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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9日 星期五

從萬泰銀行背信案談台灣法律


從萬泰銀行背信案談台灣法律

 

仔細觀察台灣的媒體你會發現一個很有趣的事. 台灣可能有著全世界人均最多的媒體, 甚至可能是全世界人均最多的財經媒體. 可是如同現實生活中多往往代表著不精一樣, 我們的媒體多半很弱智, 連帶讓看這些媒體的人也變的很智力下降. 常常一則引人興趣”(不見得是重要)的新聞出來後, 你就看到各家媒體不舍畫夜地一直報著同一則新聞, 經常講到沒什麼好講了, 就把當事人的身家背景都挖出來, 過去作過什麼事, 甚至是左右鄰居對他的看法, 如果時間拖太久還沒有其他的事足以蓋過, 最後甚至可能是連國小老師都能找出來講二句. 可是在媒體充份而廣泛地報導(或分析)一則新聞的後面, 你往往看到的不是人走茶涼, 把新聞炒爛後再也沒有人想提起, 不然就是流於情緒性的漫罵, 好像很少人會去想, 從這件事大家學到了什麼? 如果這件事的結果引起大家這麼地不爽, 是不是我們可以記取教訓, 改變一下規則, 讓同樣的事下一次不再發生?

 

如果光看上面這一段, 你一定以為我要講的是高雄氣爆. 如果你真的這麼想, 那很明顯你的眼睛有問題, 因為標題已經說了, 講的是萬泰銀行背信案. 這同樣是個之前吵的鬧轟轟, 但現在再也沒有人願意提起或追究的案子.

 

萬泰銀行案當時台灣的媒體是這樣描述的:

 


這種標題自然讓人看了一肚子火, 所以不少情緒性發言, 什麼法官拿錢啦, K黨黨證無敵這類的話也不讓人意外.

 

拜最近天氣很熱以及和一位大長官見面所賜, 我怕言談有誤, 真就的把這份判決書看了一遍. 這份判決書一共有120.(所以你就知道我有多無聊了). 說真的, 對於一個非法律專業的人要看完並了解判決書真的不是件容易的事. 所以我決定要把我的閱讀心得放上來.

 

這個案子之所以引起這麼大的反感”. 除了掏空50這個驚人的數字外, 另一個是原本檢察官求處許勝發的刑期是10. 結果一審只被判1(因為這個案子拖了6, 中間碰上減刑條例, 所以減刑後剩半年, 因為只有半年所以可以直接易科罰金). 於是對很多媒體來說, 這則新聞就變成涉超貸50, 許勝發只罰162千元”, 坦白說, 任何一個有良心的人看這個新聞標題都應該火大的.

 

那麼事情的真相是什麼? 讓我用判決書上的內容來告訴你發生了什麼事.

簡單地說, 許勝發家族原本事業的主體是太子汽車(主要代理日本Suzuki的汽機車), 後來跨足了萬泰銀行. 自身有實業有銀行, 所以當公司財務吃緊時自然會把腦筋動到自己銀行身上. 問題是金管會對於這種關係人之間的放貸抓的很緊. 所以上有政策 下有對策, 許家就使出了化整為零大法, 成立了台灣愛克思、盛富、金來這些公司, 再透過自己對董事會的控制用無擔保的方式放款給這幾家公司. 然後這幾家公司拿到錢之後, 再把錢轉進太子汽車.

 

這個行為從檢察官來看犯了二個大罪:

1.     非法授信: 也就是法律規定如果借錢的公司是銀行的關係人, 是不可以用無擔保信用貸款的, 但是萬泰銀行的董事會還是作了. 所以這份判決書裡有很大的篇幅就在解釋這幾家公司和萬泰銀行到底是不是關係人.

2.     背信: 我之前的文章有提過, 背信罪就是民間版的貪污. (貪污是公務人員才有的罪). 檢察官認為就憑這幾家阿撒不魯的公司怎麼有能力借這麼多錢? 都是因為製作假交易紀錄. 銀行高層明知道這些公司根本不值這麼多錢還矇著良心放款, 是圖利了自己而傷害了銀行. 違背了經營者對所有股東應有的忠實負託的職責, 所以以背信罪起訴. (這是很重的罪)

 

既然這樣, 那為什麼法官最後只判一年? 因為法官只認同非法授信有罪, 認為背信部份不成立.

 

你一定想, XD~法官抓小放大一定是收了錢.
法官有沒有收錢我不知道, 不過在判決書裡法官有寫出了背信罪不成立的主要原因.(P.55)

 

該罪為結果犯, 係特別規範銀行職員損害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之背信行為, 為刑法背信罪、侵占罪之特別規定. 又刑法上之背信罪, 須以有最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為必要, 若無此意圖, 即屬缺乏意思要件, 緃有違背任務之行為, 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亦難律以背信之罪. “

 

上面的描述你要是看不懂就算了, 因為我也看得很辛苦. 簡單地說, 法官認為背信罪成立的要件是銀行有受傷害. 如果銀行沒有損失, 恁爸明明知道你亂搞, 但是在恁爸的場子裡背信罪是不成立的.

 

那法官又怎麼知道萬泰銀行沒有受傷害呢? 因為103411日萬泰銀行給了法院一個公文, 告訴法官他們沒有受害(P.81). 因為無擔保授信的那幾家都把錢給還了, 還有幾家一直都準時還錢, 所以這個案子銀行沒有損失, 可能還賺了一點. 所以法官說, 檢察官起訴書中說萬泰銀行損失339500萬和萬泰票券有165千萬的損失即乏依據”.

 

如果上面的敘述讓你依舊霧剎剎. 讓我用一個更簡單的例子告訴你. 檢察官說歹徒持刀脅迫並強姦了一個女人, 罪大惡極要求處重罪. 可是在法官判決前, 被害女子卻出面澄清她沒有被強姦, 所以法官僅以持刀脅迫這件事判了歹徒罪.

 

上面的例子也看出來了我們現行法律的盲點. 目前我們的刑事案法官判罪的考量主要分二種, 有一種罪是看行為不看結果的. 例如持刀脅迫或是非法放貸, 這個行為是有罪的. 所以許勝發才會在這條上被判刑. 但是有爭議的是另一種, 主要看結果來定案的. 這種邏輯不難理解, 持刀殺人, 被害人到底是死了, 重傷還是輕傷, 當然法官的判決會不同. 可是金融犯罪不是殺人啊, 所以在台灣就常出現這種, 我就違法超貸掏空銀行, 反正被起訴了看看情況不對就把錢還回去就好了嘛. 我們的法律制度不但失去警告扼止的作用, 反而變相成為鼓勵金融犯罪. (反正我就先拿, 出事了再還回去就好). 更可笑的是, 在這種案件下受害人是誰? 萬泰銀行. 可是在台灣很爛的董事制度下, 被害人居然會迫不急待地跳出來幫加害人申辯. 不只是本案的萬泰銀行如此, 中國信託的紅火案亦是如此. 被強姦的人都急著幫強姦犯辯護, 你覺得法官還會判重罪嗎?

 

回到我一開頭講的. 萬泰銀行目前只一審, 檢察官尚未決定是否上訴. 如果你對一審判決覺得意外或是不可思議, 認為違反了正義, 那你該想的不只是在K黨的黨證無敵再多一項紀錄, 而是該好好想制度上有什麼可以修改的地方:

 

1.     背信罪是否應該把現在的結果罪改為和違法授信一樣的行為罪?

2.     現行金融機構負責人在起訴後, 金管會有權要求負責人離職. 但往往無法解決負責人家族勢力仍控制公司董事會, 終究該機構仍在原負責人控制之下, 造成的是被害人居然幫加害人辯護的奇怪現象.這從之前金鼎證, 元大金都可以看出來. 如何解決值得再深思

3.     說真的, 我覺得台灣應該好好培養一批財金專長的法官了. 不要再用這種殺人罪的思維來判財金犯罪了.

 

2014年7月23日 星期三

從萬泰銀和元大案談司法判決


 
最近最引起你注意的財金新聞是什麼? 台股將上萬點, 讓你忙著找出賺錢的潛力股? 還是一隻手機救全台灣? 靠著iPhone台灣要扳倒三星? 對我來說, 有興趣的是二則看似不相干但其實很相似的新聞. 一個是萬泰銀行前董事長許勝發及子女違法放貸掏空銀行50,從原本一審判十年到二審被改判剩6個月, 並得易科罰金. 換句話說, 如果檢方沒再上訴, 掏空一家銀行的結果只要繳個幾百萬就可以脫身了. 另一個是不少財金雜誌都熱烈討論的元大結構債案, 終於三審定讞負責人馬志玲夫婦即將要入獄.

 

這二個案子同樣都是發生在近十年前的案子, 在起訴到今天花了6~7年才終於有了結果. 不同的是, 萬泰銀行的案子在網路上被大家臭罵了幾天, 但卻也如同眾多的網路資訊般, 久而久之似乎也就不了了之, 目前連檢察官是否要上訴都不得而知. 而元大案卻是出乎意料地一面倒, 大律師、財經法教授甚至前金管會官員紛紛出來幫馬家抱不平, 指責法官不懂財經曲解法律.讓人謂為奇觀. 也基於此, 我決定寫這篇文章來提供個人不同的觀點.

 

先講萬泰銀行的事, 基本上這個故事就是傳統的台灣銀行家掏空自家銀行的故事, 和過去幾家被掏空的銀行沒二樣, 就是董事長利用自己對放款的影響力, 高估自家企業的資產價值, 讓自家(友好)企業從銀行搬出超額資金, 等到企業撐不下去了, 雙手一攤, 抵押的資產你們就自己看著辦吧. 接手的人這時再精算一看, 抵押的房產根本遠低於當初估算的價值, 而這些放出去的錢就成為銀行的呆帳, 這也是為什麼新聞說許氏父子造成萬泰50億損失的原因.

 

好了, 既然造成50億損失為什麼一審判10, 二審只判6個月? 有趣的事來了, 因為刑罰的輕重和造成受害人的損傷大小有關, 而二審法官認為許氏父子的行為並未造成萬泰銀行的重大損失! XD~二審法官是瞎了眼沒看到50億元嗎? 還是認為50億只是小錢? 其實這一切都要感謝馬政府的施政, 讓房地產節節高升. 換言之, 10年前這種行為可能造成萬泰銀行50億元損失, 結果10年後再賣出這筆房地產可能只造成500萬損失(這個數字是我亂編的). 所以法官用500萬來認定損失, 造成了從輕量刑.

 

說真的, 我覺得這三位二審法官可能真的是會計專家, 熟知台灣正逐步施行國際會計準則(IFAS), 才會懂得要用市價入帳的道理. 我更好奇的是, 如果明年房地產崩盤, 這筆房產又造成20億損失時, 是不是要再把許氏父子再抓回來重判?

 

之所以先講萬泰的故事, 因為這個邏輯也被運用在元大的反駁上.

 

同樣地在我的書中的某一章也有. “犧牲小我 完成大我 談大股東背信

 

簡單地說, 2000.COM破掉後, 美國FED和目前的情況差不多一樣把利率調到近似零. 造成了大量資金湧入債券基金. 錢太多了, 台灣債券市場根本吸納不了, 為了求績效, 開始有一些基金把錢丟進了新興的連動債中. 這麼一搞, 債券基金的績效馬上上揚, 績效一好就有更多錢進來, 也迫使其他基金紛紛跟進. 結果是高流動的債券基金卻把數千億資金押到了低流動性的連動債.

 結果呢? 因為經濟復甦央行開始調高利率. 這時很多人才知道原來債券基金是會下跌的哦!”. 開始紛紛贖回手上的債券基金. 結果一家小咖的聯合投信出現了付不出錢的冏況. 這時更多人才知道 原來投信是會付不出錢的哦!”, 引發了更多人普遍性地要求贖回手上的債券型基金. 結果是台灣各家投信都出現了流動性風險.

 

這時主管的金管會一看情況不對, 馬上跳出來道德勸說要投信大股東自己拿錢出來買下這些連動債幫投信連動債解套. 當時不少金控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把這批連動債重新包裝賣給自家的保險公司, 而元大、金鼎和寶來這家投信的主體都是證券(元大當時旗下沒有保險公司). 老闆只好自己吃下來, 問題是這種事誰也不甘心, 所以元大的作法就是由老闆利用自己對元大投信和元大京華證券的控制權(當時元大投信和元京證是完全獨立的公司). 先安排自己的投資公司用附賣回(RS)的模式變相把這部份連動債再賣給元京證, 造成元京證4億多的損失(另一部份是要求元京證高價買下自己元大投信持股). 因此才被以背信罪起訴和判刑.

 

在這裡先講一下什麼叫背信罪”? 簡單地說, 就是民間版的貪污罪. 大家熟悉的貪污是只針對公務員才有的罪. 非公務員所做的貪污行為就叫背信”. 也就是, 如果一個東西明明只有10, 老闆卻利用自己對公司的控制權要求公司向自己用15元買下來, 造成公司其他股東5元的損失, 那麼其他股東就可以控告老闆背信.元大和萬泰的老闆, 就是如此. 他們要求上市櫃公司(元京證和萬泰銀)高價買下/融資私人資產造成其他股東損失, 所以就以背信罪被起訴.

 

好了, 既然是這樣, 元大或是一些學者有什麼好靠北? 首先, 就是所謂的程序正義. 也就是當初如果不是金管會不合理地要大家這麼做, 怎麼會發生這樣的事? 是啊, 如果不是爸爸硬逼成天游手好閒的兒子找工作, 怎麼會發生兒子殺爸爸的事呢? 所以錯在爸爸囉? 金管會缺乏良好事前監督, 任由投信將高流動資產放在連動債在前, 這的確有問題. 但試想看看, 如果當初不是強迫這些大老闆自己吃下, 以當時的氛圍, 今天還有沒有元大、金鼎這些證券公司都還是問題呢? 更可笑的是, 這些大老闆在哭訴著自己被迫硬吃下數億到十幾億的虧損, 就沒有人願意提, 在債券型基金熱賣的那幾年, 這些人又進了多少億?(當年債券型基金是以兆元為單位的). 更不要講在投信拿錢買進連動債巨額銷售佣金的流向(當初我同學找我賣, 佣金是投資金額的3%). 講得一副自己是大環境的受害人的樣子, 令人不屑.

 

其次, 就是一些名律師在電視上講的RS(附賣回). 也就是元大馬家是拿這批連動債向元京證作RS借出資金, 並有約定未來要買回啊. 這是理財行為法官大人難道不懂? 我真是佩服這些律師睜眼說瞎話的能力, 如果不是RS, 要怎麼從證券公司搬錢幫自己融資買下這批債券? 反過來說, 如果不是馬志玲控制了元京證的董事會, 試問有另一家證券公司或銀行願意幫馬家私人投資用同意條件承接RS?

(補充說明: 一般證券公司作RS是債券部, 所以元大和金鼎案中債券部主管也都同時被告. 證券公司債券部除了作傳統自營和經紀業務外, 還負責一個重要的工作, 整個證券公司的資金調度, 缺錢時作RP(附買回)付利息向市場借錢, 錢太多時作RS把錢放出去賺利息. 以當時的大環境來說, 正逢股市大漲, 基本上債券部該作的會是RP而不是RS, 換言之, 如果不是大老闆指示, 在獨立專業判斷下, 債券部斷不可能反向把數十億資金放出去賺利息, 這絕不是這些人說的元京證還從中賺了幾億利息可以說得過去的) 
 

最後一個批評的理由, 和上面的萬泰情況一樣. 這些連動債當初如果要強制出清是要賠不少錢沒錯. 但是十年過去了, 這些連動債都到期了其實並沒有出問題. 所以買下的證券公司當初是買高了沒錯了, 但到頭來並沒有賠錢. 所以這些大老闆和他們養的律師和雜誌就出來高談法官不懂財經規則.

 

這讓我想起了過去台灣常有的習俗”. 早年常有女孩子被強姦了, 這時男方就會找人來勸女方的家長, 他只是一時不懂事犯了錯, 反正你的女兒也不是清白之軀了, 不如把女兒直接嫁給男的算了. 很多父母不懂事想想也對. 結果二個人結婚了, 法官或警察就認為反正女方沒有受害, 就判男的強姦無罪. 當年台灣有個有名的鄧如雯殺夫案就是這樣來的. 很難想像, 過了這麼多年我們的法官還是這種思維. 我不知道二審判決萬泰銀的法官們如果碰了女兒被強姦也會抱持著同樣的心態? 我更難想像的是, 針對元大這種案子, 台灣的財金媒體居然會一面倒的支持馬志玲. 真是令人費解啊!

 

最後, 元大案判決又扯出一個案外案. 那就是元大總裁馬志玲是否失智的問題. 同樣地, 我也在電視上看到和馬家熟識的大律師闡述馬志玲失智的情況, 控訴法官的麻木不仁. 說真的, 這位名律師是不是電影芝加哥看太多了, 以為靠著媒體就可以改變一切. 他的論點完全沒有邏輯可言.

 

對我來說, 這整件事很簡單嘛. 只要釐清幾個時間點就可以了

1.    在決策元京證向馬家私人投資公司買進(SORRY, RS)這批連動債時, 馬志玲是否已失智?

如果是No, 那麼馬志玲在這件事上是犯罪的. 那接下來才要討論現在的馬是否是失智. 如果一樣是No. 那他當然應該被關, 甚至應該多加上一條欺騙法官的罪名. 如果是yes, 那麼法官依然會判有罪, 至於要不要比照吳淑真的例子, 家看管或到時再保外就醫, 這端視後續監所人員來評估, 和法官沒有關係.

2.    相對另一個情況是Yes, 馬志玲在決策時就是失智的情況了.那麼這件事的決策與他無關, 但另一件有趣的事來了, 要探究當時的馬志玲是擔任元京證的什麼職務? 如果是董事長甚至是執行長, 那麼何以元大董事會會雇用一個失智的老人來擔任這個職務, 而且每年還付出不菲的薪酬? 是不是整個元京證當時的董事都有失職的問題?  元京小股東應該對全部元京董事控告對元京股東背信的責任.

 

以上的邏輯我還蠻有興趣地想請大律師或是名嘴們幫我們釐清.

 

從這二個案子我不知道你看到了什麼? 台灣的金權政治還是公司治理的吝亂? 抑或是所謂財金媒體根本只是財團代言人? 我想都是, 但從元大案的法官身上我至少看到了一點希望. 法官們加油! 希望後續的案子能再接再厲, 不要受到媒體的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