003年期間,利用自己同時是太子汽車和萬泰銀行董事長的身份,以7~8家人頭公司分別從萬泰銀行和萬泰票券(後來併入萬泰銀行)借出共計新台幣50億元,這個案子在2008年被檢察官以非法授信罪和加重背信罪起訴,求刑10年。

然後呢? 經過6年的審查,一審在2014年判非法授信罪成立,但背信罪不成立, 判一年,但因為中間碰上2007年的解嚴20週年的減刑,所以變半年,依規定不到一年刑期可以依一天900元折抵,所以最後變成繳交新台幣16.2萬元就可以脫身了,這也是當時輿論大罵的由來。

 
接下來是2016年的4月二審判決結果,同樣的媒體報導如下:



簡單地說,原本大家不滿的一審判一年減刑為6個月, 易科16萬罰金,二審法官決定予以重懲,改為判刑25個月和罰1600, 同樣在減刑後,變成11個月, 可易科29.7萬元和另外罰金700萬,換言之. 二審判決後許勝發要改繳730(還能找錢3000)才能脫身

很明顯地,我們的媒體和鄉民認為730-3000元就是一個掏空50億元案件的最適處罰,或是此時我們應該專注於非洲詐騙犯該送往何處? 畢竟國家尊嚴高於一切掏空案,所以輿論才會將本案在一審被高高舉起,二審卻輕輕放下,大家卻都沒有意見。這絕對不是因為媒體被收買,還是婉君覺得民進黨已經執政,基於和協社會沒有必要再追殺國民黨大老的關係。

這個案子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萬泰銀行是1990年代台灣開放的新銀行之一,其背後最大股東是專門代理Suzuki的太子汽車。這些年來汽車業品牌大者恆大,太子汽車開始沒落了。自家企業沒落,但自己同時又開銀行,如果是你會怎麼做? 很簡單嘛,去自家銀行搬錢就對了。這說來容易,但金管會不是笨蛋,很早之前就明令禁止銀行對內部關係人作無擔保放貸,也就是內部人要借錢可以,一定要有足額擔保品。所以怎麼辦? 上有政策 下有對策,很簡單啊,許勝發就成立了一堆人頭公司看起來和自己無關,然後利用對銀行的控制力讓萬泰銀行放款給這些公司,從1996~2003年,這些人頭公司向萬泰銀行借了34億,向萬泰票券借了16億,這個案子經檢舉和調查後檢察官發現,這些借到xx公司的錢,根本最後都繞回了太子汽車手中,甚至有幾家公司的負責人就是太子汽車的財務長,於是就以非法授信加重背信罪起訴,求刑10年。

先講一下背信罪,幾乎你看到的所有掏空案件當事人被告的就是背信罪”! 背信罪簡單講就是民間版的貪污罪,大家熟悉的貪污是公務人員才有的罪,公務人員拿國家的錢或權力卻以此圖利特定人或自己,這叫做貪污。但民間企業經理人不是公務員啊? 不過我們公司法裡有規定,公司經理人對股東負有忠實誠信義務。如果經理人拿了股東的錢去圖利他人或自己,那明顯地就違背了忠實誠信原則,所以叫背信。不過anyway, 反正背信罪就是民間版的貪污罪就是了。所以從上面敘述應該你可以清楚了解,為什麼許勝發會被告背信罪了吧。

另一個被告的是非法授信罪,這個就比較簡單了,因為銀行法告訴你銀行不能夠無擔保放款給關係人企業,於是許勝發繞了一圈,結果被檢察官查出來這些公司名義上不是關係人,但實際上就是, 所以法律叫你不要做,你卻做了,這就是非法授信。
 
這樣說來很清楚了,那怎麼會一審判一年,二審判25個月呢? 因為二庭的法官都判決,背信罪不成立,非法授信罪成立! 怎麼會這樣?

很簡單,因為萬泰銀行寫了一封信告訴法官,他們沒有損失,原因是這些人頭公司都有按時繳付利息,甚至有幾家還提前還款了。而有趣的是,台灣法律規定背信罪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必須要有受害者。既然本案沒有受害者,那當然背信罪就不成立。說真的,你有沒有覺得什麼地方怪怪的? 這讓我想到我之前用過的一個例子:

古時候常常發生女生被強暴的事,這個強暴犯被抓起來後,男方的父母就去找被害人的父母協調,哎呀~我兒子就是太愛你的女兒了才會幹出這種事,反正你的女兒也不是完璧之身了,以後也嫁不出去了,還不如嫁給我兒子,了不起我們聘金多付一點”. 女孩的爸媽想想也對,不如就把女兒嫁給強暴犯。於是接下來男方的父母再去找縣令,大人啊~他們二個都要結婚了,這樣就算不算強暴了啊? 大人想想也對,於是就把強暴犯無罪開釋了. 聽完了這個故事你會覺得這是個完美結局? 還是覺得裡面有個地方就是覺得怪怪的?

或許你該想的是,我們的法律要懲罰的到底是犯錯人的不當行為? 還是他的不當結果? 如果有個搶匪搶走了路人皮包,路人為追趕匪徒閃過了樓上掉下來的花盆,結果抓到了搶匪,被害人也沒有財物損失,難道搶匪就該無罪嗎? 為什麼背信罪一定要有人受害? 如果我知道我從銀行搬出一堆錢,反正只要調查局開始約談我(甚至不必等到起訴),我馬上還錢就不會有事,這個法律是不是不在威嚇犯罪者而是在鼓勵大家這麼作? 請你回頭去看看什麼叫背信? 當一個銀行負責人利用權勢把錢挪到自己企業或自己的口袋時,是否他就違背了忠實誠信的責任? 這個前提下,有必要一定要有受害人嗎?

事實上,如果再細究,你會發現這個案子帶出台灣現有法律問題還很多. 例如,這個案子是2008年起訴的, 犯行在1996-2003, 一審在2014, 二審在2016年,目前還不知道三審定讞是何時,如果以起訴時間點來看,定讞可能在起訴後9~10年後,如果以犯行來看,可能還超過20年。而許勝發已經91歲了! 我曾聽過地檢署的一位主任檢察官說過,台灣金融犯罪的平均結案時間是10年。當然會造成這樣的結果背後因素很多,金融犯罪牽涉到人事很複雜,被告可以利用不停傳喚證人來拖延時間、台灣司法審理制度問題等,但同樣的道理,從事金融犯罪利大罪輕,又平均要10年才會定讞,是不是也在鼓勵大家朝向方向?

第二、對於犯罪金額,檢察官說是50億,但法官認為不法金額只有8億,理由是銀行法雖然在1975年就規定不能對負責人作無擔保放款,但是規定不能用人頭作無擔保放款是200011月才通過,在法律不溯及既往下,因此法官認定許勝發的人頭公司只有200011月過後的才有罪,因此之前的42億不能算。可是你想看看,前面的42億流進太子汽車是事實啊! 如果沒有許勝發的壓力或暗示,正常情況下,萬泰銀行(或任何一家銀行)會無擔保的借42億給這些公司嗎? 難道這不能解釋為負責人的延伸? 只追求表面文字條文而不重實質影響,法官大人請問你在想什麼? 更別說200011月後才成立的公司何德何能? 居然可以讓萬泰銀行無擔保借8億給這3家公司? 這難道不是背信嗎?

反過來講,台灣的法條是固定的,不溯及既往也是法律常識,那為什麼檢察官又要把案子拱成”50億呢? 台灣常見起訴時是重罪,結果判決時卻不及起訴罪刑的1/3,往往大家都歸究於司法腐敗或恐龍法官,如果經常是這樣,不知你有沒有想過,這其中檢察官可能也有問題?

最後,這個案例要凸顯的,除了司法審判的緩慢、法條定義的落後及讓人不敢恭維,最後一個就是我們立法的怠惰。

從上面敘述你就知道,1975年就規定不能對負責人作無擔保放款,可是到2000年才把人頭納入,請問一下,這是因為1975~2000年之間台灣很少用人頭借款,一直到接近2000年才頻頻發生因此引發立委關注呢? 還是從頭到尾人頭借款就是台灣普遍的現象? 如果是後者,那為什麼我們的立委要到2000年才知道要修法? 在其他文章我提過,當全台灣為2013年日月光排放廢水只被罰60萬而震怒認為恐龍法官或官員收錢時,你有沒有想過法官會這麼判是因為當時這條法律最高的處罰就是60(當然, 水污染防制法在去年修正了)。而之所以如此,這是因為20多年前這條法律在訂立時60萬真的是一筆很大的錢,而因為20多年來這條法律從未修過,結果今天60萬反而成為一種笑話。所以造就這一切的問題到底是出在行政機關、恐龍法官? 還是那些你每天都在電視上看到,捍衛著民眾公理、國家尊嚴的立委?  你有沒有想過這些人什麼事都做,但偏偏他們很少立法和修法? 而偏偏你今天看到的很多問題就是因為我們國家的法律訂定的很不完整、處罰很不具有威嚇性! 出問題的到底是誰?

台灣有許多讓人莫名其妙的案子,倒楣一點的被媒體或名嘴點名出來批評,可是經常媒體講了半天,也都是只是針對該案在討論和幹譙,也沒幾個人想過造就這個問題的背後制度是什麼? 是不是我們應該從制度面去防止類似情況再發生? 反正大家就拼命譙,搞到真的出事了,很多人第一時間想的是,快點拿些好處來賄賂這些媒體和名嘴,自然就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甚至可能連提都不提。至於萬泰銀嘛~我不知道到底是好運,或是真的公關做得很好,反正台灣是沒幾個人關心的,即便這個案子反映的是台灣司法和立法的大問題……

我想我們還是繼續關心柯P有沒有在Line上說A片很興奮還是謝金燕和豬哥亮的愛恨情仇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