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6日 星期一

從林益世案看台灣司法荒謬

 

從林益世案看台灣司法荒謬

 

最近有個新聞可能很少人注意,是大法庭將發生在2010年的林益世案作出統一判決,未來民代收錢喬事情將被視為收賄。

 

你是不是覺得,天啊,原來從今天起台灣民代收錢喬事情才算收賄哦! 不急,讓我用林益世這個案子告訴你,台灣的司法(or 法官)有多荒謬.

 

Ps. 有關大法庭是三小? 請參見本blog另文,另一個司法荒謬案─趙建銘內線交易案。

 

先大概說明一下林益世的案子,林益世在2010年擔任立法委員兼國民黨立院黨鞭時,以6300萬元的代價,幫一家叫地勇的公司拿到中鋼旗下中聯的合約,後來在2012年擔任行政院祕書長時,再次索賄8300萬元未果,案子也被爆出來。

 

這個案子在特偵組偵查結束時,以貪污罪起訴,包括收受賄賂索取賄賂隱匿財產財產來源不明四項罪名。

 

有趣的來了……

在一審時,貪污部份不成立,改以恐嚇得利罪判56個月,財產來源不明判2. 一共74個月.

 

為什麼貪污罪不成立呢? 法官說了二個理由:

第一,立法委員不是中鋼或中聯的直屬上司,不具有實質影響力.

換言之, 這麼多年來,台灣大小官員對立法委員唯唯是諾根本是誤會了. 因為立法委員根本沒有威嚇的權力。想當初還有省議會的年代,省議員對省屬三商銀(彰銀、第一、華銀)從分行設立地點,到股東會紀念品都上下其手的關說,根本就是天大的誤會。因為民代對政府行庫根本不具影響力。

 

第二個理由更可笑,法官說因為中鋼官股只有”26%,沒有超過50%,所以中鋼是民營企業,不是政府企業,因此這不叫貪污 (貪污是公務人員或執行公務的人才有的罪)

 

這真是大大顛覆了一般商業的認知,原來非得要持有50%以上股權才能影響控制一家企業啊? 那麼持有26%的政府是憑什麼掌控中鋼全部的董事席次,甚至是高層人事? 行政院長是憑什麼叫中鋼要降價? 是因為中鋼董事長經過行政院長的善意提醒後,突然發現了自己的企業社會責任嗎?

 

如何認定所謂的影響力或控制力,其實會計上就有標準答案了,我拿這個例子只是要告訴你,台灣法律人的頭腦是真的有問題的,他們的訓練著重於邏輯的思辨,所以要辯論,你往往辯不過他們。但在邏輯思辨的另一面,他們往往又被法條給限制住了,認為法律人要帶頭尊重法律,任何事都不能逾越法律條文。

 

這些都沒有問題,問題出在台灣的法律,在立法委員的無能和亂搞下,特別是商事法部份,是有名的漏洞百出 (新書導讀政府篇),當你把一個漏洞百出的法律當作聖經,這個國家會亂七八糟自然就不意外了。

就如同我書中提的例子,台塑總經理等人收賄了1億多,而且也確認真的有收到錢,就只因為台塑沒有受害,於是就無罪(事實上是不起訴),只有我一個人覺得怪怪的嗎? (萬泰銀行掏空50億元案 也是同樣的道理,台灣法律規定背信罪成立條件就是一定要有人受害)

 

但可笑的是,台灣政府從上到下都是法律人在當政,連經濟部長都是法律人。從前有個台大法律系教授說,台灣的財稅界都是政大財稅幫,工程界都是台大土木幫把持。好笑的是這位教授完全不提,司法界全部是唸法律的人無性繁殖,唸法律的還有可能進財稅界,甚至土木界,但唸財稅和土木的根本進不了司法界。

 

你應該知道,在自然界中,族群愈單一,愈是近親繁殖,那麼種族滅亡的風險愈高。看看台灣,從上而下都是法律人同一種思維在治理這個國家,他們的世界往往都是別人的錯,自己都沒有問題。再回頭看看林益世案的思維,你不覺得問題很大嗎?

 

最後,法律人不是很愛辯論嗎? 那我就拿一個法律人很愛講的比喻來辯一下:

 

之前有個司法院長說: 司法的公信力就像皇后的貞操,不容懷疑.

 

等一下,皇后有貞操嗎?

什麼叫貞操”? 下面是維基百科的解釋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8%B4%9E%E6%93%8D

 

簡單地說,就是處女.

那皇后有可能是處女嗎? 如果皇后有貞操,那皇帝豈不是性無能?

還是這位院長想說的是,台灣司法的公信力就像皇后的貞操,絕對是"沒有"?  這樣說,好像反而說得過去了

 

我這麼說,一定有人反駁,這裡的貞操指的是操守,特別是不和其他男人亂搞的操守。嗯….那個叫婦德不叫貞操”. 你們法律系的不是最愛咬文嚼字,最常用別人講錯一句話或用錯一個名詞去攻擊別人? 怎麼了,我們不能以彼之道 還施彼身嗎?

 

如同我講趙建銘的案子可以為了到底犯罪金額是9800多萬還是一億多,搞了十幾年沒定案(這十多年,除了雞鴨了幾個月,其他時間趙都是自由生活的),最後還要再搞出一個大法庭才能決定。2010年林益世案搞到2023年,一樣要透過大法庭大家才知道,原來民代收賄關說是有罪的,台灣的司法,真是可笑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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