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31日 星期六

東元案的醒思

 東元案的醒思

 

上週最熱門的話題莫過於東元的父子戰爭終於隨著董事選舉席次的底定而落幕。這場鬧劇中,台灣媒體雖然鉅細靡遺的分析,但說穿了其實都是以八卦的角度看待,巴不得父子可以在股東會直接拿刀互砍、血流成河那就太好了。但在這場大戲告一段落後,到底有誰還會去認真思考這件事對台灣公司治理的意義是什麼?

 

“意義是三小? 恁爸只知道義氣啦!

 

沒錯,這個案子第一個打臉就是台灣政府一直很得意的獨董,或者說講義氣的獨董!

 

這場爭鬥中,最大的爭議就是父子都用公司的資源來達到自己的目的。

從下圖來自東元年報董事持股變化表就可以清楚看到兒子主控的菱光是從去年(109)開始大幅買進東元股票,才能在今年股東會中成為東元第四大股東.

 


買了約7700萬股的東元花了多少錢? 答案是將近21億元。

 


然後呢? 問題是菱光根本花不起這些錢。以菱光109年的年報顯示,菱光的流動資產不過才10億多一點,總資產才24億元,請問錢是怎麼來的? 簡單的說,這是個危及菱光營運的重大財務投資。那麼這種有問題的決策是怎麼在董事會通過的? 是董事都在裝死嗎? 作為外部股東的守護者的獨董,難道都沒意見嗎?

 




同樣的道理也發生在東元,當東元要花數億元去收購光菱和東友時,請問獨董贊成嗎? 事實上的確有記者去問過東元的獨董這件事,但東元的獨董和菱光的獨董一樣….”裝死不回答”。下表是東元和菱光的獨董,這裡面應該有你熟悉的名字,至少其中一位我大學付了不少錢買他的教科書。

 


菱光電子董監事名單 

p.s菱光的獨董 王煒於5/26以赴美處理公務為由 請辭獨董

有趣的是,東元的董事長跳出來了,她說這個案子沒有送董事會,所以和獨董無關。換言之董事長告訴了大家二件事:

 

1.東元的規模應該和鴻海、台積電差不多,這種幾億元的案子我們一年有幾百個,如果這種金額也要開董事會,我們的董事豈不是忙死了?

2.東元的獨董是很忙的,忙到沒有時間看新聞,根本不知道公司發生了什麼事。

 

你不要看台灣獨董都是一些財金大師,說句難聽的話,台灣大多數的獨董都不知道獨董到底是在幹嘛。

 

獨董簡單的說,代表的就是公司外部股東的權益。外部股東不知公司在幹什麼,所以找一個獨立公正的第三者進董事會幫他們把關。角色類似公司內部的審計師(簽證會計師)。而台灣的獨董看似有獨立公正之名,其實就是老闆的兄弟,所以獨董是三小? 恁爸只知道義氣啦!

 

第二個就是裝死的投保中心

獨董代表外部股東監督公司,那如果獨董或監察人不作為,或是董事擺明了枉顧股東權益,配合老闆亂搞怎麼辦? 照道理說,股東可以對公司提起訴訟。而股東集體訴訟也像是一種制約,讓董事/獨董知道如果我亂搞或不作為,我有可能被告。

 

那麼在台灣可不可以提起股東集體訴訟呢? 可以的,透過投保中心。

投保中心持有台灣所有上市櫃公司至少1股,是所有上市櫃公司的股東,以利於以股東身份向公司提告,可是這件事從頭到尾鬧了幾個月了,投保中心有說什麼或做什麼嗎? 沒有。

 

當初把投保中心設為財團法人,就是希望投保中心能獨立運作不受外部影響,而如今看來,投保中心反而把自己當作政府組織,不敢輕易對民間企業動手。事實上投保中心能做的不只是股東訴訟。

 

依據投保法第10條之1規定,投保中心發現上市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得以書面請求公司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或其獨立董事成員)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或請求公司對已卸任之董事提起訴訟,監察人等自投保中心請求之日起30日內不提起訴訟時,投保中心得為公司提起訴訟,不受公司法第214條之限制。

 

當然,或許有人想,搞不好投保中心就像長江七號一樣,正在默默地收集不法證據。好吧,反正還有20多天嘛,大家就等著看。不過不要虎濫什麼投保中心資源有限。

 

投保中心當初是集資10億元成立的,而且每月還有固定收入(投保法18條),如果這叫資源有限,那台灣90%的公司都該關門了!

 

第三是證交所大力宣傳的公司治理評鑑

台灣從民國103年開始辦公司治理評鑑,東元是少數迄今年年都在第一級的公司(第一屆是上市40 上櫃30家,現在是前5%)。而如今卻發生這種事,再次印證了我大台灣國人民一貫的風格─考試大家都會考,但現實是另一回事。

這無異是對證交所的一大打臉,我就等著看明年東元的公司治理評鑑是否還是巧芯巧芯得第一”. ~對了,如果你想知道打臉的英文怎麼說? 我讓歐巴馬來告訴你!

 


 

第四是台灣法令的落後

在這次爭戰之中,有些媒體為了讓讀者明白,把雙方的股權和背後的投資公司畫了出來。結果呢? 乖乖隆地動,比芝麻糊還要糊。

 

請閱讀以下描述後回答:

 

東元投資了菱光和東友,東友和菱光也持有東元,菱光投資了東友,東友也投資了菱光。

菱光投資了光菱,光菱再投資東友

東友投資了菱光  也投資了光菱 而光菱卻要收購東友

菱光、光菱和東友共同投資了天達,而天達持有東友

東光、東和、有萬、光元是東元的股東,為了東元的利益,他們投資了鈺叡和安富要去收購菱光和東友

 

問題:

請說出菱光、東友、天達、光菱與東元的關係?

 

這是個很典型的交叉持股。 交叉持股最大的問題是,老闆不用真的持有那麼多股票,利用公司的錢去成立子公司,再由子公司買母公司股票就行(需要我告訴你,在母公司董事選舉時,子公司手上持股會支持誰嗎?)

 

因為老闆僅以低持股卻可以控制整個公司,很容易形成學術上稱為股權與現金流量請求權不對稱問題(就是他媽的容易掏空公司啦),所以多數國家對於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權的投票權都會加以限制。而我大台灣國身為泱泱大國自然也不例外,公司法179條就規定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無投票權。

 

簡單的說,就是母公司持有超過50%股權的子公司,則該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票是沒有投票權的。50%沒有投票權,那49.99%? 真的需要超過50%股權才能控制一家公司嗎?

這其實就是台灣長期由法律人主導的結果,它只追求形式上的認定,而不是實質認定。

 

其實針對控制這件事,會計上有很好的認定方式。在會計上對公司持股超過50%稱為絕對控制。但低於50%會依下列三種情況決定是否為實質控制:

1.      老闆和旗下公司及關係企業全部加起來超過50%

2.      控有公司過半數董事(要扣除獨立董事)

3.      對該公司重大議題具有主導權

 

不要迷戀形式上的控制,回歸到實質的認定,這或許是台灣對子公司控制權該有的修訂。

 

最後,有句話說: 實踐是印證理論最好的方法

你再吹噓自己做得多好,拿一個實際的情況去印證就知道了。有人說這個案子沒有當初的大同過份,是嗎? 當年的大同案因為市場派政商關係良好,所以出了事,金管會/證交所/投保中心馬上因應。而如今的東元案不也是因為政商關係良好,才讓各單位都選擇了沒看到? 大同董事長可以直接在股東會上宣佈部份股權無效,讓大家覺得誇張。那菱光的董事長直接在視訊董事會上強制讓非主流的董事下線, 難道就是合理? 哎! 這是不是個美女被打舉國憤慨, 醜女被打理所當然的例子?

算了~反正台灣的立委和財金媒體也沒有能力去指責這些政府單位到底有什麼問題。

 

東元案告訴了你什麼? 父子相殘、接班人的重要性?

我看到的是對台灣政府財經單位的打臉,

這個臉啊~ 可是打的啪啪地響!

 

5 則留言:

  1. RR大敘述的真的是邊闢入李... 台灣的金融監管,個人認為腐敗的有如第三世界國家,反正就是繼續讓董事、老闆、大股東掏空公司啦,另外父子倆最後要和解,到底演哪齣...

    回覆刪除
  2.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回覆刪除
  3. 然後台灣一堆人幻想and希望台灣有能力當金融中心

    回覆刪除
  4. 至少其中一位我大學付了不少錢買他的教科書。
    ->請問rus大,是中級會計學嗎?XD

    回覆刪除
  5. 教科書...直接聯想到會計學XDDDD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