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5日 星期六

談談im.B

談談im.B

 

這是篇我很久之前想談的文章. 原因無它, 我在9年前寫過一篇文章,談美國的特殊借錢方法─Trust Deed P2P lending. 這二者加起來正是前陣子鬧的沸沸揚揚的im.B手法.

http://www.rusrule.com/2014/02/blog-post_16.html

 

還是先簡單說明一下Trust Deed P2P lending各自是什麼?

 

先講P2P lending (Peer to Peer). 這是基於這些年流行的去中介化.

傳統模式裡,有錢人和需要借錢的人或因為資訊不對稱(你不知道哪裡有人要借錢/或有錢出借)、徵信困難(你不知借錢的人穩不穩),以及後續的追討困難. 主要的模式就是有錢人把錢存銀行,銀行付一點利息,再用更高利率再把錢借出去, 賺中間的利差。這也是迄今多數商業銀行主要的獲利模式.

 

而拜網路的盛行,有錢和缺錢的人可以透過特定平台的媒合去除傳統資訊落差的問題. 至於信用,美國有一套很好的信用評分機制─FICO, 需要借錢的人只要授權平台可以取得其FICO評分,平台就可以依其風險訂定不同利率, 讓有錢出借的人(投資者) , 透過小額投資來分散其風險.

 

這個模式,我個人投資過美國的Lending Club以及中國的陸金所.

 

至於Trust Deed. 是指因為美國銀行從2008年金融風暴後,房貸不再像台灣一樣主要看房子的估價,再貸個7(3成作為風險緩衝), 而是主要看貸款者的收入. 這讓更多明明有很好的收入,但因為收入不固定的人很難貸到房貸. 於是有人出來糾團,以私人貸款方式借給這個人,但同時借款人也必須把房子抵押給這些借款人. 簡單地說,就是私人借貸+律師取代了傳統銀行的角色.

 

那些im.B在做什麼? 據其網站上說明,主要做的是透過P2P 平台來做房地產的二胎貸款.

 

什麼叫二胎? 還記得前面說,台灣銀行一般是依房子市價貸7成嗎? 如果有人願意接受第二順位抵押,再借錢給這個人,這種貸款就叫二胎. Trust Deed 一樣,這屬於私人間的借貸,房地產一樣也會抵押給借錢的人,只不過萬一不幸房地產必須要透過拍賣來償還債務時,拍得的錢第一順位要還給一胎(第一順位, 多數是銀行),有剩下的錢才依次還第二順位,再第三順位..(如果有的話). 而毫不意外地,愈後面順位的債權,因為風險愈大,所以借款利率自然愈高(或從投資者來看,報酬率愈高)

 

什麼時候二胎貸款會很流行? 答案很簡單,就是房地產大熱門的時候. 此時一來通常也是股市/房市狂熱的時候,很多人會想把手上的房子再弄點錢出來投資另一間房或買股票, 而對另一頭來說,房市很熱表示倒債風險較低,就算真的必須要拍賣來償債,多半也能以接近市價成交. 風險相對低、投資回報高再加上供需都大,自然會盛行。

 

這就是im.B宣稱做的,一方面透過P2P平台來撮合資料的落差,至於投資的標的,則是二胎的貸款. 而平台會負責後面的質押設定..等工作.

 

既然如此,為什麼會出事呢? 還記得十年前我和一位金融大佬吃飯時,我就告訴他,P2P在台灣應該要做,因為台灣地下金融很猖獗(你看看報紙後面一堆陳老師票貼或佛渡有緣人就知道), 與其放任其無序和暴力討債,P2P至少可以讓小額貸款檯面化. 你不要小看這種事,台灣一堆逼良為娼的,還是一文錢逼死英雄漢的,都是這種幾十萬的小額借款.

 

然而,即便如此,更重要的是,這種事一定要由銀行或金融機構來做,因為你無法得知是否真的有這個借款人.

 

很不幸地,台灣沒有金融機構願意做(或許覺得和現有業務衝突吧),反而由民間來做了,於是自然也就發生了im.B的問題─平台透過虛構的借錢人來變相吸金.

這種事在多年前的中國就是如此,中國因為向金融機構借錢不易,再找上炒作盛行,於是一堆公司乾脆打著p2p 名義來吸金,如知名的恆大金融即是其中之一.

 

照道理,這種平台應該要有相當的第三方公正單位(律師、信託機構…)來確保資金流向或是真的相對的借款者憑證(抵押文件)來確保投資者的權利. 不過在台灣 這項業務似乎被視為一般資產管理,並沒有相關的法律來規範. 於是不意外地,意外就發生了.

 

事情發生後,台灣是怎麼處理的? 非常的不意外就是二種: 一種就是從政治出發,認定這是個官商勾結坑殺散戶的事件. 某位前立委就是從這個角度切入的. 另一種就是斥責政府無能,要求修專法規範的. 然後,因為目前是選舉季,政治人物當今最重要的事,是回選區拜廟和去菜市場握手,這件事相較於一堆口水,如白飯免費是不是代表可以吃到飽,自然顯得不重要了.

 

事實上就算沒選舉,一般這種事台灣政府大概也是當作詐欺案處理,然後經過4~5年的審理後,主事者會被判個5~7(google 一下刑法339 & 341, 普通詐欺是5年以下,加重詐欺罪是7年以下),然後如前文講的,關個3~4年就因為表現良好,提前假釋了.  

 

所以解決了im.B,你覺得以後類似的事還會不會發生?

 

我查了一下im.B的受害金額大概是新台幣25億左右. 其實在此之前還有一條更大的澳豐基金詐騙案,報載的損失金額甚至超過1000. 差別是後者被騙的多半是有錢人,比較不敢高調露面抗議.

 

其實這二案的手法都同樣是以高利率(8~13%)、固定配息(/)來吸引投資人. 也就是俗稱的,你貪我的利息,我就貪你的本金. 所以社會大眾對於這種新聞的直接反應也是,死的好,誰叫你貪心.

 

但事實上,政府真的該做的,不應該只是依法行政,依法調查. 而是應該利用這個機會好好的宣揚這類詐騙手法,例如像基金投信,都必須要有第三方獨立的保管銀行,確保資金/資管不會被基金公司挪作他用. 所以當你去投資任何p2p時,你也應該要確立這機構有這玩意? 還有這個p2p 是個金融機構轉投資,會受金融監管的(如陸金所是平安集團投資的), 還是只是一家受經濟部鬆散管理的一般公司?

不過在現行台灣的氛圍下,政府的心態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直接把這些人打成貪心─死好,不是更簡單?

 

順便一提,我十年前投錢的陸金所()Lending Club(),這些年都收起來轉型了, 所以P2P lending 理想雖好,但現實應該沒有想像的好賺. 如果中美均是如此,要告訴我台灣不一樣,我才不相信. 所以下次再看到台灣的p2p平台,我看算了吧.

 

2 則留言:

  1. 這個案子好笑之處,是立委質詢時,金管會,法務部,經濟部,數發部,都說這不是他們負責的,立委砲轟他們在擺爛。

    我不是法律專業,不過這種法條跟不上新科技的狀況最近層出不窮,比如什麼小玉換臉deepfake,應該是如rus大的部落格所說的,到最後,還是看立委要不要立法監督吧……。好笑的是立委在砲轟政府擺爛,自己卻不去立法修法。

    當時deepfake的刑法修正案,可是火速通過,印象深刻啊,沒有不能通過的法案,只有想不想通過而已。

    反觀這種9年前就有國外案例的金融犯罪,台灣政府這次遇到好像完全失能一樣,沒有公權力出來負責。

    立委繼續砲轟,官員像個小媳婦一樣被罵,詐騙集團繼續爽。民眾看了一場熱鬧。結果什麼都沒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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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就如同"資產管理公司", 如果註冊是金融業,那主管單位是金管會,監管就很複雜,甚至執照也不易取得. 如果是一般公司,主管的就是經濟部,就是台灣一百多萬家公司的其中一家,監管就很鬆散, 這就是我提投資人自己該注意的地方. 而不是覺得事事有政府 我都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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