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0日 星期五

冷血法官?

 

冷血法官?

 

最近有一則引發熱議的新聞,是有個護校的女生被吊車撞死,死者母親提出600多萬的損害賠償(最初是1200, 另加493萬的精神賠償),被法官部份駁回. 母親控訴在法庭上問法官,難道我女兒白死了嗎? 被法官冷回: 是啊. 引發眾怒.

 

不意外地,新聞下方留言多是,冷血法官恐龍法官法官就是終身職才會擺爛”….

 

由於上一篇我才寫過一面之辭對公職的傷害. 所以這件事我認真看了一下,並提出我的想法供大家參考.

 

先講一下事情的起由.

如新聞所訴,一個女學生被吊車撞死了. 照理來說,被害家屬會對司機提起刑事和民事訴訟. 問題是這個司機4個月後就病死了, 所以刑事被撤銷了. 那民事賠償呢? 因為司機的子女都拋棄繼承. 司機本身也沒有什麼遺產. 所以也賠不到.

於是受害家屬盯上了吊車司機所屬的公司.

 

在調解庭時,吊車公司表示公司有投保責任險,最高可以賠償500. 但家屬拒絕了. 於是正式上法庭. 被害家屬一口氣請了4位律師,看來勢在必得. 沒想到結果卻遠不如預期,難怪家屬會很氣憤.

 

為什麼法官會駁回呢?

你經常會看到有人放話,我要告你,並求償1億元的損失來恐嚇別人.

這種事放話可以,但法院不吃這一套. 並不是你說損失1億,法官就從這1億元打個3折或5折判給你. 法官會要你列出你的實際損失. 這當中有憑證/收據的是最穩的. 所以你會看到很多人會提出精神損失”. 畢竟精神損失到底是多少很難說.

 

以這位受害家屬來說,她提出的損失如下:

1.      喪葬費: 891680 (法官准了)

2.      機車損害 8 (法官准了)

3.      撫慰金 200 (法官准了)

4.      扶養費 6075364 (法官不准)

 

為什麼扶養費不准呢? 因為依民法1117

受扶養權利者, 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事實雖然不同意扶養費,但在判決書裡,法官也提出了申訴機制:

故原告若主張受撫養者係直系尊親屬時,應提出該人不能維持生活,且以現在及將來可能取得財產推斷其不能維持生活之判斷之證據或證據方法;如非之,應提出該權利人無謀生能力之證據或證據方法,或兩造於115327日前(以法院收文章為準)提出前開事實群或衍生事實群之證據或證據方法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逾期提出者,本院則不審酌其後所提出之證據或證據方法。

 

也就是原告要是能在一定時間內證明她沒有生活能力的證明,法官是可以改判的.

 

我以前講恐龍法官文章時曾講過,法官並不是像名嘴講的那樣可以隨便判,或是自由心證”. 法官必須依照法條判案. 當法條有彈性, 如可處1年以上 7年以下或易科罰金時,法官才有裁量的空間.

 

再者,法官是依據被害家屬提出的各項費用裁決,你提一個明顯不會過的,結果真的被否決了,那問題是出在法官還是律師?

 

另一個受爭議的,是判決書上寫了受害家屬已領了700萬元,但家屬說只拿到200萬,指責法官亂寫.

 

先講一下這200萬是什麼? 是你買機車或汽車強制你每年都要買的強制險”. 最高理賠200. 這背後有個感人的故事.

民國78年有個小孩被卡車撞死了. 當年很多卡車司機都是撞死人就算,反正公會賠個20~30. 不和解就找黑道威脅. 就算真的告上法院判決成立,司機早就脫產了. 被害家屬什麼都拿不到.

這位被害家屬(媽媽)不甘心,不但拒絕和解,還奔走立院,並對發動小孩的同學和國外親友寫信給台灣各單位,終於在民國85年立法院通過第三人強制責任險. 如果被撞死,保險公司會理賠,至少有筆錢可拿.

 

回本案,受害家屬的確拿到了這200. 她和前夫各分100.

500萬呢? 很明顯地指的是吊車公司提的公司所投保的責任險上限. 判決上寫的是不爭執原告已領強制險700”.

但受害家屬堅稱只領了200. 所以問題可能是:

1.      法官筆誤

2.      庭上法官有提到對方已接受500萬,原告和律師沒有反駁.

 

不管如何,回到現實,除非受害家屬可以舉證受扶養的事實,否則維持原判下,原告也只會從吊車公司拿到:

 

喪葬費: 891680+機車8+撫慰金200-已領200=971680

 

(p.s 依保險法規定,200萬責任險是保險公司代被告賠原告的, 所以屬於被告的賠償金範圍)

 

1.      或許這也是法官認為,你為什麼500萬不要,反而要去爭這個97萬多的原因吧.

2.      我不是法律專家, 以上法條都是問Gemini得到的. 比較不理解的是,這些法條我可以查得到, 為何四位律師不知道?

3.      如果是律師自己怠忽職守,反而想從輿論壓力去情緒勒索法官,我覺得很不道德

 

6 則留言:

  1. 你寫錯了,是
    「柯媽媽」(柯蔡玉瓊)
    政大老學長,阮金朝律師幫忙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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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受害者家屬說「難道我的女兒白死了嗎?」我自己認為是有幾種意義。
    第一是,精神撫慰部分,心靈傷痛需要彌補,法官有認可(200萬)。第二是少了這個人,家中長輩無人扶養。這點在一審法官的見解下被駁回了,可能是家屬的財富仍足以維持目前生活水準。第三是「被害人的預期收入沒有了」,也就是說假如被害人還活在這世界上的話,依照合理狀況可創造出的勞動收入也應該要被賠償。但是很可惜的,這點在台灣法律是不允許的。

    理由是:
    1. 只有被害人還活著時(被撞個殘廢無法工作)才能請求,若被害人死亡,求償主體已消失。
    2. 家屬只能繼承已知的財產,無法繼承預期收益。

    只看法條的話一切都是這麼的合理,但把他套用到案例上,就會覺得「りしれ供さ小」。我不會說這個法官在法庭上的言語沒有施鹽的地方,但新聞標題或輿論很快就下個恐龍法官搏版面,真的是覺得大可不必。老話一句,法官只能依法判決,對法條不爽不滿,請打電話給你轄區的立法委員叫他們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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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yes, you are right. 台灣一直談"個案"..但不從制度面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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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再說個為何台灣很常見到恐龍法官的原因。台灣的法典屬於歐陸法系,又稱大陸法系(Civil Law),另一種法系叫做英美法系,也叫普通法系(Common Law)。

    兩種法系的差異,在於大陸法系非常吃法官的心證,法官是法庭上的主宰,所有詰問證人,有罪無罪判決,量刑裁罰,全都取決於法官,是一種「法官獨大」的體系。而普通法系則是把詰問證人,有罪無罪判決的權利分別下放給對造律師以及陪審團。法官能幹的就是裁定量刑or賠償要多少。

    如果這個案件發生在普通法系的國家(EX:英美),那麼王牌大律師那種律師滔滔不絕利用話術引誘證人說錯話,進而影響陪審團心證的狀況就會發生。也就是說,這個案件在陪審團制度下,絕大多數的陪審人員會基於同情被害者家屬的心理狀況而一致認為吊車公司該賠償大筆金額。

    聽起來很棒對嗎?但事實上就是法庭淪落為劇場,律師為了目的不擇手段,因為律師這樣演,可以撼動陪審團的心證,陪審團就是幾個湊合來的鄉民,根本沒受過什麼專業法學訓練,會被影響事非常符合邏輯的事情。也就是這樣英美才會流行王牌大律師,只要錢夠多,死的都可能扭轉成活的,也就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情形更嚴重。

    而在大陸法系中,不好意思喔,法官心證說了算,假如法官因為種種證據已經在心裡建構出一套可能帶有主觀的心證,你對造律師再會掰也沒用。然而假設這個法官不食人間煙火,或是一輩子只活在學術研究的領域中,那麼恐龍法官被看見的機率確實會比較高一些。

    至於哪種法系才好,沒有定論,且實務上兩個法系也都在學習對方的好處,像是台灣也開始引進陪審團制度(國民法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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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講錯了,自由心證是在論理法則和經驗法則拘束下,法官得出他本人對事件之看法,並非指鹿為馬的自由,舉例,性犯罪犯人最常辯解的說法是:她沒有極力反抗,也沒有大聲呼救,事後仍長時間和我待在同個空間。法院不採信的理由也很簡單,創傷反應不一而足,並不是當事人說的合理,法官就要採,另一邊的也很合理啊,他可以自由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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