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8日 星期五

從國巨收購案看台灣法律的可悲

 

還記得很久很久以前, 有位讀者曾留言要我寫國巨老闆收購自家公司並下市的事. 這件事當時鬧的沸沸揚揚, 是每天市場關注的焦點. 我也答應了要寫. 不過就如同我答應很多題目一樣, 我一直記在心裡, 但就是沒有提筆. 一直到本週我終於完成國巨的教案, 也通曉了整個事來龍去脈後, 現在才開始進行. 還記得當時市場上幾乎一面倒地批評國巨老闆陳泰銘惡虎吞羊地想吃下小股東獨享利益. 當然, 你可能還記得. 最後是政府單位出來伸張正義, 否決了這件不仁不義的合併案, 鞏固了小股東權益. 如今, 事情也過了一年多了, 目前國巨的股價在9元上下, 很明顯地和當初一堆專家預估國巨至少值20元以上有一段差距, 如今回頭來看, 到底是對還是錯, 很難下定論. 且讓我從頭來談這件事, 或許從這篇文章你可以看到不同的論點.

 

事件的爆發是在2011年的4月6日, 台灣被動元件大廠國巨董事長陳泰銘宣佈, 將由個人和國際私募基金KKR(Kohlberg Kravis Roberts & Co.)合組的遨睿股份有限公司(Orion), 以每股16.1元預計總金額新台幣467.8億元公開收購國巨100%股權, 收購成功後國巨將下市進行重整. 由於這是台灣較為少見的管理階層收購自家公司(Management Buy-Out, MBO)案例, 所以市場上到處驚呼連連. “把公司從左手賣到右手合理嗎?”, “這明明是球員兼裁判!”, 不久一些財金雜誌開始以”大老闆的野蠻遊戲”來評論這事件. 批評的主要理由不外是, 國巨過去股價一直偏低, 2010年才因日本大地震轉單影響業績大幅成長(每股EPS1.89, 而過去五年平均EPS才0.48元), 大股東卻在此時提出私有化, 擺明了要獨享公司未來成長的果實. 財經雜誌還找了專家推算出國巨2012年的每股淨值應該會上升到17.5元, 而合理的價格應該是22.5元. 換算下來, 等於這家由陳泰銘家族和KKR合組的公司, 將國巨下市後一年內可以淨賺新台幣125億元. 簡單地說, 專家們認為遨睿出價的16.1元根本不合理, 是吃小股東豆腐. 雖然陳泰銘極力出面解釋. 不過市場仍不領情, 依舊對此案砲聲隆隆.

 

我想檯面上這麼多人對這個案件之所以如此有意見, 應該還有一個更重要的理由, 那就是陳泰銘這個人過去的紀錄不佳. 國巨曾多次在高價時現金增資, 而後這些錢多半被用在和本業無關的投資, 台灣高鐵、德記洋行或是天價購入辦公大樓..等. 而事後也多半績效不佳. 換言之, 有一堆人都被當初國巨的天價套牢, 和台灣眾多小股東一樣, 不是認賠殺出, 就是期望能有翻盤的一天, 如今國巨要求16.1元收購, 卻讓這些人想翻盤最後一絲希望都沒了. 反觀陳泰銘本人則是過的好得不得了, 美女、美酒及古董和陳董連在一起上媒體機會要大於被動元件. 看到小股民眼裡自然是憤憤不平.

 

話說回來, 公司經營的好好的為什麼要下市? 基本上理由不外是:

  1. 因為產業或某種因素而不受市場青睞. 像台灣當初很多在香港掛牌的電子股又重回台灣掛牌就是一例

  2. 上市有更嚴格的法令規範及資訊揭露. 不利公司發展或是讓對手獲知公司資訊

  3. 上市後要面對龐大股民, 這些人只追求公司股價的短期上漲, 可能和公司長期發展相衝突(例如公司要投入高額研發費用)


 

以上三個理由, 基本上也和陳泰銘到證交所解釋為何要將國巨下市的理由差不多. 不過大家可以想見, 這些都是檯面上的理由. 大家真正關心的應該是, 到底國巨出價的16.1元到底合不合理. 其他一些專家或學者提的像資本弱化(遨睿是以國巨資產作抵押向銀行借錢七成, 實際上陳家和KKR並不用出到全部的收購金額)或是董事會決策透明化…等等, 站在一個小股民的立場, 我想不是那麼在意的.

 

那麼? 你一定想問那到底16.1元合不合理? 依陳泰銘的說法, 這是國巨過去七年最高的價格, 也比前一天收盤價高了14.2%. 至於財金專家說法是, 被動元件因為日本大地震, 未來前景大好, 所以16.1元明顯低估了. 到底誰是對的? 坦白說, 沒有人知道. 這就是台灣的習性, 遇上了事情, 大家都出來放話, 就是沒有人要從合理、客觀的數字來作分析.(哦, 我錯了,應該說大家都認為自己才是合理客觀)

 

正規的作法, 是被合併的公司要組成一個公正獨立的合併審議委員會. 由這個委員會的成員, 針對提案方(遨睿)所提的價格、合併條件(例如不裁員)或是合併後未來前景等綜合條件來審議.

 

那麼主管機關有要求國巨作這件事嗎? 答案是有的, 投保中心就要求國巨要組成獨立的合併審議委員會來評估此事. 但是國巨根本不鳥它. 只是舉了安侯國際財務顧問公司及中華無形資產鑑價公司評估報告評定收購價合理. 國巨膽敢不鳥投保中心, 不是陳泰銘很有種, 而是我國法律對這件事的規定是, 當管理階層欲收購自家公司時, “宜”組成客觀獨立審查委員會來審議收購價格和收購計劃的合理性. 如果你不知道”宜”這個字是什麼意思, 讓我告訴你.  意思叫做”最好”. 換句話說, 從法律上來看, 如果你不想做. 也沒關係.

 

如果你看了還不過癮, 接下來, 我國有關購併的法律還有一系列有趣的條文. 舉例來說, 這個案子的溢價是14.2%, 你覺得很低嗎? (一般國際合併案多半是30~40%), 我可以告訴你, 這已經是過去幾年同類型合併案溢價最高的了. 像CVC 合併億豐窗簾溢價是13.56%, 橡樹資本合併復盛溢價是10.29%(以上二案成功), 還有一個不成功的凱雷合併日月光是9.9%. 這四個案子的情況都是一樣的, 大老闆結合私募基金買下自家公司下市. 你可能想, 這麼低的溢價率, 應該是因為台灣企業不值錢還是老闆不會談判吧? 當然不是, 這是因為在我國法律中(企業合併法)公司利害關係人如果和合併方利益一致時不用迴避. 像陳泰銘和KKR本身加起來就佔近35%國巨的股價, 他們只要再買15%就可以開股東會了. 又不是慈濟功德會, 何必要出這麼多錢?

 

相反的, 在香港, 同樣的情形, 這類的股東是不能投票的. 換言之, 陳家和KKR要買進或爭取到至少50%的股權支持才能召開股東會表決合併. 更慘的是, 依香港證交法, 只要有10%的股東聯合起來否決, 本案就破局. 想當然爾, 這些人自然要開高價才能吸引到股東同意賣股啊! (想想台灣的小股民真是可憐啊!)

 

第三條莫名奇妙的法律是有關下市. 一般來說, 公司要下市要有2/3的股權同意才能下市, 畢竟公司下市這種事牽動的是少則數千多則上百萬的股東. 自然是非同小可, 但台灣有條神奇的法律, 如果是透過公司合併, 那麼這個門檻大幅下降到只要1/2股數出席召開股東會, 並經出席的2/3通過就可以下市. 這也是我前面的講的, 陳家和KKR只要再買進15%左右, 再結合原有的35%, 只要確保過50%+1股, 那麼他們就可以為所欲為了. 換一個角度, 如果你是屬於那49.9999%的股東, 哪怕你抵死不從, 你的結局會比文林苑的王家還慘, 因為連房子都不用拆, 你的國巨自然而然就沒了, 而且價格還沒得談.

 

然後呢? 當公司決議以”現金”合併(而不是股權交換)及下市(因為國巨這家公司因被合併已經不存在了, 所以自然下市), 身為前國巨股東, 即便你萬般不願意, 你惟一可以作的事情就是請求該公司以”公平市價”把你的股份買回去. (P.S這個動作有個學術名稱叫”股東現金逐出”, 用白話說, 你被人家趕出去了), 這裡讓人”靠北”的是, 法律只說依公平市價收購, 但什麼是公平市價卻沒講. 所以通常繞了一圈. 最後又重回到最初的收購價.

 

最後, 我再講一個腦殘的法律. 請想一下, 如果你從一開始就同意用16.1元賣給遨睿, 和你一直撐到最後公司宣佈合併下市了才賣給遨睿, 同樣的股票, 賣給同樣的對象, 賣了同樣價錢, 這二者會有不同什麼? (不要告訴我什麼現金折現概念, 沒有這麼了不起)

 

答案是稅會不同. 如果是前者, 因為是上市證券賣出, 所以證券所得現行是免稅, 只要付證券交易稅. 如果是後者, 因為國巨已經下市了, 所以你賣出的價差(假設有賺錢), 會被視為股利所得, 併入所得稅裡一起課. 也就是說, 贊成和大股東站一起的人是受到獎勵(免稅), 而反對的人是會受到懲罰的.

 

以上是整個故事. 我說的或許沒有雜誌精彩, 但如同我一開始說的, 我想從另一方面來看這件事.

 

陳泰銘很奸詐嗎? 是的. 他佔小股東便宜, 自己大吃肥肉嗎? 是的. 這是當時多數財經媒體的報導和評論. 但是你有沒有想過. 今天陳泰銘所作的每一件事情都是合法的! 今天換成我是陳泰銘, 我也想作一樣的事. 相反的, 這個案子最後被經濟部投審會以”資本弱化”理由給否決了. 看起來, 是政府幫無助的小股東申張正義. 但是如果有一個人完全依法行事, 卻可以讓行政單位隨便找理由就否決了, 這不也是件可悲的事? (遨睿後來同意降低融資比例到符合法規的不超過2/3, 但仍遭否決). 同樣的事, 為什麼CVC和橡樹可以, 而凱雷和KKR卻不行? 其實我們心裡很清楚, 今天要不是事情鬧得太大再加陳泰銘形象差, 這件事早就被”和協”了. 憑藉著人治, 而不是法治, 這才是台灣的悲哀.

 

請容許我提醒大家, 國巨管理階層收購案的重點, 其實並不是當初國內一些財經媒體或名嘴胡扯的"左手賣右手"或是"球員兼裁判". 真正的問題是, 我們的法律並沒有定出一個公平對待小股東的遊戲規則. 而這些情況, 在國巨案都已經結束了近一年半, 沒有一條上述不合理的法律獲得修改. 我們也不難想像, 第二個, 第三個...後續的管理階層收購, 不管是真心的還是想吃小股東豆腐的, 都會碰到一模一樣的問題, 而主管的官員, 在沒有合理的法律保障小股東下, 只能視輿論或是自由心證來決定合併案的是否成形.

 

今天的台灣, 每天打開電視都可以看到立法委員, 上電視評論政治, 前去太平島宣示主權, 連哪隻測速照相機拍了太多張罰單都可以上電視開記者會. 仿佛台灣是個內閣制的國家. 作這些事好嗎? 或許很好. 但是就像個幫老人送便當的刑警, 這是好事. 但是如果刑警一天到晚都在送便當, 而忘了自己真正的刑事工作, 那他就是個王八蛋. 基本上, 從這篇你就可以了解, 台灣相關的財經法律有多可悲. 我們在這裡大肆批評上市老闆的不道德, 要求申張股東權益, 強調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結果是,  和我之前談馬祖博奕公投的文章一樣, 倒頭來才發現, 根本所有相關的法律都沒有修改. 我們的政府在大談拼經濟, 引導台灣邁入新時代口號的同時, 行政和立法部門其實是無比的懈怠. 陳泰銘很可惡嗎? 我覺得哪些成天出現在電視上的政治人物還更可恥些.

2012年9月16日 星期日

QE3 沒有你想的那麼嚴重

QE3 沒有你想的那麼嚴重

 

9/13號Fed宣佈QE3, 預計以每個月400億美元購入MBS以及承諾把低利率維持到2015年中, 市場一陣歡呼. 道瓊工業指數馬上彈升了200點以上, 隔天的亞洲盤也紛紛大漲開出, 連帶的美元大幅貶值. 黃金石油期貨大漲. QE3尚未正式實施, 市場早就有快速反應.

 

打開我們的財經報紙, 不少標題都下Fed推出無限制購債, 或是保守一點下的是”開放式”購債. 這主要是因為和QE1, QE2不同的是, 這次Fed沒有設定停止日, 一直要到景氣復甦. 聽起來這似乎是個前所未有超級無敵的印鈔計劃. 但是如果你靜下心來想想, 拋開心理帶動的因素不提, 可能事實上QE3的威力要比你想的小的太多了.

 

首先, 低利率維持到2015年, 這基本上只能算是信心喊話. 因為現任Fed主席任期只到2014年, 這和馬英九喊出2030年爭取奧運舉辦權一樣沒有太大意義. 更何況從今天起到2015年間, 如果經濟提前復甦, 天災或戰爭帶動物價狂漲, 難道FED還要信守承諾嗎?

 

其次, 大家最愛講的無限量購債. 聽起來很大. 但是你想看看, 就以QE2來說好了, 這是從2010年11月到2011年6月底的計劃, 約8個月, 總金額是6000億美元. 平均起來一個月是750億.

 

如果以QE1來說, 這從2008年12月到2010年3月, 一共是16個月, 總金額是約1.8兆, 每個月超過1000億.

 

從這樣算起來, QE3的一個月400億美金”印鈔”, 只能算是小兒科, 一點都不讓人興奮. 因為要達到QE2同樣的規模, 要花上15個月, 要達到QE1, 要花上45個月(3年9個月)

 

我以前的文章分析過, QE1最主要目的, 是由於市場急速下滑, 需要提供市場足夠的流動性和減輕泡沫化的程度. QE2的主要目的在於美國政府舉債額度愈來愈高, 大量發債會拉高市場利率, 所以透過Fed收購來壓低長期利率, 並提供市場信心. 至於為什麼有QE3? 坦白說, 我還不知道. 目前人在出差, 我也沒心情去想. 不過很明顯的, 媒體強調的”無限制”, 其實真的沒有標題看來那麼驚人.

 

 

2012年9月11日 星期二

承認吧~台灣就是不如韓國!

 

這二天收到了一模一樣的幸運信, 只是和以往幸運信告訴你轉寄多少封出去你的願望就會成真不同的是, 這封新版幸運信告訴你只要你轉寄出去, 就可以讓韓國企業破產, 讓驕傲自大的韓國人低頭.

 

台韓之間由於早期所作的產品都差不多, 所以一直都處於競爭的狀態. 其他像例年的瓊斯盃籃球以至於棒球, 韓國幾乎都是台灣最大的對手. 因此也造就了台灣人長期以來仇視韓國人的心態. 還記得我十幾年前去德國漢諾威參加Cebit 展時, 還有台灣企業主告訴我, 他打算在台灣區的入口處寫上”狗與韓國人不准入內”. 理由是韓國人太會抄襲了. 常常來這裡看台灣的人產品, 然後就是大幅殺價. 但曾幾何時, 不管是體育還是產業, 韓國人早就把台灣遠遠拋在腦後, 韓國品牌在歐美從廉價品的代名詞, 成為和蘋果, Sony 這些一線家電品牌平起平坐, 甚至有超越之勢. 以前台灣人從不知道, 也不想了解的韓國明星成為了文化的主流. 相對的, 連大學裡的韓語系以前是不得己的選擇, 現在也跟著水漲船高.

 

為什麼在短短十幾年間韓國有這麼大的改變? 尤記得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時韓國的近乎破產, 在IMF祕書長的威脅下簽下的不平等條約(相較於今天IMF對歐洲破產國家的態度, 當時真是不平等). 才15年, 這個國家從破產邊緣一躍成為亞洲強權. 為什麼韓國作得到, 而當年沾沾自喜, 亞洲金融風暴少數受傷較輕的台灣今天反而一蹶不振?

 

如果你問這個題目, 很多人會告訴你, 這是因為韓國政府大力扶植企業, 而台灣政府忙著內鬥.

 

鬼扯, 100% Bull Shit!

 

在我之前的某篇文章就提過了, 台灣企業最愛抱怨政府不幫忙根本是100%鬼話. 你想看看, 韓國人的工資有比台灣人低嗎? 韓國企業的融資貸款利率會比台灣低嗎? 韓國購入廠房, 興建廠房成本會比台灣低嗎? 韓國企業適用的稅率會比台灣低嗎? 如果以上皆非, 那麼請問一下何以說台灣政府不幫助大企業?

 

回過頭來看看亞洲金融風暴後的二地政府處理態度. 台灣和韓國在金融風暴前都是高度的財務槓杆, 炒投資炒房產, 形成了高度的投資浪費. 在金融風暴後, 不管是因為IMF要求, 或是韓國政府自省. 韓國要求大財閥進行產業合併, 例如把汽車業和家電業集中到2~3家集團中, 相對的, 一些財團旗下不具有競爭力的產業, 就放手讓他結束, 這樣一來可以減少不必的過度投資和殺價競爭, 企業也可以更專注於核心產業中. 反觀同時期的台灣選擇了援救企業, 要求銀行不得緊縮銀根. 結果是過度的投資並沒有得到適度的調整. 2年之後, 在各國從金融風暴中復甦, 台灣反而陷入了本土型金融風暴, 然後呢? 因為這些企業出事, 政府為了怕引發骨牌效應要求銀行還是不能緊縮銀根, 最後是銀行出現了鉅額的呆帳, 然後政府再用全民納稅錢去打消呆帳. 但是重點是台灣企業重覆投資這件事一直沒有得到調整. 舉2008年金融海嘯時的DRAM來說吧. 大家都很清楚台灣的DRAM基本上最大的債主就是台灣政府. 只要台灣政府一收銀根, 台灣沒有一家DRAM廠可以存活的(台塑集團的或許可以吧), 但是一談起整併, 可笑的是, 債權銀行卻像個龜孫子, 反而是欠錢的人講話最大聲. 於是不管是DRAM, LCD, LED, 太陽能大家都是有樣學樣, 欠了銀行大筆的錢,卻可以透過立委也好, 媒體放話也好, 繼續苟延殘喘下去. 台灣政府也喜歡用XX產業是台灣競爭力所在, 絕不可失. 就這樣, 供過於求, 低效率的產業永遠沒有退場機制, 台灣產業永遠就停留在流血競爭.

 

台灣企業比不上韓國還有另一個重要機制問題. 就是我之前在”OLD MONEY, NEW MONEY”裡說的. 現今台灣企業主真正的財富, 早就不是因為公司賺錢分紅得來的錢. 相對的, 主要來自因為持有的股票因為股價上漲所帶來的財富. (這不只是台灣, 全世界都差不多). 也因為如此, 台灣企業主最愛分割旗下獲利部門再獨立成為一家公司上市, 好讓自己賺更多的資本財. 就這樣, 因為股價影響著老闆主要的財富, 所以毛利再低的單也接, 因為營收增加才是股價利多, 大量研發費用的投入不可能去做, 因為過高費用會影響公司盈利. 對製造成本的Cost Down和對員工的Press Down成為了台灣管理的奇跡. 沒有人敢犧牲短期利益追求長期發展, 只要不停地壓低成本和壓迫員工拼過對手就可以了. 反正不管是台灣政府也好, 中國政府也好, 政府官員也都但求任內數字可以成長, 至於長期發展這件事是沒有人在意的.

 

Anyway, 談了一堆, 我只是想說, “承認吧, 台灣真的不如韓國”, 至少在電子業上是如此. 當年的韓國, 不管是被迫也好, 或是政府有遠見也好, 因為整併和淘汰, 造就了今天的競爭力. 而台灣因為沒有改革的壓力, 因此走向了因循苟且而有了現在的局面. 支持國貨是好事, 但是從經濟部長到網民, 如果只會要百姓多消費本國產品而去抵制韓國, 卻不去認真思考產業應有的調整以及反過頭來要求自家製造品質的提升. 這是100%的本末倒置. 更重要的是, 台灣不是中國或美國, 並著本國市場就可以和國際叫牌.

 

目前的台灣再次陷入經濟的危機(事實上我認為真正的問題還沒到), 不意外, 企業主又在高喊政府無能, 不懂得幫他們. 不意外, 政府又在想要如何擴大政府支出、退稅、貨幣貶值等傳統手法來協助企業. 但是難道台灣的企業主有沒有想過, 這是該適時拋掉”慣老闆”的心態, 認真調整自己企業體質的時候? 台灣政府該去想其實並不是怎麼去救企業, 而是應該利用這個天賜良機大刀闊斧淘汰和整併低效率企業的時候. 因為只有在危機, 政府才有力量要求企業配合(賺錢時, 誰理你?)改造. 此時一昧去救企業, 只是把DRAM的故事再次重演, 延長了壽命那又如何?

 

不敢果敢改革的政府, 那麼我們就繼續看著台灣企業繼續苟且沈淪吧.

2012年9月1日 星期六

台灣有上市櫃公司董事長會因為經營績效不佳而下台嗎?

目前完成了二個鄉民提問...分別是"台灣有上市櫃公司董事長會因為經營績效不佳而下台嗎?" 和 "台灣為何內線交易定罪率很低?"....特別把其中一個完成的提問PO上來, 給後繼者作為參考用. 也希望能鼓勵大家多多提問









提問人 台大PTT-Stock版 Vonix


台灣有上市櫃公司董事長會因為經營績效不佳而下台嗎?


 2005年,被譽為當代最偉大的企業家,蘋果公司(Apple)董事長兼執行長賈伯斯(Steve Jobs)在對史丹福大學畢業生演講時,談及他在30歲的時候曾被當時董事會逐出公司的心得。雖然早已事過境遷,賈伯斯也早已重返董事會並把蘋果打造為近年來最成功的公司之一,但談及此事時,他仍不免感嘆:「你怎麼可能被你自己創立的公司給解雇了!」

事實上,創辦人被逐出董事會的例子在美國時有所聞,例如雅虎公司(Yahoo!)共同創辦人楊致遠就因決策錯誤,拒絕微軟(Microsoft)的出價合併後,在2008年底被迫辭去董事長和執行長的職務。智慧型手機先驅--黑莓手機製造商,加拿大的RIM(Research in Motion)兩位共同創辦人及執行長的Mike Lazaridis和Jim Balsillie 則是因為業績不佳在2012年初被要求交出董事長及執行長的棒子。而根據統計在2007年到2008年金融風暴期間,美國500大企業(Fortune 500)中有高達三成的執行長或董事長因為業績不佳而下台。

那麼,讓我們回到最原始的問題,「台灣有上市櫃公司董事長因為經營績效不佳而下台的嗎?」

這個答案是Yes,而且其實還不少!不過你也不用太高興,台灣上市櫃公司董事長會因為經營績效不佳而下台的,基本上只存在三種情況。第一,國營或政府具有控制力的企業,不過通常這種企業董事長的下台,經營績效問題多半只是個幌子。第二種情況,公司經營不善而接近破產或是董事長有明顯違法掏空。董事長因為被起訴、流亡海外,或是因為金援條件要求下,不得不被迫下台。第三種,公司被市場派「搶奪成功」,或是家族內兄弟鬩牆、父子反目等家族鬥爭下喪失董事長頭銜。除此之外,很抱歉,台灣董事長被董事會趕下台的例子,似乎是前所未聞。

那麼,這樣在美國相當普遍的情況,為什麼在台灣卻很少發生?難道是因為台灣企業執行長或董事長的經營績效普遍要比美國企業好嗎?若答案是否定的,就代表是台灣企業的經營或是法令規定上勢必有些「獨到」之處。

首先,台灣企業經營者多半有強烈的家天下思想。也就是說「這家公司就是我的」,「是我(或我爸)辛苦打拼才有了這家公司」,也因此讓經營者有了強烈的「使命感」,「誰敢要我的公司,我就和他拼命!」

當然,要守住一家公司光靠豪情壯志是不夠,台灣在制度上的瑕疵,反而造就了二項掌控企業的法寶:

 

第一個法寶是企業的交相持股。不少企業在上市前後最喜歡作的一件事,就是用公司內部資金成立投資公司,再利用這些投資公司回購母公司股票成為大股東。或是透過集團內各公司交叉持有彼此股票,這些動作有一個很好聽的名稱,叫做「鞏固經營權」。但從現實面來說,對經營者有一個更大的好處是,個人僅需持有一點點股份就可以控制整個公司。形成了公司經營者的持份與公司權力極度不相當的情況。

 

第二個法寶叫「法人代表制」。也就是既然子公司成為了公司大股東,自然由子公司(法人)推派代表來參與公司董事會。這有什麼問題呢?很簡單,因為董事長控制了公司,所以自然也控制了子公司,自然也控制了這些子公司的法人代表。換言之,董事長一個人就可以控制整個董事會成員。而且別忘了,法人董事和自然人董事最大的不同在於,自然人董事有任期制不能隨便被更換,但是只要法人代表不聽話,董事長可以隨時更換法人代表。所以,如果打開台灣上市櫃企業董監事名單,除了獨立董監事外,幾乎超過八成以上都是法人董事代表。在這種情況下,除非已經暗中串連好,否則董事長就算作錯什麼決策,董事會上也是一片「鞏固領導中心」,自然不可能會有董事成員傻到和自己過不去,作出要求董事長下台負責的聲音。

 

除了公司內部制度的問題外,台灣還有另一個天然的避風港,那就是股民的心態。在美國,除了董事長或執行長下台的消息時有所聞外,上市公司還常有一種新聞是台灣很少見的,那就是股東集體訴訟 (class action lawsuit)。或許是美國人天性好訟,美國的上市公司舉凡發生管理階層舞弊、決策錯誤,甚至是沒理由地股價接連下挫,都會引發股東集體訴訟。這些訴訟或許會成功,或許不成功,但對公司經營階層而言,無異是一次又一次的信任投票,也無疑是一種隱形的監督。當公司決策者為了個人偏好作出具有危及公司決策,或者是董事會不作為而使公司績效持下降時,經營者都有可能會因此需面對法律的訴訟。

但是在台灣,很遺憾地,由於這樣的集體訴訟風氣並不盛行,在面對類似情況時,股民多半只能選擇把股票賣掉,或頂多撐到一年一度的股東會上發發牢騷,然後再看看公司董事長鐵青著臉鞠躬道歉。等股東大會結束,董事長依然搭著司機開的賓士車離開,小股民依然要排隊等公車,一切就像不曾發生過一樣。

台灣有類似美國的集體訴訟管道嗎?答案是有的,相關法規賦予股東可藉由股東代位訴訟、團體訴訟、歸入權等的行使保障權益。然而,台灣受限於制度與法規,沒有律師事務所願意像美國律師般,把團體訴訟的案子當作一個投資標的來經營,期待在勝訴後可以拿到高額的報酬(contingent fee)。只能仰賴政府在2003年成立的半官方的「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來幫投資人主持公道,集結權益受損的投資人進行團體訴訟。然而,由於該組織的非營利型態與業務規則的限制下,受理的案件仍以財報不實或內線交易案件居多。

至此,台灣上市櫃公司老闆為何很少因為績效不佳而下台?我想答案已經呼之欲出了!除了現行制度讓經營者很容易就用一點點股權掌控整個董事會外,其實缺乏外部監督的力量也是重要的原因。要改變這樣的情形,建議應該採取以下作法:

  1. 要求子公司/孫公司所購入母公司股權不得具有投票權

  2. 提高獨立董監事席次

  3. 廢除法人代表制,全數改為自然人代表制

  4. 強化股東行動主義意識。


 

 








球證、旁證、主辦再加上協辦都是我的人。想和我鬥?哼!













取自電影《少林足球》強雄台詞


這篇文章經過字數修改及版面調整後投稿工商時報, 並利載於9/12 A6版的政經八百版面中.

登出後有讀者針對上列第一項"要求子公司/孫公司所購入母公司股權不得具有投票權"提出現行法規本來子/孫公司對母公司就不具有投票權. 

在公司法規定中, 第179條規定母公司持有超過50%公司不得對母公司有投票權 以及第369-10條規定, 相互投資公司行使表決權不得超過總數1/3.  

但事實上, 母公司對從屬公司並不需要非得要到50%以上才有控制權. 老闆們可以透過股票的質押或是集團內各家公司交叉持股同樣達到控制一家公司, 又不讓單一公司持份超過50%.  這也是我的原意, 希望能夠更從嚴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