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台灣在推國民參審制,也就是未來重大的刑案將從過去三名法官共同判決,改成3+6,被告是否有罪由三名法官和6名一般國民參審員共同表決。為什麼要推這種制度呢? 當然是因為過去好幾個案子的判決都”不如民意預期”,大家都覺得法官如果不是不食人間煙火就是恐龍法官,所以應該找一些”民意”加入。當然,如果你對法律有點概念,你會知道,這是既證券交易法之後,再一次我們把”大陸法系”主幹(這裡的大陸指的是歐洲大陸)加入”海洋法系”(或英美法系)的肉體。
歐陸主幹再加上美英肉身,再運用在亞洲,這聽起來很像三民主義,是”繼承中華文化道統、規撫歐洲學說精華和吾所獨見而創獲”所合成。把各家精華融於一體聽起來很不錯,但是請你別忘了,不是每個東西都像”撒尿牛丸”一樣,你把各自是名菜的”撒尿蝦”和”爆漿牛丸”打在一起就自然形成第三道名菜。很多時候融合各家精華的東西煮在一起吃起來就像”噴”.
為什麼我覺得這個新制”應該”早晚會出問題呢? 我猜台灣絕大多數這些倡議陪審團制的人可能根本沒有當過陪審員,所以我想用這篇文章說明一下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實際上”是怎麼運作的,你再把我說的拿來對照台灣現況,你大概就會知道這種制度到台灣可能會發生什麼問題。
如同納稅和接受國家徵召上戰場一樣,擔任陪審員(Juror)是每個美國成年公民必須而且不能拒絕的義務。
大概法庭開庭前一個月左右你就會收到陪審團召集(Jury Summon),告訴你那一天幾點(通常是一大早)要到哪個法庭(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報到。當然,如果你那天有事,必須電話或回信告知你無法出席理由,而且要法院接受才可以不去。
等到報到的那天,你會看到一群一群的人,每一群是50個人(27+23),等時間到這一群會被叫進法庭分二排坐下,第一排27人,第二排23人。接下來會有助理或法官本人向這50個人說明今天要審的這個案子大致內容以及預計審理天數。
為了方便說明,我就舉個例子好了:
爸爸長期家暴打媽媽,所以有一天兒子為了保護媽媽失手把爸爸殺了,法官依經驗告訴大家本案預計要審5天(但不保證)。
首先,由於美國法庭是集中審理制,所以如果你被選為本案的陪審員,那麼接下來5天(除了例假日)你每天都要來法庭報到。當然,如果這個案子超出預計變成了10天,那你就要來法庭10天。
簡單說明完本案,接下來法官就會問現場有誰認為自己是無法擔任本次陪審員的? 然後你就會聽到鬼扯大賽正式開始,會有學生說自己要準備考試 ,沒空擔任陪審員 (法官會說你平常就應該好好唸書的,不准);嗯~法官大人 我聽不懂英文 (嗯~你不是就聽懂我講的話了嗎? 不准),基本上會拿這種理由出來講的都是道行太淺,真正行家會出手的理由會是,我小時候經常目賭我爸打我媽,所以我認為我對本案會有偏見。(嗯~你可以走了!)
Anyway, 在這個階段你會看到有些人被淘汰了,接下來法官就會叫第二排的人補到第一排來(所以第一排永遠是27人)。然後第二排的人就離場繼續去當後補,只留下第一排的人。
再過來的下一階段則是會由雙方律師(或檢察官)進場篩選,他們會看這些陪審員的基本資料和問一些問題後各自淘汰7個人。這個功能的目的主要是避免有偏見的人影響判決結果,或者反過來講挑可能會比較支持己方的人(例如黑人可能會比較支持黑人),所以第一輪沒被淘汰的,此時就會想辦法有意或無意地暗示自己反對暴力或是很重視家庭倫理…等”好讓自己被淘汰”。
最後終於剩下13個人(或是精確地說12+1人)成為正式陪審員。為什麼說12+1人呢? 因為有1個是備胎,他一樣會全程參與全程討論,只是沒有表決權,他的功能就是萬一有人突然不能參加時遞補上去而已。
最後這13個人就要全程聽審,然後在最後會被叫進一個小屋子裡表決當事人是否有罪(罪刑判多久則是法官裁定的),本案由於是刑事案,所以必須12票全數通過,如果沒有全數通過,你們就繼續開會直到全數通過為止。那這12個人是怎麼討論的呢? 你可能會以為一定是大家慷慨激昂地討論後作出共識吧? 事情可能不是你想的那樣,事實上12人中至少會有一半的人可能根本是無所謂的,他們只希望事情快點落幕早點回家,所以在有罪無罪之間,他們只在乎哪一邊看起來人多比較會過就投那邊。請你想一下,這種環境下作出的判決真的會比專業法官作出的要好嗎?
看到這裡你或許不太認同我的描述,講得好像大家都只想逃避責任,榮譽呢? 公民義務呢? 人權呢? 不是大家都像你說的那樣吧?
某種程度,陪審團就像台灣的教召一樣,沒錯,不會是人人想逃避,一定有人會覺得這是個為國家服務的機會,而且公司也必須要給公假。但你別忘了一件事,並不是每個人都是坐辦公室領固定月薪的,有很多人是領日薪的,他必須要實地工作才有錢的,如果你是這種人再倒楣一點碰上像N年前的OJ SIMPON殺妻案審了6~7個月,你搞不好都要跳樓了。(P.S當陪審員法院會給你錢的 那個錢並不多),所以你也不能怪很多人拼命想逃避責任。
回到台灣,先不講什麼人民法學素養或是擔任國民法官意願這種事。台灣和美國審理制度最大差別在於美國是集中審理制,也就是這個案子只要一開庭就是每天審,直到案子結束。可是台灣法院通常最快是1~2個禮拜開一次庭,這代表著美國5天審完的案子在台灣可能變成5~7個禮拜。更不要講萬一你碰上大型商業犯罪這種台灣一審通常要差不多5~6年才判決的案子(目前國民法官針對的是七年以上刑期的重罪審理,所以要碰上商業犯罪機率不是很低哦),難道你要接下來5~6年每1~2個禮拜都去法院上班1天嗎? 這種事台灣有幾個人受得了? 你不妨問問自己,如果你被選上擔任這種案子的國民法官,預告你未來幾年每 1~2週就要去開庭一次,你真的會”善盡你的公民職責”,還是會像上面講的,”幹,隨便啦,我只在乎能不能早點結束就算了?”
國民參審制說穿了就像獨立董事制度一樣,會引入的主因都是因為大家對現況不滿,所以執政者急著從國外找答案,可是不管是最初的抱怨者還是提出建議的人,他們都沒有真正去了解造成台灣目前現況背後的成因到底是什麼? 他們只想找到特效葯,一吃下去現有的問題就都解決了,於是美國葯方就成了台灣的仙丹。而更好笑的是這些大力推動的人多數都沒有太多(或根本沒有)美國制度實務運作的經驗,他們只是看看教科書、看看研究報告就覺得這個制度可以解決台灣現有問題。請你再回頭看看我講美國陪審員的心態,你覺得這些問題不會在台灣發生嗎? 如果是這樣,那你還真的覺得有國民法官的參與會比專業法官判決更專業嗎? 難道有一天大家發現醫生開刀失敗率過高,結果大家做的不是去檢討醫院裡的制度和流程,而是決定應該產生國民醫生,找三個素人站在手術房和醫生一起開刀才對?
最後,如同我多數的文章我不想只是流於批評,我拿一個案例來說明台灣”恐龍法官”的問題到底出在哪裡?
很多年前台灣有一個真實的事件,是一個五歲的小女孩被強姦了,結果法官卻判決強姦罪不成立。不成立的原因是什麼呢? 因為當時強姦罪成立有二個必要條件: 第一當然必須有性行為,第二就是被害人必須表示抵抗而不從。
問題是這個小女孩年紀太小了,她根本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於是法官在問她時,她說她沒有抵抗。所以法官說因為被害人沒有抵抗,所以強姦罪不成立。請你想一想,這是不是一個標準的”恐龍法官”? 坦白說,我認為是。
好,如果你是這麼想,那你有沒有想過為什麼法律要訂被害人抵抗不從是罪刑成立的必要條件? 法律這樣定,法官當然只能這樣判,如果今天法官可以不鳥法律自己愛怎麼判就怎麼判,幹,那問題可能比恐龍法官更大了。所以這個問題到底是出在法官還是出在法律? 那出了這種判決,你到底是該幹譙法官還是該去譙立法委員?
我舉這個例子不是要幫法官說話,我相信一定有一些法官是食古不化,但是如果問題主要是出在法律面,而大家不去針對法律對症下藥,反而從別的方法去修正問題。那除非大家相信這是中醫療法,脖子扭著了可以用針刺膝蓋治療(我之前落枕,中醫是真的用針刺膝蓋),否則大家等著看,你以為新制度可以解決舊問題,到頭來卻是創造更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