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與法義─談郭明鑑事件
當下熱門的財經新聞,應該是國泰世華董事長郭明鑑. 因同時身兼旗下國泰投信董事和上市公司世芯─KY的獨董, 而國泰投信旗下基金又有投資世芯,被認定違反利害關係人,投信管理的全權委託帳戶和基金都必須出清世芯,造成4~6億元的損失. (最終這個數字是9.48億)
針對這件事,國泰金原本看起來是想低調處理,郭明鑑同時是國泰金控董事、國泰世華銀行董事長(當然也是董事)、國泰投信董事和世芯的獨董(最後又有榮成). 處理方式很有意思,是讓郭辭任國泰投信董事(而不是世芯)和全額賠償投資人. 企圖大事化小, 沒想昨天蔡家第三子─蔡鎮宇的一巴掌(或者有說棍子)一打,這件事變成了社會焦點. 上篇文章談了點台灣公司治理. 這篇就用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看這件事.
首先談一下,為何違反利害關係人?
從公司法來看,公司的董事就是公司的負責人.
所以郭明鑑同時是國泰金/銀行/投信和世芯的負責人. 而如果你還記得顧立雄在當金管會主委時力主的”產金分離”,也就是一個人不能同時兼任金融業和傳產的董事長. 為什麼?
這是因為金融業的錢大多來自社會大眾,如果放任金融業可以隨便去投資/扶助傳產,很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競爭. 又或者以國泰金和富邦金管理的資產規模(約10兆新台幣),如果不加以限制,可以輕鬆地拿下台灣一半上市公司的經營權. (當年辜二少就是用中國人壽的錢幫他取得開發金的控制權). 這也是為什麼大多數的資本主義國家,除日本和德國外,都會限制金融業參與上市櫃公司經營(甚至是投票權)的原因.
這才是關鍵. 我很多年前寫過一篇文章叫”法條與法意”. 意思是很多事法條上雖然寫的不清不楚有漏洞,但如果回歸到最初的立法意義,你就知道郭明鑑其實根本就不應該去擔任”任何”國泰金以外的董事. 這和媒體談的一時疏忽或忘了一點關係都沒有. 要知道郭明鑑並不是一個退休官員或是大學教授,只是”剛好”同時在金融業和非金融業擔任董事. 他是在國泰體系有實質決策權的人(國泰世華董事長),從我個人角度來看,這樣的人本來就不應該擔任任何非金融業以外的董事.
其次是究責
雖然媒體或是財經人士一直把事情導向大意和低級錯誤. 也有人說,說不定是郭的祕書或國泰內部人員忘了建檔和內部申報. 不管實情是什麼,錯誤和損失的確造成了,那麼下一步就是究責.
以公司法第23條來說,公司負責人(包括董事和經理人)在執行業務時違反法令,導至公司損失時,公司可以向負責人追償或負連帶賠償責任.
那麼國泰金/投信會向郭董事求償嗎?
這裡講一個在本blog說過N次,我相信90%台灣現任獨董也沒搞清楚的事─就是獨董的精神.
很多人認為獨董最重要的精神就是獨立和專業. 事實上獨董最重要的精神就是捍衛外部股東的權益. 但凡公司有任何爭議或渉及外部股東利益之事,都應該由獨董出面說明(如購併價格是否合理).
此外,現行制度是以獨董取代傳統監察人,因此公司在高階主管以上(含董事/董事長)有發生舞弊或爭議事項,也應該由獨董來調查並公佈. 所以如果我是金管會主管,我就會依”公司治理”精神,要求國泰金/投信的獨董必須內部調查並提出報告和懲處.
然後哩? 我話說完了. 接下來我就想看金管會和國泰金的獨董會怎麼做了.
(目前金管會的作法是金檢, 講難聽一點,金管會自己都不相信國泰金的獨董能發揮作用. 即便這些獨董大多是金管會高階退休官員)
最後講一個有趣的人,就是國泰金前副董事長─蔡鎮宇.
台灣的媒體都把他形容成一個火爆脾氣的人. 一言不合就開打. 也有人說,自己家業被人亂搞不生氣才怪.
首先,蔡鎮宇持有的國泰金多數股權在n年前就賣給自己二個哥哥了.(蔡政達和蔡宏圖). 所以這次近10億損失,對他並沒有太大影響. 再者,以國泰金今年光上半年盈餘就超過1200億,這點損失是小傷. 既然如此,為什麼蔡董這麼生氣呢? 甚至還動手呢?
我看到這則新聞時,第一個想的是,是誰把這則新聞透露給媒體的? 是國泰員工? 警察? 還蔡鎮宇底下的人? 我不是內部人我自然不會知道真相. 但我知道的是,這麼一打,原本只是平凡的財經新聞瞬間成為了社會版八卦. 無數財經網紅開始評論把新聞炒大了. 原本低調的金管會開始要調查了.
看到這裡,你還覺得蔡鎮宇只是一時意氣用事嗎?
這個案件我也很感興趣,老師發了這篇文後讓我長了不少知識。這邊擠出我個人認為這個案件的看點:
回覆刪除1. 國泰的內部控制系統(金控/銀行/投信)原來是各管各的,郭明鑑說他這次有自我揭露申報,申報了金控與銀行,偏偏投信卻漏掉,然後所有獨董監察也都忽略了這件事。可以說,大家太相信科技,卻沒有定期檢討風險評估。
2. 蔡鎮宇現在只是國泰的一個小股東,既不是董事,也不是經理人,卻可以衝進國泰大樓內痛扁郭明鑑一拳。當然對國泰來說蔡鎮宇可不是什麼「只是一個小股東」,人家可是蔡家三太子,不過在法理上讓一個外人衝進去打董事長一拳,好像不是那麼合乎常理XD
3. 郭明鑑,退一千萬步來說,就先認定他只是申報有疏失(Error),不是有意隱瞞 (Fraud),但看老師的文章,這種金融董事不得兼任其他企業的行規,應該是一個非~~~~~常基本的道理,就跟棒球左投剋左打一樣,但郭明鑑明知卻仍身兼了一卡車企業的董事,我認為要不是蠢,就是壞,或是又蠢又壞。
4. 最後老師說的,蔡鎮宇這一拳讓這件事上了新聞頭條,我猜可能是蔡鎮宇用心良苦,大哥不敢處理的 (蔡宏圖本來還想讓郭明鑑當國泰顧問),小弟幫你扛,直接用這招讓國泰與郭明鑑無法低調解決,這樣一來,可以轉移社會焦點,都是郭明鑑壞壞,也可能可以轉移金管會懲處的大棒子不要打這麼大力 (你看我都把他斬首示眾了)。
說明一下 3. 目前法規沒有禁止金融業董事不能兼非金融業董事. 所以這是沒有違法的. 我也相信郭明鑑不可能做違法的事. 但是從"立法精神"或"立法意旨"來看. 我個人認為是不該的. 這就有賴未來立委或金管會怎麼去規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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