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0日 星期一

談台新─彰銀案的是與非(3.契約有效性)


談台新彰銀案的是與非(3.契約有效性)

 

相較第一則爭議是過去式,本文要討論的第二個爭議,就是針對財政部2005/7/5 2005/7/21招標前出的二份公函承諾要給這批特別股得標者彰銀經營權,結果2014年財政部又出來和得標者(台新金)搶經營權,甚至最終取得經營權,財政部是否違反了契約承諾? 也基於此,台新金告財政部的主旨就是要確立契約存續的有效性,也就是台新金希望法院判決2005年的那二份出自財政部的公文,到2014年的選舉,甚至到今天都應該還有效力,這也是一般常說的到底契約應該是一次性有效還是永久性有效 ?

 

台新金的論點很明確,他認為應該是永久有效。而財政部主張的是僅一次有效,也就是只適用於2005年那次的彰銀董監選舉。由於輿論多談的是台新金的主張,我們反過來看一下財政部反駁的理由是什麼: (以下是作者用自己的話寫的,並非原文)

 

1.      2005/7/5出的第一份公函和新聞稿,說明要給得標者經營權,是財政部作為主管機關身份,為了達到二次金改政策目的所做的宣告(就是裁判宣佈比賽開始),並沒有針對台新金或任何一家, 所以大家之間沒有什麼契約關係。至於2005/7/21那份公函呢, 那是因為投標者之一的淡馬錫要求彰銀說明什麼叫取得經營權以及未來公股釋股計劃,得標者未來是否有優先承購權? 這是因為彰銀來問我才出的,所以這份公文是財政部給彰銀的,並不是給台新金的,因此這份文件也不算財政部和台新金間的契約(至於彰銀後來給台新金,那是彰銀和台新金的事)

2.      7/21這份公函講的四件事:

 
n   下次董監選時,會確保得標者拿到8席董事 3席監察人(: 當時彰銀是15席董事和5席監察人)

n   至於財政部目前持有的彰銀股份(15.27%),得標的人可以到時候再來問,如果立法院同意我就用市價左右賣,否則基本上財政部會分批出售,每筆不超過股權1%,所以得標者不必擔心會出現未來出現另一個第二大股東和他相抗衡

n   在財政部賣掉彰銀持股之前,不會改變最大股東主導彰銀經營權

n   只要不違法和符合股東利益,作為第二大股東的財政部會配合第一大股東在董事會的決策。

 
3.       這批特別股規定強制3年後轉換普通股,之所以訂3年,就是表明了得標後的那屆董事,我會禮讓由得標者主導,目的是讓得標者有足夠的力量去推動彰銀改造,至於下一屆轉成普通股後,大家再看情況,或許回歸依股權決定席次。

4.      立法院早在20035月就通過法律,限制官股不可以投票給非公股代表,台新金想要叫我們財政部的持股去投給你們的董事,有沒有搞錯?

 5.      2014年選舉媒體都說泛官股24~25%,要出來對抗台新金。媽啦~財政部+國發基金持股彰銀才18.8%左右,至於其他公營行庫和企業為何要加碼彰銀,幹! 我哪知道啊?

6.      台新金你虎爛說你賠了100多億要我賠償你,你怎麼不告訴大家,這些年來你從彰銀認列了超過150億的投資收益,股利收了58億,更別說依你失去經營權那天(2014/12/8)計算 你持有的彰銀市價還有320? 媽的,你真的有賠錢嗎?

 
以上落落長的一堆,坦白說有一些一看就是胡扯(例如公函是給彰銀,不知道彰銀會把本文照轉給投標者,還是不知為何其他公營企業加碼彰銀)、有一些是嘴砲(投資彰銀台新金到底是賺是賠?),不過也的確澄清了一個問題:

 
財政部承諾的是下次彰銀董監選舉時,會給得標者過半的董監席次。這個邏輯也很合理,財政部不可能笨到也沒有權力去承諾一個永久的契約。既然如此,那還有什麼好吵的呢? 請看下一個,財政部承諾說在官股賣掉之前,不會改變由最大股東主導經營權”! 是的,台新金就是用這句話咬住財政部的阿肌里斯腱。該怎麼去衡量這句話的意義?

 
關鍵在於財政部你講這句話的立場是裁判還是基於彰銀最大股東的球員身份?

 
不意外財政部當然認為自己是依股東身份發言,理由是2004年金管會已經成立,金融管理已經不是財政部的事了,更何況財政部+國發基金持股並不足以100%決定彰銀的董事人選,所以法官就認定這句話的意義在於只要台新金是彰銀第一大股東的一天,財政部就不能用自己的股權來妨礙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
至於其他幾項,取得過半董事席次、取得彰銀經營權等,這些法官認為這的確只是一次性的承諾,因此財政部在2005後已經履行承諾了,所以2014年的選舉有效。這也是為何一審判財政部要負1/8裁判費, 台新金要負7/8的責任。
 

以上就是第二爭議事件的始末,法官論點對不對,我覺得有點道理,但也有部份不合常理。答案是什麼請大家自己判斷。最後補上個人心得:

 

接連寫了三篇,如果加上更早的這分明是反清復明,其實是接連四篇討論台新金彰銀這個個案,這其中有過程的論述、作者觀點和法官判決,我不知道大家看完的心得是什麼? 100%是台新金的錯? 100%是財政部的錯? 或是二者都有錯?

 
這就是驅動我寫這四篇文章的主要動力─ 一件有爭議又糾葛多年的事件,問題當然不會單純只出在一方,而是應該雙方或多或少都有問題。但是,你在台灣媒體看到的都是一面倒地認為只是財政部的錯。就連比較婉轉的說法,都認為台新金的責任只是在輕忽了政黨輪替或政策的風險,你真的覺得只有這樣嗎?

 
最近有個台灣人去中國宣揚人權被補了,很多公民團體直呼對岸是野蠻國家。每次碰到這種問題時我總在想,如果這個人是跑去沙烏地阿拉伯宣揚婦女人權結果被捕了,是否這些人也會同樣的義憤填膺呢? 同樣的道理,如果當初這筆交易是富邦金控把旗下銀行賣給台新金,出了同樣的事,很好奇這些"所謂的"專家、教授和名嘴,他們也會以同樣標準認定富邦要負100%責任嗎? 為什麼我從頭到尾都沒有看到批評台新金經營層的過失? 只因為他們是"受害者"嗎?

 

再回過頭看財政部的角色,撇開台灣人普遍不喜歡政府這個因素,他被人譙的主因就在於他是球員兼裁判,而從這個裁判過去一直以來的作為,坦白說的確是受到很多外力干擾的,如果有興趣的人可以回頭看看我的書,把整個來龍去脈再弄更清楚。我認為沒有人會相信財政部的這些作為真的只基於自己的職責,也沒有人會相信台新併不了彰銀其中沒有政治力作祟!而這些因素的交錯,讓一個本來可以用商業行為解決的糾紛,因為牽涉到政治而更複雜。是否我們所謂的官股銀行其實只是讓更多的民代、政治人物可以上下其手? 台灣有一堆官股銀行,銀行效率低落不說,績效也不佳。試想看看,2017年的今天台灣還要有這麼官股銀行幹嘛?
 

根據新聞,2017年的彰銀董事改選財政部似乎已經勝券在握,甚至如果爬上第一大股東,那一審法官限制不得妨礙最大股東取得經營權的緊箍咒也不在了。只是掌控彰銀後的財政部或許該好好想想的是,是要一直和台新金這樣沒完沒了,或者再次釋股,讓彰銀真正的民營化,才真是把問題作個了結?  

從頭開始看:

一、過程篇

二、合併案之爭

2 則留言:

  1. 結果二審台新金贏了XD
    媒體風向一致真的是少見的光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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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印象一審判決出來時 所有媒體的標題也是台新金贏了..但結果不然. 這次二造除了重申一些檯面話,都強調要等判決書出來. 所以就等判決書出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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