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0日 星期五

冷血法官?

 

冷血法官?

 

最近有一則引發熱議的新聞,是有個護校的女生被吊車撞死,死者母親提出600多萬的損害賠償(最初是1200, 另加493萬的精神賠償),被法官部份駁回. 母親控訴在法庭上問法官,難道我女兒白死了嗎? 被法官冷回: 是啊. 引發眾怒.

 

不意外地,新聞下方留言多是,冷血法官恐龍法官法官就是終身職才會擺爛”….

 

由於上一篇我才寫過一面之辭對公職的傷害. 所以這件事我認真看了一下,並提出我的想法供大家參考.

 

先講一下事情的起由.

如新聞所訴,一個女學生被吊車撞死了. 照理來說,被害家屬會對司機提起刑事和民事訴訟. 問題是這個司機4個月後就病死了, 所以刑事被撤銷了. 那民事賠償呢? 因為司機的子女都拋棄繼承. 司機本身也沒有什麼遺產. 所以也賠不到.

於是受害家屬盯上了吊車司機所屬的公司.

 

在調解庭時,吊車公司表示公司有投保責任險,最高可以賠償500. 但家屬拒絕了. 於是正式上法庭. 被害家屬一口氣請了4位律師,看來勢在必得. 沒想到結果卻遠不如預期,難怪家屬會很氣憤.

 

為什麼法官會駁回呢?

你經常會看到有人放話,我要告你,並求償1億元的損失來恐嚇別人.

這種事放話可以,但法院不吃這一套. 並不是你說損失1億,法官就從這1億元打個3折或5折判給你. 法官會要你列出你的實際損失. 這當中有憑證/收據的是最穩的. 所以你會看到很多人會提出精神損失”. 畢竟精神損失到底是多少很難說.

 

以這位受害家屬來說,她提出的損失如下:

1.      喪葬費: 891680 (法官准了)

2.      機車損害 8 (法官准了)

3.      撫慰金 200 (法官准了)

4.      扶養費 6075364 (法官不准)

 

為什麼扶養費不准呢? 因為依民法1117

受扶養權利者, 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事實雖然不同意扶養費,但在判決書裡,法官也提出了申訴機制:

故原告若主張受撫養者係直系尊親屬時,應提出該人不能維持生活,且以現在及將來可能取得財產推斷其不能維持生活之判斷之證據或證據方法;如非之,應提出該權利人無謀生能力之證據或證據方法,或兩造於115327日前(以法院收文章為準)提出前開事實群或衍生事實群之證據或證據方法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逾期提出者,本院則不審酌其後所提出之證據或證據方法。

 

也就是原告要是能在一定時間內證明她沒有生活能力的證明,法官是可以改判的.

 

我以前講恐龍法官文章時曾講過,法官並不是像名嘴講的那樣可以隨便判,或是自由心證”. 法官必須依照法條判案. 當法條有彈性, 如可處1年以上 7年以下或易科罰金時,法官才有裁量的空間.

 

再者,法官是依據被害家屬提出的各項費用裁決,你提一個明顯不會過的,結果真的被否決了,那問題是出在法官還是律師?

 

另一個受爭議的,是判決書上寫了受害家屬已領了700萬元,但家屬說只拿到200萬,指責法官亂寫.

 

先講一下這200萬是什麼? 是你買機車或汽車強制你每年都要買的強制險”. 最高理賠200. 這背後有個感人的故事.

民國78年有個小孩被卡車撞死了. 當年很多卡車司機都是撞死人就算,反正公會賠個20~30. 不和解就找黑道威脅. 就算真的告上法院判決成立,司機早就脫產了. 被害家屬什麼都拿不到.

這位被害家屬(崔媽媽)不甘心,不但拒絕和解,還奔走立院,並對發動小孩的同學和國外親友寫信給台灣各單位,終於在民國85年立法院通過第三人強制責任險. 如果被撞死,保險公司會理賠,至少有筆錢可拿.

 

回本案,受害家屬的確拿到了這200. 她和前夫各分100.

500萬呢? 很明顯地指的是吊車公司提的公司所投保的責任險上限. 判決上寫的是不爭執原告已領強制險700”.

但受害家屬堅稱只領了200. 所以問題可能是:

1.      法官筆誤

2.      庭上法官有提到對方已接受500萬,原告和律師沒有反駁.

 

不管如何,回到現實,除非受害家屬可以舉證受扶養的事實,否則維持原判下,原告也只會從吊車公司拿到:

 

喪葬費: 891680+機車8+撫慰金200-已領200=971680

 

(p.s 依保險法規定,200萬責任險是保險公司代被告賠原告的, 所以屬於被告的賠償金範圍)

 

1.      或許這也是法官認為,你為什麼500萬不要,反而要去爭這個97萬多的原因吧.

2.      我不是法律專家, 以上法條都是問Gemini得到的. 比較不理解的是,這些法條我可以查得到, 為何四位律師不知道?

3.      如果是律師自己怠忽職守,反而想從輿論壓力去情緒勒索法官,我覺得很不道德

 

2026年7月6日 星期一

學生被霸凌要關注 那老師呢?

 

學生被霸凌要關注 那老師呢?

 

暑假到了,家長LINE群裡卻一片惋惜聲. 原因是某老師離職了. 老師告知離開的原因是: 想找一個離家比較近的學校. 雖說每天往返要通勤90分鐘的確是個問題. 但問題是這個老師已經教了18年了, 總不可能經過18年通勤後才終於發現每天花在路上太久?

 

有位家長在LINE群講出了她認為的真相,是有位網紅在網路上散佈他的小孩被這位老師霸凌. 對學校和老師都形成了壓力. 並轉貼了這篇給大家看.

 

我看了一下內容,基本上就是很網紅的寫法,驚悚的標題吸引你的目光,把學校和老師的名字欲蓋彌彰地加個0揭露,全文充滿嚇人的文字: 虐童霸凌變態老師對小孩怒吼”, 最後當然就是小孩心靈嚴重受創,家長嚇得馬上轉學,但即便轉學了,小孩聽到某些字,依然會很激動.

 

說真的,要不是當事人是個小孩,依常見的網路公式,可能接下來還會有,因此得了憂鬱症,每週都要看身心科….等等.

不意外地,底下的留言也是謾罵聲不斷,嘲諷公立學校的不作為或是老師的擺爛.

 

可是你靜下來心想想,如果這個老師如此蠻橫,她何以能在一間學校任職18年,直到今年才被人發現真面目? 是因為她後台很硬? 如果後台很硬,公立學校的老師薪資都一樣的,為什麼不動用關係調去輕鬆或近一點的學校?

 

相反的,大多數的家長,都是一面倒的支持老師. 莫非大家都覺得自己的小孩天生犯賤,就是應該被這種惡老師修理?

 

一定有人說,小孩受創是真,當事人或許用字激烈了些,難道為小孩抱不平就不能在網路上把個人真實感受說出來嗎?

 

是的,這就是很多人在網路上的做法. 不顧後果的發洩情緒. 如果你指正他,他會告訴你這叫做率真,我才不像你們那樣假猩猩. 但問題是如果你用同樣的標準和方法去對他,他會氣得腦充血地放話要告你. 說穿了,這些所謂的真性情,只不過是利用網路或許可以隱藏身份的護身符. 或是吃定了公家機構的人員想大事化小 不想惹事的心態,以被害者的身份轉身去霸凌別人.

 

我們真的應該放任這樣的作為嗎?

 

我在之前文章提及我有二個學生,分別是警察和護士,二個都做了5年以上,這表示在原工作並沒有適應不良的問題,但卻都轉行作銀行員了. 那篇文章也提到了,薪水高、受人尊重的工作,人人都想做. 薪水低但受人尊重 薪水高但受人鄙視的工作,有人想做有人不想做, 但確定的是,薪水低又不受人尊重的工作是沒什麼人想做的.

 

這些年你可以看到愈來愈多的公務人員離職,其實就是如此(薪水偏低又沒什麼尊嚴). 更糟的是,由於吹捧民主民意至上,很多人真的以為自己是頭家,可以任意對公僕頤指氣使.反正你拿了我的錢,你就是下等人. 恁爸可以任意羞辱你.

 

這並不是一個單一的個案,而是整個系統性的問題. 如同好幾年前,一堆醫護人員被家屬毆打、辱罵憤而離職,而後才催生出了醫療法中對於醫護人員動手和辱罵的罪責(原本只能依刑法). 那麼老師呢? 那麼警察呢? 那麼公務人員呢? 難道是公僕就該死? 還是要等到大量離職潮,情況失控才會有人關注呢?

 

寫到這裡真的愈寫愈幹. 媽的,恁爸是真的老了. 老到開始顧全大局和散發仁愛之心了. 要是早個10年,我一定把當事人的原文和大名直接PO在這裡,讓這位網紅真的好好紅一次. 但再想想,這麼幹和這種人有什麼差別!

2026年6月25日 星期四

情理與法意─談郭明鑑事件

 

情理與法義─談郭明鑑事件

 

當下熱門的財經新聞,應該是國泰世華董事長郭明鑑. 因同時身兼旗下國泰投信董事和上市公司世芯─KY的獨董, 而國泰投信旗下基金又有投資世芯,被認定違反利害關係人,投信管理的全權委託帳戶和基金都必須出清世芯,造成4~6億元的損失. (最終這個數字是9.48億)

  

針對這件事,國泰金原本看起來是想低調處理,郭明鑑同時是國泰金控董事、國泰世華銀行董事長(當然也是董事)、國泰投信董事和世芯的獨董(最後又有榮成). 處理方式很有意思,是讓郭辭任國泰投信董事(而不是世芯)和全額賠償投資人. 企圖大事化小, 沒想昨天蔡家第三子─蔡鎮宇的一巴掌(或者有說棍子)一打,這件事變成了社會焦點. 上篇文章談了點台灣公司治理. 這篇就用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看這件事.

 

首先談一下,為何違反利害關係人?

從公司法來看,公司的董事就是公司的負責人. 所以郭明鑑同時是國泰金/銀行/投信和世芯的負責人. 而如果你還記得顧立雄在當金管會主委時力主的產金分離,也就是一個人不能同時兼任金融業和傳產的董事長. 為什麼?

 

這是因為金融業的錢大多來自社會大眾,如果放任金融業可以隨便去投資/扶助傳產,很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競爭. 又或者以國泰金和富邦金管理的資產規模(10兆新台幣),如果不加以限制,可以輕鬆地拿下台灣一半上市公司的經營權. (當年辜二少就是用中國人壽的錢幫他取得開發金的控制權). 這也是為什麼大多數的資本主義國家,除日本和德國外,都會限制金融業參與上市櫃公司經營(甚至是投票權)的原因.

 

這才是關鍵. 我很多年前寫過一篇文章叫法條與法意”. 意思是很多事法條上雖然寫的不清不楚有漏洞,但如果回歸到最初的立法意義,你就知道郭明鑑其實根本就不應該去擔任任何國泰金以外的董事. 這和媒體談的一時疏忽或忘了一點關係都沒有. 要知道郭明鑑並不是一個退休官員或是大學教授,只是剛好同時在金融業和非金融業擔任董事. 他是在國泰體系有實質決策權的人(國泰世華董事長),從我個人角度來看,這樣的人本來就不應該擔任任何非金融業以外的董事.

 

其次是究責

雖然媒體或是財經人士一直把事情導向大意和低級錯誤. 也有人說,說不定是郭的祕書或國泰內部人員忘了建檔和內部申報. 不管實情是什麼,錯誤和損失的確造成了,那麼下一步就是究責.

 (依最新資訊: 郭明鑑的確有向金控和銀行申報, 但因各公司利害人關係人系統各自獨立, 加上投信負責維護系統主管離職, 因此出現郭以為已申報,但投信系統未與銀行同歩)

以公司法第23條來說,公司負責人(包括董事和經理人)在執行業務時違反法令,導至公司損失時,公司可以向負責人追償或負連帶賠償責任.

 

那麼國泰金/投信會向郭董事求償嗎?

 

這裡講一個在本blog說過N次,我相信90%台灣現任獨董也沒搞清楚的事─就是獨董的精神. 很多人認為獨董最重要的精神就是獨立和專業. 事實上獨董最重要的精神就是捍衛外部股東的權益. 但凡公司有任何爭議或渉及外部股東利益之事,都應該由獨董出面說明(如購併價格是否合理).

此外,現行制度是以獨董取代傳統監察人,因此公司在高階主管以上(含董事/董事長)有發生舞弊或爭議事項,也應該由獨董來調查並公佈. 所以如果我是金管會主管,我就會依公司治理精神,要求國泰金/投信的獨董必須內部調查並提出報告和懲處.

然後哩? 我話說完了. 接下來我就想看金管會和國泰金的獨董會怎麼做了.

(目前金管會的作法是金檢, 講難聽一點,金管會自己都不相信國泰金的獨董能發揮作用. 即便這些獨董大多是金管會高階退休官員)

 

最後講一個有趣的人,就是國泰金前副董事長─蔡鎮宇.

台灣的媒體都把他形容成一個火爆脾氣的人. 一言不合就開打. 也有人說,自己家業被人亂搞不生氣才怪.

首先,蔡鎮宇持有的國泰金多數股權在n年前就賣給自己二個哥哥了.(蔡政達和蔡宏圖). 所以這次近10億損失,對他並沒有太大影響. 再者,以國泰金今年光上半年盈餘就超過1200億,這點損失是小傷. 既然如此,為什麼蔡董這麼生氣呢? 甚至還動手呢?

我看到這則新聞時,第一個想的是,是誰把這則新聞透露給媒體的? 是國泰員工? 警察? 還蔡鎮宇底下的人? 我不是內部人我自然不會知道真相. 但我知道的是,這麼一打,原本只是平凡的財經新聞瞬間成為了社會版八卦. 無數財經網紅開始評論把新聞炒大了. 原本低調的金管會開始要調查了.

看到這裡,你還覺得蔡鎮宇只是一時意氣用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