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5日 星期日

從萬泰銀宣判看台灣司法


從萬泰銀宣判看台灣司法

 

四月底有個案子二審悄悄地判決了. 悄悄的意思並不是司法有什麼問題,而是相較於本案在一審判決結果出爐時的民情激憤,二審結果不論在媒體上或是網路上卻是出奇地冷靜。這個案子就是萬泰銀行(現在併入開發金控叫凱基銀行)前董事長許勝發的掏空案。
 

讓我帶大家看一下2014年7月一審判決結果出爐時的新聞標題



如果你還記得當年婉君最興盛時,不少人還挖出了許勝發的背景,大嘆黨證無敵,有關係就沒關係!

是的,這個案子是因為許勝發從1996年到2003年期間,利用自己同時是太子汽車和萬泰銀行董事長的身份,以7~8家人頭公司分別從萬泰銀行和萬泰票券(後來併入萬泰銀行)借出共計新台幣50億元,這個案子在2008年被檢察官以非法授信罪和加重背信罪起訴,求刑10年。

然後呢? 經過6年的審查,一審在2014年判非法授信罪成立,但背信罪不成立, 判一年,但因為中間碰上2007年的解嚴20週年的減刑,所以變半年,依規定不到一年刑期可以依一天900元折抵,所以最後變成繳交新台幣16.2萬元就可以脫身了,這也是當時輿論大罵的由來。

 
接下來是2016年的4月二審判決結果,同樣的媒體報導如下:



簡單地說,原本大家不滿的一審判一年減刑為6個月, 易科16萬罰金,二審法官決定予以重懲,改為判刑25個月和罰1600, 同樣在減刑後,變成11個月, 可易科29.7萬元和另外罰金700萬,換言之. 二審判決後許勝發要改繳730(還能找錢3000)才能脫身

很明顯地,我們的媒體和鄉民認為730-3000元就是一個掏空50億元案件的最適處罰,或是此時我們應該專注於非洲詐騙犯該送往何處? 畢竟國家尊嚴高於一切掏空案,所以輿論才會將本案在一審被高高舉起,二審卻輕輕放下,大家卻都沒有意見。這絕對不是因為媒體被收買,還是婉君覺得民進黨已經執政,基於和協社會沒有必要再追殺國民黨大老的關係。

這個案子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萬泰銀行是1990年代台灣開放的新銀行之一,其背後最大股東是專門代理Suzuki的太子汽車。這些年來汽車業品牌大者恆大,太子汽車開始沒落了。自家企業沒落,但自己同時又開銀行,如果是你會怎麼做? 很簡單嘛,去自家銀行搬錢就對了。這說來容易,但金管會不是笨蛋,很早之前就明令禁止銀行對內部關係人作無擔保放貸,也就是內部人要借錢可以,一定要有足額擔保品。所以怎麼辦? 上有政策 下有對策,很簡單啊,許勝發就成立了一堆人頭公司看起來和自己無關,然後利用對銀行的控制力讓萬泰銀行放款給這些公司,從1996~2003年,這些人頭公司向萬泰銀行借了34億,向萬泰票券借了16億,這個案子經檢舉和調查後檢察官發現,這些借到xx公司的錢,根本最後都繞回了太子汽車手中,甚至有幾家公司的負責人就是太子汽車的財務長,於是就以非法授信加重背信罪起訴,求刑10年。

先講一下背信罪,幾乎你看到的所有掏空案件當事人被告的就是背信罪”! 背信罪簡單講就是民間版的貪污罪,大家熟悉的貪污是公務人員才有的罪,公務人員拿國家的錢或權力卻以此圖利特定人或自己,這叫做貪污。但民間企業經理人不是公務員啊? 不過我們公司法裡有規定,公司經理人對股東負有忠實誠信義務。如果經理人拿了股東的錢去圖利他人或自己,那明顯地就違背了忠實誠信原則,所以叫背信。不過anyway, 反正背信罪就是民間版的貪污罪就是了。所以從上面敘述應該你可以清楚了解,為什麼許勝發會被告背信罪了吧。

另一個被告的是非法授信罪,這個就比較簡單了,因為銀行法告訴你銀行不能夠無擔保放款給關係人企業,於是許勝發繞了一圈,結果被檢察官查出來這些公司名義上不是關係人,但實際上就是, 所以法律叫你不要做,你卻做了,這就是非法授信。
 
這樣說來很清楚了,那怎麼會一審判一年,二審判25個月呢? 因為二庭的法官都判決,背信罪不成立,非法授信罪成立! 怎麼會這樣?

很簡單,因為萬泰銀行寫了一封信告訴法官,他們沒有損失,原因是這些人頭公司都有按時繳付利息,甚至有幾家還提前還款了。而有趣的是,台灣法律規定背信罪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必須要有受害者。既然本案沒有受害者,那當然背信罪就不成立。說真的,你有沒有覺得什麼地方怪怪的? 這讓我想到我之前用過的一個例子:

古時候常常發生女生被強暴的事,這個強暴犯被抓起來後,男方的父母就去找被害人的父母協調,哎呀~我兒子就是太愛你的女兒了才會幹出這種事,反正你的女兒也不是完璧之身了,以後也嫁不出去了,還不如嫁給我兒子,了不起我們聘金多付一點”. 女孩的爸媽想想也對,不如就把女兒嫁給強暴犯。於是接下來男方的父母再去找縣令,大人啊~他們二個都要結婚了,這樣就算不算強暴了啊? 大人想想也對,於是就把強暴犯無罪開釋了. 聽完了這個故事你會覺得這是個完美結局? 還是覺得裡面有個地方就是覺得怪怪的?

或許你該想的是,我們的法律要懲罰的到底是犯錯人的不當行為? 還是他的不當結果? 如果有個搶匪搶走了路人皮包,路人為追趕匪徒閃過了樓上掉下來的花盆,結果抓到了搶匪,被害人也沒有財物損失,難道搶匪就該無罪嗎? 為什麼背信罪一定要有人受害? 如果我知道我從銀行搬出一堆錢,反正只要調查局開始約談我(甚至不必等到起訴),我馬上還錢就不會有事,這個法律是不是不在威嚇犯罪者而是在鼓勵大家這麼作? 請你回頭去看看什麼叫背信? 當一個銀行負責人利用權勢把錢挪到自己企業或自己的口袋時,是否他就違背了忠實誠信的責任? 這個前提下,有必要一定要有受害人嗎?

事實上,如果再細究,你會發現這個案子帶出台灣現有法律問題還很多. 例如,這個案子是2008年起訴的, 犯行在1996-2003, 一審在2014, 二審在2016年,目前還不知道三審定讞是何時,如果以起訴時間點來看,定讞可能在起訴後9~10年後,如果以犯行來看,可能還超過20年。而許勝發已經91歲了! 我曾聽過地檢署的一位主任檢察官說過,台灣金融犯罪的平均結案時間是10年。當然會造成這樣的結果背後因素很多,金融犯罪牽涉到人事很複雜,被告可以利用不停傳喚證人來拖延時間、台灣司法審理制度問題等,但同樣的道理,從事金融犯罪利大罪輕,又平均要10年才會定讞,是不是也在鼓勵大家朝向方向?

第二、對於犯罪金額,檢察官說是50億,但法官認為不法金額只有8億,理由是銀行法雖然在1975年就規定不能對負責人作無擔保放款,但是規定不能用人頭作無擔保放款是200011月才通過,在法律不溯及既往下,因此法官認定許勝發的人頭公司只有200011月過後的才有罪,因此之前的42億不能算。可是你想看看,前面的42億流進太子汽車是事實啊! 如果沒有許勝發的壓力或暗示,正常情況下,萬泰銀行(或任何一家銀行)會無擔保的借42億給這些公司嗎? 難道這不能解釋為負責人的延伸? 只追求表面文字條文而不重實質影響,法官大人請問你在想什麼? 更別說200011月後才成立的公司何德何能? 居然可以讓萬泰銀行無擔保借8億給這3家公司? 這難道不是背信嗎?

反過來講,台灣的法條是固定的,不溯及既往也是法律常識,那為什麼檢察官又要把案子拱成”50億呢? 台灣常見起訴時是重罪,結果判決時卻不及起訴罪刑的1/3,往往大家都歸究於司法腐敗或恐龍法官,如果經常是這樣,不知你有沒有想過,這其中檢察官可能也有問題?

最後,這個案例要凸顯的,除了司法審判的緩慢、法條定義的落後及讓人不敢恭維,最後一個就是我們立法的怠惰。

從上面敘述你就知道,1975年就規定不能對負責人作無擔保放款,可是到2000年才把人頭納入,請問一下,這是因為1975~2000年之間台灣很少用人頭借款,一直到接近2000年才頻頻發生因此引發立委關注呢? 還是從頭到尾人頭借款就是台灣普遍的現象? 如果是後者,那為什麼我們的立委要到2000年才知道要修法? 在其他文章我提過,當全台灣為2013年日月光排放廢水只被罰60萬而震怒認為恐龍法官或官員收錢時,你有沒有想過法官會這麼判是因為當時這條法律最高的處罰就是60(當然, 水污染防制法在去年修正了)。而之所以如此,這是因為20多年前這條法律在訂立時60萬真的是一筆很大的錢,而因為20多年來這條法律從未修過,結果今天60萬反而成為一種笑話。所以造就這一切的問題到底是出在行政機關、恐龍法官? 還是那些你每天都在電視上看到,捍衛著民眾公理、國家尊嚴的立委?  你有沒有想過這些人什麼事都做,但偏偏他們很少立法和修法? 而偏偏你今天看到的很多問題就是因為我們國家的法律訂定的很不完整、處罰很不具有威嚇性! 出問題的到底是誰?

台灣有許多讓人莫名其妙的案子,倒楣一點的被媒體或名嘴點名出來批評,可是經常媒體講了半天,也都是只是針對該案在討論和幹譙,也沒幾個人想過造就這個問題的背後制度是什麼? 是不是我們應該從制度面去防止類似情況再發生? 反正大家就拼命譙,搞到真的出事了,很多人第一時間想的是,快點拿些好處來賄賂這些媒體和名嘴,自然就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甚至可能連提都不提。至於萬泰銀嘛~我不知道到底是好運,或是真的公關做得很好,反正台灣是沒幾個人關心的,即便這個案子反映的是台灣司法和立法的大問題……

我想我們還是繼續關心柯P有沒有在Line上說A片很興奮還是謝金燕和豬哥亮的愛恨情仇好了。

2 則留言:

  1. 完全同意你說的,不只有新聞,立委。連大多數的民眾都欠缺思考的邏輯,遇到困難的事情向不想要去思考了。大家都只喜歡腦補。立委只喜歡挑不用做調查的事情討論。新聞報導只會找路人甲乙丙+自己腦補救可以做新聞,沒人喜歡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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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因為如果有個超商店長當場制裁想從保險箱裡偷錢的小屁孩,偏偏這屁孩又未成年,店家的錢也沒有實質損失,這小屁孩的祖母就會一把鼻涕一把眼淚地對媒體哭訴自己的金孫被虐待,然後超商店長就失業了。這樣以後還有誰敢單獨針對行為開罰,只敢在真的造成物質損失才敢事後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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