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名無實的台灣
本來這篇想寫我對學運/服貿的看法, 不過昨天聽到一件事, 臨時改變了我的想法. 昨天聽了一堂課, 主講者是前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委員, 本來要談的是公司治理, 結果扯到有關有線電視壟斷的事, 讓我有感而發.
公平交易委員會是什麼? 這是個隸屬於行政院下的獨立機關, 和NCC(國家通訊委員會)或是中選會一樣, 主委等同部長, 裡面的委員等同政務官, 而且有任期的保障. 那公平會是在幹嘛? 簡單地說, 他們的工作就是在維持市場的競爭, 避免壟斷. 這個觀念和內線交易罪一樣毫無疑問是從美國而來.
不知道你有沒有想過, 為什麼美國會有這種法律? 很簡單, 這是因為美國的商業精神是類似古典經濟學主義,
認為所有的事都應該由市場決定, 政府的干擾最好愈少愈好. 但政府不是什麼事都不做, 而是要創造一個公平而有效率的環境. 因為美國人認為, 只有在充份的競爭下, 消費者才可以得到最大的利益, 只有在競爭環境下, 為了生存, 廠商就必須不斷地提升自己或是壓低成本, 進而帶動整個環境的成長. 所以為什麼壟斷企業, 從早年的石油公司, 到後來的AT&T 都被美國政府強制分割, 因為壟斷會降低企業競爭力, 會造成消費者權益下降。為什麼內線交易, 甚至是最近流行的高頻交易(High Frequency Trading)在美國會被視為有罪, 很簡單因為他們破壞了市場的公平, 讓一般股東不能和公司內部人或是擁有更好設備的交易商站在平等的基礎競爭.
好了, 台灣很多學者留學美國, 他們在美國耳濡目染後也把這些美國制度帶回了台灣. 所以台灣也有了內線交易罪, 也有了仲裁/處罰不當競爭的公平會. 可是問題是, 台灣的商業文化和美國是不同的啊. 更遑論我們有一堆莫名其妙的官員和學者, 成天拿著法條在討論邏輯的合理性, 卻罔顧了事實, 結果搞了半天, 台灣自己反而給這些法令給綁死了, 所有事只要能鑽得過法條的, 就被認定為合法.
舉個例子來說, 第一個就是我有感而發的有線電視, 也是俗稱的第四台. 如果你有點年紀, 你應該記得1~20年前第四台剛開放時, 為了爭市場, 各家業者搶客戶搶的亂七八糟, 每戶旁邊的電線桿上電線到處亂牽的冏境, 雖然很亂, 但當時的價格可以低到一次季繳只要200~300元/月. 回到現在的台灣, 感覺起來有秩序多了, 其實大多數地方電線還是亂牽,各地有線電視公司名稱雖然不同, 但基本上都屬於五大系統, 而一個月都漲到500~600元左右. 這不是重點, 重要的是, 如果你對你家目前的第四台業者很不爽, 除了退回去裝天線看老四台, 或是選擇沒什麼節目的MOD外, 你惟一的選擇就是”不爽不要看”!
套句流行用語, “這不叫壟斷 什麼叫壟斷?”. 這不是公平會的主要職責嗎? 是啊, 可是如果你去檢舉, 公平會會告訴你”沒有畫面”, 喔, 不是, 是”沒有違法”. 為什麼呢? 因為你所在的區域可能有二家供應商, 所以沒有獨佔的問題, 可是實際上系統業者很巧妙地自行劃分了區域, 或者是故意讓區域內存在著一大一小. 當你對A公司很不爽時, 想換B, 歹勢~你們那區我們不提供服務, 或是請先付個3~5萬線路費讓你知難而退.
所以請你再回想一下, 公平會成立的原始目的是什麼? 減少市場的不公平競爭(或增加市場競爭), 來增進消費者權益, 以及刺激廠商競爭力. 請問一下我們的公平會委員們, 你們是家裡從不裝第四台? 所以不了解現實. 還是因為你們都被第四台業者視為上賓, 所以從來沒有客訴? 或者是, 第四台業者背後的利益太大, 反正法令上說一個區域內不能只有一家業者, 法令只規範全國加起來市佔率不能超過一定比率, 你們只要能讓法令解釋上過關, 我就睜著眼閉隻眼?
再談二個”舊的”故事. 上一篇文章提過的”投資人保護中心”. 這是個幫股票投資人伸張正義, 協助無助小股東對抗邪惡上市櫃公司, 代位進行股東集體訴訟的單位. 基本上美國是在2011年才有一個叫”金融消費者保護局”(CFPB)這個機構, 由此可見美國之落後. 在接下去談之前, 我先來講一個電影
叫”永不妥協”. 這是個很多年前由Julia Roberts演的電影, 裡面是演一個單親媽媽協助某個小鎮居民聯手發動集體訴訟告贏加州最大的電力公司PG&E的故事. 這個案子最後是賠了3億3千萬美金, Julia Roberts代表的事務所拿走了其中的30或40%, 也就是一億多美金. 所以當你看到Julia 挨家挨戶地溝通, 甚至是拋家棄子不顧一切工作時, 其實不必太感動, 因為她知道只要這個案子告成了, 她就發了.
回到台灣的威強和投資人保護中心. 請問一下, 如果投資人保護中心告贏了, 結果威強賠了一億, 投資人保護中心的人可以分多少? 答案是一毛錢都分不到, 因為他們是財團法人, 公益團體. 換句話, 你們告贏了, 承辦人員一個月領六萬, 你們告輸了, 他一個月也是領六萬, 你們要告, 我就依職責幫你送件, 法院判決輸了, 我就通知大家我們輸了, 法院判決贏了, 我就把檔案轉給負責求償的同事, 來進行下一階段, 或是我心裡最希望的是, 你們最好不要提什麼股東訴訟, 因為你們在增加我額外的工作。
我在猜當年設計這個制度的人, 一定是高瞻遠矚到台灣有一天會發生學運, 會有一群人不用拿錢就拼死拼活地為他人爭福利, 然後最後這些人都會進入投資人保護中心工作, 才會設計出這種莫名其妙的制度.
最後一個要舉的例子也是之前提過的”獨立董事”. 毫無意外, 這是提到公司治理時最多人知道的制度.
什麼叫”獨立董事”? 簡單地說, 就是規定公司董事會(限定上市櫃)裡的董事一定要有一定比例(不能低於1/5和至少二名)是由獨立人士擔任, 這個人不能和公司有業務往來或是老闆的親屬..等. 為什麼要有獨立董事呢? 很簡單嘛, 台灣上市櫃公司很多都是爸爸是董事長, 媽媽是監察人, 二伯、三舅是董事, 搞半天大家都是自己人, 根本沒有監督的功能. 所以要有獨立人士進入董事會,來提升公司決策的透明度.
這個東西聽起來很不錯, 但是再一次這是個美國來的制度, 也再一次我們政府在引進這個制度時, 只得到了人家的皮, 而沒有實體的骨肉作為支撐, 而讓這個制度在台灣推行起來變得很可笑.
先來了解一下美國為什麼會有獨立董事這個制度. 美國人因為有個人退休金制度, 再加上多數的美國人其實沒有太大興趣自己去選股, 造就的結果是美國基金業非常的龐大. 大型的基金管理的部位甚至可以高達數百億到1~2千億美金(這是單一一檔基金的規模), 這些基金甚至是基金公司(如Fidelity)總和起來持有很多上市公司很高比例的股份. 所以美國很多大型公司背後主要的股東就是共同基金. 這些基金和你我這些散戶一樣, 希望公司能夠業績長紅帶動股價上漲, 也怕經理人舞弊造成投資者的虧損, 但是, 雖然他們持有股份多, 但是並無意去經營一家公司. 所以當然他們會費心去找業界相關的人士來進入他們持股的公司中擔任獨立董事, 一方面幫他們監督經理人, 另一方面能提供良好的經驗協助公司成長. 反過來說, 這些獨立董事之所以進入董事會, 代表的可能正是這家公司是10%大股東, 所以在董事會上講話當然大聲. 這就是美國的獨立董事制.
回過來看台灣, 台灣的獨立董事是怎麼產生的呢? 是由持股1%以上股東提名, 再由股東投票產生, 但是是和一般董事同時投票分開計算的. 一家公司一般董事可能有7~15位, 但獨立董事只有2~3位, 換句話說, 就像一個選台北市長, 一個選市議員一樣, 市長當選所需的票數一定高於市議員. 在台灣不少上市公司股權仍是在控制家族的前提下, 沒有控制家族的支持, 這位獨立董事是不可能當選的. 所以沒有B的支持, A先生是不可能當選的. 但是制度上的設計卻希望A先生來監督B先生的作為, 你不覺得很可笑嗎?
以上三個例子就是我想在這篇文章裡表達的, 台灣上市櫃公司有獨立董事嗎? 有. 台灣一般投資人受上市櫃公司欺騙以致權益受損時, 可以進行股東集體訴訟嗎? 可以. 甚至還有專責機構負責這樣的事(而且還免費). 台灣有防止壟斷、維持市場秩序的機制嗎? 有. 這就是我們政府告訴你的事, 他們很用心在幫你把關. 台灣政府制度已經迎合國際潮流、和國際接軌. 但是他們沒有告訴你的是, 這些制度在實務上很少發揮功用. 這是因為我們的官員在設計這些制度時, 只在乎”有沒有”, 而不是”有沒有用”, 因為我們官員或是學者在引進這些制度的時候, 只想著和國際接軌, 讓台灣在一些國際評比上會很好看, 卻不管本地的實務情況. 而最後造就的結果, 就是你今天看到的─”有名無實”的台灣.
台灣有很多制度, 也有很多機制. 可是偏偏人民就是不相信政府. 然後事到臨頭政府就認為, 我鉅細糜遺地說層層把關機制, 為什麼你們就是不相信? 看看上面的例子, 這只是我知道的一小部份. 或許執政者你該去想的是, 為什麼台灣一堆的機制都是有名無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