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案告訴了台灣什麼?
你或許注意到近期有幾個大型商業犯罪案被起訴或宣判。一個是永豐金控董事長何壽川因涉及三寶建設違法貸款,被檢察官以特別背信罪及收受不當利益起訴,求處12年徒刑併科3億6千萬元罰金(2017-8-17)。另一個案子則是大同董事長林蔚山的通達案在高等法院(二審)更一審判決,判8年並科3億元罰金(2017-8-24)。
這二件都是台灣本地的案件,相對來說,更多國際投資人關心的是三星少東李在鎔的一審判決案。李由於渉及行賄韓國前總統朴槿惠的密友崔順實,讓韓國的”國民年金公社”(如同台灣的國民年金基金)在股東會表決三星旗下”第一毛織”與”三星物產”合併案時投下贊成票。檢察官認為此舉傷害了韓國國民權益(因為換股比率不合理),因此以行賄及不當挪用資產起訴李在鎔,求刑12年。本案在前幾天(2017-8-24)一審判決5年刑期。
以三星和大同相比,毫無疑問,不論就犯罪金額或對本國經濟影響程度,三星都要遠勝於大同。結果林蔚山卻被判了8年而李在鎔只判了5年,看起來台灣司法真的比韓國嚴格對吧? 你真的相信是這樣嗎?
先不談定罪的內容不同,如果我們把問題往前推算,請你猜看看,林蔚山和李在鎔各是何時被起訴的?
李在鎔是在2017年2月28日被起訴, 換言之,從起訴到一審判決才6個月左右,而且李是直接關進牢裡。而林蔚山呢? 他是2011年被起訴,2012年6月一審判決(4年半刑期)、2014年8月二審(8年刑期加3億元罰金)、2017年7月最高法院發回更審、2017年8月二審更一審判決。用簡單的數學,林蔚山的案子從起訴開始到今天已經6年了,而且不管是起訴前或是起訴後一直到今天,林蔚山一直還是大同的董事長,領著大同的董事酬勞。更別忘了,他犯的可不是隨地大小便還是開車闖紅燈,而是掏空大同。
一個掏空自己的公司的人是不是一定要到法院三審確立有罪,才能確立不能繼續當董事長? 這一直是台灣公司法規定的漏洞,如果要深入再談下去又是另一個主題,為怕模糊本文焦點,就此打住。不過我還是忍不住想簡單提一下,台灣一直有人推動上市櫃公司董事(長)只要一審判有罪就該解任,不過本案在利委的護航下,從來都不會過,你不妨想看看這種制度到底合不合理? 相對的,還有另一個比較少人提及,但大家或許可以討論的話題是,如果有一個董事(長)掏空自家公司被判刑也真的服完刑了,那他到底可不可以回來繼續當董事(長)? (目前的法律是可以的),這樣是不是合理?
講了一些不相干的事,那這篇文章到底要講什麼? 答案是司法效率。我想大家應該可以理解一個觀念─對很多大老闆來說,你罰他3~5億有時還不如關他3~5個月來得痛苦。我常說法律有二層意義,一層叫處罰,就是你做錯了事我要罰你,但更高一層的意義是威嚇,就是警告你不要這麼做,因為如果你殺了人,法律可能也會判你死刑。但我們司法的效率卻經常讓威嚇反而變成鼓勵,我掏空公司可能被查出來也可能查不出來,就算倒楣被抓到後起訴也是很多年之後了(大同的通達案犯行是在2000年, 起訴在2011年),然後呢? 從一審到三審確立可能又是8年10年的,到時候當事人可能都80歲了,法官真的會把一個80歲的人送進牢裡嗎?
別以為我是在開玩笑,林蔚山今年是71歲,如果以之前二審判決到三審隔3年來看,如果三審順利定讞,到時他已經74歲了,然後不意外的就是你會看到律師告訴法官這個人全身都是病,看看能不能保外就醫。何壽川今年也是71歲,他在被羈押時就告訴社會大眾他有很多病了,按台灣司法效率,該案判決定讞時,他應該已經78~80歲,請問法官大人真的會把一個80歲全身是病的人送進牢裡嗎? 這種人監獄肯收嗎? 事實上台灣史上還有一個更經典的案例,就是今年五月才定讞的萬泰銀行掏空案,犯行在1996~2003年,本案在2008年起訴,2016年二審判決,而許勝發今年已經92歲了。(從萬泰銀行宣判看台灣司法),的確,這案一、二審判決都是可以易科罰金的,但誰敢說法官作這樣判決時沒有考量許勝發的年紀?
台灣司法為了要審這麼久? 首先,不能否認這類大型財金犯罪涉及到複雜的人與事,甚至是發生在海外,因此很多證據的取得、查驗和確認都很曠日費時。再加上台灣法院並不是集中審理、證人集中傳喚,因此被告的律師很容易可以透過大量和重覆地傳喚證人來拖延時間,甚至時間拖久了,証人相關印象模糊了來形成對被告有利的環境。但請你想想,本案中三星做的事複雜度有哪一件低於此? 為什麼韓國法院可以在起訴6個月後對本案作出一審宣判? (坦白說,我不知道,我也很意外,如果有知道的讀者再請告訴我),如果韓國做得到,那為什麼台灣做不到?
覺得何壽川做錯事被起訴求刑12年很爽嗎? 我猜等你剛出生的兒子上小學時,何壽川可能還沒被判刑確立,你覺得這樣的司法有懲戒和威嚇的效果嗎?
三星案對台灣的啟示還有第二個,就是公益法人(財團法人)在本案裡的角色。事實上三星和各大財團並不是把錢直接給崔順實,而是以贊助體育為名捐給崔順實控制的二個基金會,然後崔順實再以基金會名義供作私人花用,簡單地說就是公益為名作私益用途。
這種事坦白說並不是第一次發生,但為什麼特別讓人不爽呢? 這個道理就像顏清標拿議會公費喝花酒一樣,坦白說我聽到這個新聞一點都不生氣,因為標哥早就清楚告訴你他是會幹這種事的人,真的讓人幹到沒力的是那些平日滿口仁義道德,但私底下卻是收賄貪污的人一樣。他媽的,收錢就收錢硬要扯一個公益的名字要幹嘛?
這件事台灣有沒有? 幹,多到靠爸! 台灣據說大大小小有一萬多個基金會,更別說還有星羅遍佈的宮廟、宗教團體還有一些你可能連聽都沒聽過卻存在多年的政黨,這些組織都打著公益為名,在財務不透明下幹的是中飽私囊、政治人物私房錢、協助逃稅和洗錢這些勾當。所有人都知道他們有問題,但從來沒有敢碰他們。
之前有一位讀者說,我看了你的”公司的品格2”,我還以為你在講韓國。我看了一下韓國最大企業─三星電子的股東架構,果然前幾大股東中就有二個李氏家族的基金會。之前韓國已經有國會議員提案要限制這些以公益為名的但實際是家族控股基金會的投票權。
看看韓國、再回頭看看台灣,高麗人民族性剛烈,出了問題該修理就修理。台灣人溫和,出了問題大家幹譙了幾天,然後就算了。N年前慈濟財報事件時,多少人在媒體上慷慨激昂,言之鑿鑿地說公益財團法人不改不行時;當另一個N年前長榮經營權之爭,大家赫然發現長榮家族最大股東是張榮發基金會,原來張榮發生前講的死後財產全部捐做公益指就是張榮發基金會,而身為公益團體的基金會在家族內鬨時還能扮演重要角色時。結果N年後回頭看,除了顏色不對的國民黨和附屬組織外,其實什麼都沒有改變。當年那些大聲斥責、義憤填膺的人撈了通告費甚至成為政治人物,但當他們真正有權改變時卻什麼都沒做,回頭想想這算不算也是一種假公益之名行私利之實的行為呢?
三星少東行賄案看起來和台灣不相干,不過台灣從中可以學到的東西倒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