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血法官?
最近有一則引發熱議的新聞,是有個護校的女生被吊車撞死,死者母親提出600多萬的損害賠償(最初是1200萬, 另加493萬的精神賠償),被法官部份駁回. 母親控訴在法庭上問法官,難道我女兒白死了嗎? 被法官冷回: 是啊. 引發眾怒.
不意外地,新聞下方留言多是,”冷血法官”、”恐龍法官”,”法官就是終身職才會擺爛”…等.
由於上一篇我才寫過一面之辭對公職的傷害. 所以這件事我認真看了一下,並提出我的想法供大家參考.
先講一下事情的起由.
如新聞所訴,一個女學生被吊車撞死了. 照理來說,被害家屬會對司機提起刑事和民事訴訟. 問題是這個司機4個月後就病死了, 所以刑事被撤銷了. 那民事賠償呢? 因為司機的子女都拋棄繼承. 司機本身也沒有什麼遺產. 所以也賠不到.
於是受害家屬盯上了吊車司機所屬的公司.
在調解庭時,吊車公司表示公司有投保責任險,最高可以賠償500萬. 但家屬拒絕了. 於是正式上法庭. 被害家屬一口氣請了4位律師,看來勢在必得. 沒想到結果卻遠不如預期,難怪家屬會很氣憤.
為什麼法官會駁回呢?
你經常會看到有人放話,我要告你,並求償1億元的損失來恐嚇別人.
這種事放話可以,但法院不吃這一套. 並不是你說損失1億,法官就從這1億元打個3折或5折判給你. 法官會要你列出你的實際損失. 這當中有憑證/收據的是最穩的. 所以你會看到很多人會提出”精神損失”. 畢竟精神損失到底是多少很難說.
以這位受害家屬來說,她提出的損失如下:
1.
喪葬費: 89萬1680元 (法官准了)
2.
機車損害 8萬 (法官准了)
3.
撫慰金 200萬 (法官准了)
4.
扶養費 607萬5364元 (法官不准)
為什麼扶養費不准呢? 因為依民法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 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事實雖然不同意扶養費,但在判決書裡,法官也提出了申訴機制:
故原告若主張受撫養者係直系尊親屬時,應提出該人不能維持生活,且以現在及將來可能取得財產推斷其不能維持生活之判斷之證據或證據方法;如非之,應提出該權利人無謀生能力之證據或證據方法,或兩造於115年3月27日前(以法院收文章為準)提出前開事實群或衍生事實群之證據或證據方法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逾期提出者,本院則不審酌其後所提出之證據或證據方法。
也就是原告要是能在一定時間內證明她沒有生活能力的證明,法官是可以改判的.
我以前講恐龍法官文章時曾講過,法官並不是像名嘴講的那樣可以隨便判,或是”自由心證”. 法官必須依照法條判案. 當法條有彈性, 如可處1年以上 7年以下或易科罰金時,法官才有裁量的空間.
再者,法官是依據被害家屬提出的各項費用裁決,你提一個明顯不會過的,結果真的被否決了,那問題是出在法官還是律師?
另一個受爭議的,是判決書上寫了受害家屬已領了700萬元,但家屬說只拿到200萬,指責法官亂寫.
先講一下這200萬是什麼? 是你買機車或汽車強制你每年都要買的”強制險”. 最高理賠200萬. 這背後有個感人的故事.
民國78年有個小孩被卡車撞死了. 當年很多卡車司機都是撞死人就算,反正公會賠個20~30萬. 不和解就找黑道威脅. 就算真的告上法院判決成立,司機早就脫產了. 被害家屬什麼都拿不到.
這位被害家屬(崔媽媽)不甘心,不但拒絕和解,還奔走立院,並對發動小孩的同學和國外親友寫信給台灣各單位,終於在民國85年立法院通過第三人強制責任險. 如果被撞死,保險公司會理賠,至少有筆錢可拿.
回本案,受害家屬的確拿到了這200萬. 她和前夫各分100萬.
那500萬呢? 很明顯地指的是吊車公司提的公司所投保的責任險上限. 判決上寫的是”不爭執原告已領強制險700萬”.
但受害家屬堅稱只領了200萬. 所以問題可能是:
1.
法官筆誤
2.
庭上法官有提到對方已接受500萬,原告和律師沒有反駁.
不管如何,回到現實,除非受害家屬可以舉證受扶養的事實,否則維持原判下,原告也只會從吊車公司拿到:
喪葬費: 89萬1680元+機車8萬+撫慰金200萬-已領200萬=97萬1680元
(p.s 依保險法規定,200萬責任險是保險公司代被告賠原告的, 所以屬於被告的賠償金範圍)
1.
或許這也是法官認為,你為什麼500萬不要,反而要去爭這個97萬多的原因吧.
2.
我不是法律專家, 以上法條都是問Gemini得到的. 比較不理解的是,這些法條我可以查得到, 為何四位律師不知道?
3.
如果是律師自己怠忽職守,反而想從輿論壓力去情緒勒索法官,我覺得很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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