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椿神奇鳥案子的啟示
這二天有個掏空案的二審宣判了,有個人因為疑似掏空公司2億多元,被檢察官以”特別背信罪”和違反”商業會計法”被起訴,一審判2年,二審判背信罪不成立,違反商業會計法成立,所以判1年,因為碰到減刑,變成6個月,依規定可以不用坐牢,易科罰金16.2萬元。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282605
這個案子不禁讓我想起4年多前的另一個類似案子─萬泰銀行掏空案。而當時同一份報紙的報題是這樣的: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049750
或是更狠的另一家: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20140709/34X34PDBTCUO37474DFRWNYIOI/
這二個案子共同的特色,就是當事人都做了把公司的錢搬進了私人的帳戶,因而被檢察官起訴,而同樣的也因為”沒有造成公司傷害”,因此法官都判”背信罪”不成立,只是以較輕微的行為罪─非法授信罪和商業會計法定罪。
之所以會這樣,這是因為我大台灣民主國的鬼法裡面,要求背信罪成立的條件之一,就是一定要有人受害,所以有經驗的人像許勝發就知道,雖然從自家銀行和租賃搬了50億,但一定要按照繳付本息,然後等到有風聲要調查,就趕快把錢還了就好。於是法官審理時,銀行出證明,它沒有受害,法官依法規因為沒有人受害,所以背信罪不成立。(你回頭去看自由時報的報導─黃百祿是不是一直強調,沒有讓公司受害)
類似的例子還有台塑集團曾爆發最高層級的收賄案─台塑總經理太空包收賄案。這個案子已經確認: 這位總經理真的收了某業者1.3億的回扣,可是最後全案行賄的、收賄的全部無罪。為什麼會這樣?
這是因為法官後來調查後發現,行賄的這家業者做的太空包號稱台灣太空包界的LV,所以品質是業者最好,然後得標也是最低價得標,換言之,雖然總經理收了人家1.3億,但台塑並沒有受害啊! 既然無人受害,自然總經理就沒有背信的問題。
看到這裡,你是不是覺得,說不出來,但我就總覺得什麼地方他媽的怪怪的?
不要懷疑,台灣的現行法令就是這樣的規定。台灣之前還發生過一個五歲女孩被強姦案,因為她年紀太小根本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所以她告訴法官她沒有抵抗,於是法官判強姦罪不成立。
如果我們再回到一開始的黃百祿─金享案,其實這個案子還有個發人深省的案外案。就這是這家金享標到了台水9點多億的工程,但根本沒辦法驗收,結果乾脆去行賄台水董事長讓他對本案放水(原來是放水專家的這個部份啊~)。結果改朝換代後,這個案子被挖出來了,見鬼的是,台水董事長被抓去關了,但行賄的卻無罪,這是因為在2011年前,公務員收賄是有罪的,但行賄是無罪的。類似的情況也發生在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收賄案,收賄的有罪,行賄的無罪。
偉哉~鬼島!
前陣子我打開電腦,看到一則廣告寫著”既然你都住在美國了
何不去做代購?”,
看到這,我真想把這句話送給台灣的老闆們,”既然你都住在台灣了,何不去掏空你的公司?”
你想看看,過去20年,台灣出了多少個台大法律系甚至就是法律系背景的總統、行政院長和立法委員,這種漏洞和鳥事也不是今天第一次發生,你不要說我是全台灣惟一一個發現這個漏洞的人,這些說的一口好嘴砲的大人們,偏偏就是視而不見。某個將泡沫化的政黨據說旗下還有一位當個金管會主委的立委,但台灣一再發生公司治理的鳥事,你也不會看到他提出什麼建議,或是抨擊執政者。
最近台灣一直對自己防疫績效引以為傲,也想藉此吸引更多的外資,所以我也幫台灣政府想了一個口號
Welcome to Taiwan~
一個不必擔心Covid-19和掏空公司會被關的天堂!
(A
Heaven with Corona Virus and Business Guilty Fr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