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台新─彰銀案的是與非(3.契約有效性)
相較第一則爭議是過去式,本文要討論的第二個爭議,就是針對財政部2005/7/5 和2005/7/21招標前出的二份公函承諾要給這批特別股得標者彰銀經營權,結果2014年財政部又出來和得標者(台新金)搶經營權,甚至最終取得經營權,財政部是否違反了契約承諾? 也基於此,台新金告財政部的主旨就是要”確立契約存續的有效性”,也就是台新金希望法院判決2005年的那二份出自財政部的公文,到2014年的選舉,甚至到今天都應該還有效力,這也是一般常說的到底契約應該是一次性有效還是永久性有效 ?
台新金的論點很明確,他認為應該是永久有效。而財政部主張的是僅一次有效,也就是只適用於2005年那次的彰銀董監選舉。由於輿論多談的是台新金的主張,我們反過來看一下財政部反駁的理由是什麼: (以下是作者用自己的話寫的,並非原文)
1.
2005/7/5出的第一份公函和新聞稿,說明要給得標者經營權,是財政部作為主管機關身份,為了達到二次金改政策目的所做的宣告(就是裁判宣佈比賽開始),並沒有針對台新金或任何一家, 所以大家之間沒有什麼契約關係。至於2005/7/21那份公函呢, 那是因為投標者之一的淡馬錫要求彰銀說明什麼叫”取得經營權”以及未來公股釋股計劃,得標者未來是否有優先承購權? 這是因為彰銀來問我才出的,所以這份公文是財政部給彰銀的,並不是給台新金的,因此這份文件也不算財政部和台新金間的契約(至於彰銀後來給台新金,那是彰銀和台新金的事)
2. 7/21這份公函講的四件事:
n 在”下次”董監選時,會確保得標者拿到8席董事 3席監察人(註: 當時彰銀是15席董事和5席監察人)。
n 至於財政部目前持有的彰銀股份(約15.27%),得標的人可以到時候再來問,如果立法院同意我就用市價左右賣,否則基本上財政部會分批出售,每筆不超過股權1%,所以得標者不必擔心會出現未來出現另一個第二大股東和他相抗衡
n 在財政部賣掉彰銀持股之前,不會改變最大股東主導彰銀經營權
n 只要不違法和符合股東利益,作為第二大股東的財政部會配合第一大股東在董事會的決策。
3.
這批特別股規定強制3年後轉換普通股,之所以訂3年,就是表明了得標後的那屆董事,我會禮讓由得標者主導,目的是讓得標者有足夠的力量去推動彰銀改造,至於下一屆轉成普通股後,大家再看情況,或許回歸依股權決定席次。
4.
立法院早在2003年5月就通過法律,限制官股不可以投票給非公股代表,台新金想要叫我們財政部的持股去投給你們的董事,有沒有搞錯?
6. 台新金你虎爛說你賠了100多億要我賠償你,你怎麼不告訴大家,這些年來你從彰銀認列了超過150億的投資收益,股利收了58億,更別說依你失去經營權那天(2014/12/8)計算 你持有的彰銀市價還有320億? 媽的,你真的有賠錢嗎?
以上落落長的一堆,坦白說有一些一看就是胡扯(例如公函是給彰銀,不知道彰銀會把本文照轉給投標者,還是不知為何其他公營企業加碼彰銀)、有一些是嘴砲(投資彰銀台新金到底是賺是賠?),不過也的確澄清了一個問題:
“財政部承諾的是”下次”彰銀董監選舉時,會給得標者過半的董監席次”。這個邏輯也很合理,財政部不可能笨到也沒有權力去承諾一個永久的契約。既然如此,那還有什麼好吵的呢? 請看下一個,”財政部承諾說在官股賣掉之前,不會改變由最大股東主導經營權”! 是的,台新金就是用這句話咬住財政部的阿肌里斯腱。該怎麼去衡量這句話的意義?
不意外財政部當然認為自己是依股東身份發言,理由是2004年金管會已經成立,金融管理已經不是財政部的事了,更何況財政部+國發基金持股並不足以100%決定彰銀的董事人選,所以法官就認定這句話的意義在於”只要台新金是彰銀第一大股東的一天,財政部就不能用自己的股權來妨礙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
至於其他幾項,取得過半董事席次、取得彰銀經營權等,這些法官認為這的確只是一次性的承諾,因此財政部在2005後已經履行承諾了,所以2014年的選舉有效。這也是為何一審判財政部要負1/8裁判費, 台新金要負7/8的責任。
以上就是第二爭議事件的始末,法官論點對不對,我覺得有點道理,但也有部份不合常理。答案是什麼請大家自己判斷。最後補上個人心得:
接連寫了三篇,如果加上更早的這分明是反清復明,其實是接連四篇討論台新金─彰銀這個個案,這其中有過程的論述、作者觀點和法官判決,我不知道大家看完的心得是什麼?
100%是台新金的錯? 100%是財政部的錯? 或是二者都有錯?
這就是驅動我寫這四篇文章的主要動力─ 一件有爭議又糾葛多年的事件,問題當然不會單純只出在一方,而是應該雙方或多或少都有問題。但是,你在台灣媒體看到的都是一面倒地認為只是財政部的錯。就連比較婉轉的說法,都認為台新金的責任只是在輕忽了政黨輪替或政策的風險,你真的覺得只有這樣嗎?
再回過頭看財政部的角色,撇開台灣人普遍不喜歡政府這個因素,他被人譙的主因就在於他是球員兼裁判,而從這個裁判過去一直以來的作為,坦白說的確是受到很多外力干擾的,如果有興趣的人可以回頭看看我的書,把整個來龍去脈再弄更清楚。我認為沒有人會相信財政部的這些作為真的只基於自己的職責,也沒有人會相信台新併不了彰銀其中沒有政治力作祟!而這些因素的交錯,讓一個本來可以用商業行為解決的糾紛,因為牽涉到政治而更複雜。是否我們所謂的官股銀行其實只是讓更多的民代、政治人物可以上下其手? 台灣有一堆官股銀行,銀行效率低落不說,績效也不佳。試想看看,2017年的今天台灣還要有這麼官股銀行幹嘛?
根據新聞,2017年的彰銀董事改選財政部似乎已經勝券在握,甚至如果爬上第一大股東,那一審法官限制不得妨礙最大股東取得經營權的緊箍咒也不在了。只是掌控彰銀後的財政部或許該好好想想的是,是要一直和台新金這樣沒完沒了,或者再次釋股,讓彰銀真正的民營化,才真是把問題作個了結?
從頭開始看:
一、過程篇
二、合併案之爭
結果二審台新金贏了XD
回覆刪除媒體風向一致真的是少見的光景
我印象一審判決出來時 所有媒體的標題也是台新金贏了..但結果不然. 這次二造除了重申一些檯面話,都強調要等判決書出來. 所以就等判決書出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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