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日 星期六

台灣有上市櫃公司董事長會因為經營績效不佳而下台嗎?

目前完成了二個鄉民提問...分別是"台灣有上市櫃公司董事長會因為經營績效不佳而下台嗎?" 和 "台灣為何內線交易定罪率很低?"....特別把其中一個完成的提問PO上來, 給後繼者作為參考用. 也希望能鼓勵大家多多提問









提問人 台大PTT-Stock版 Vonix


台灣有上市櫃公司董事長會因為經營績效不佳而下台嗎?


 2005年,被譽為當代最偉大的企業家,蘋果公司(Apple)董事長兼執行長賈伯斯(Steve Jobs)在對史丹福大學畢業生演講時,談及他在30歲的時候曾被當時董事會逐出公司的心得。雖然早已事過境遷,賈伯斯也早已重返董事會並把蘋果打造為近年來最成功的公司之一,但談及此事時,他仍不免感嘆:「你怎麼可能被你自己創立的公司給解雇了!」

事實上,創辦人被逐出董事會的例子在美國時有所聞,例如雅虎公司(Yahoo!)共同創辦人楊致遠就因決策錯誤,拒絕微軟(Microsoft)的出價合併後,在2008年底被迫辭去董事長和執行長的職務。智慧型手機先驅--黑莓手機製造商,加拿大的RIM(Research in Motion)兩位共同創辦人及執行長的Mike Lazaridis和Jim Balsillie 則是因為業績不佳在2012年初被要求交出董事長及執行長的棒子。而根據統計在2007年到2008年金融風暴期間,美國500大企業(Fortune 500)中有高達三成的執行長或董事長因為業績不佳而下台。

那麼,讓我們回到最原始的問題,「台灣有上市櫃公司董事長因為經營績效不佳而下台的嗎?」

這個答案是Yes,而且其實還不少!不過你也不用太高興,台灣上市櫃公司董事長會因為經營績效不佳而下台的,基本上只存在三種情況。第一,國營或政府具有控制力的企業,不過通常這種企業董事長的下台,經營績效問題多半只是個幌子。第二種情況,公司經營不善而接近破產或是董事長有明顯違法掏空。董事長因為被起訴、流亡海外,或是因為金援條件要求下,不得不被迫下台。第三種,公司被市場派「搶奪成功」,或是家族內兄弟鬩牆、父子反目等家族鬥爭下喪失董事長頭銜。除此之外,很抱歉,台灣董事長被董事會趕下台的例子,似乎是前所未聞。

那麼,這樣在美國相當普遍的情況,為什麼在台灣卻很少發生?難道是因為台灣企業執行長或董事長的經營績效普遍要比美國企業好嗎?若答案是否定的,就代表是台灣企業的經營或是法令規定上勢必有些「獨到」之處。

首先,台灣企業經營者多半有強烈的家天下思想。也就是說「這家公司就是我的」,「是我(或我爸)辛苦打拼才有了這家公司」,也因此讓經營者有了強烈的「使命感」,「誰敢要我的公司,我就和他拼命!」

當然,要守住一家公司光靠豪情壯志是不夠,台灣在制度上的瑕疵,反而造就了二項掌控企業的法寶:

 

第一個法寶是企業的交相持股。不少企業在上市前後最喜歡作的一件事,就是用公司內部資金成立投資公司,再利用這些投資公司回購母公司股票成為大股東。或是透過集團內各公司交叉持有彼此股票,這些動作有一個很好聽的名稱,叫做「鞏固經營權」。但從現實面來說,對經營者有一個更大的好處是,個人僅需持有一點點股份就可以控制整個公司。形成了公司經營者的持份與公司權力極度不相當的情況。

 

第二個法寶叫「法人代表制」。也就是既然子公司成為了公司大股東,自然由子公司(法人)推派代表來參與公司董事會。這有什麼問題呢?很簡單,因為董事長控制了公司,所以自然也控制了子公司,自然也控制了這些子公司的法人代表。換言之,董事長一個人就可以控制整個董事會成員。而且別忘了,法人董事和自然人董事最大的不同在於,自然人董事有任期制不能隨便被更換,但是只要法人代表不聽話,董事長可以隨時更換法人代表。所以,如果打開台灣上市櫃企業董監事名單,除了獨立董監事外,幾乎超過八成以上都是法人董事代表。在這種情況下,除非已經暗中串連好,否則董事長就算作錯什麼決策,董事會上也是一片「鞏固領導中心」,自然不可能會有董事成員傻到和自己過不去,作出要求董事長下台負責的聲音。

 

除了公司內部制度的問題外,台灣還有另一個天然的避風港,那就是股民的心態。在美國,除了董事長或執行長下台的消息時有所聞外,上市公司還常有一種新聞是台灣很少見的,那就是股東集體訴訟 (class action lawsuit)。或許是美國人天性好訟,美國的上市公司舉凡發生管理階層舞弊、決策錯誤,甚至是沒理由地股價接連下挫,都會引發股東集體訴訟。這些訴訟或許會成功,或許不成功,但對公司經營階層而言,無異是一次又一次的信任投票,也無疑是一種隱形的監督。當公司決策者為了個人偏好作出具有危及公司決策,或者是董事會不作為而使公司績效持下降時,經營者都有可能會因此需面對法律的訴訟。

但是在台灣,很遺憾地,由於這樣的集體訴訟風氣並不盛行,在面對類似情況時,股民多半只能選擇把股票賣掉,或頂多撐到一年一度的股東會上發發牢騷,然後再看看公司董事長鐵青著臉鞠躬道歉。等股東大會結束,董事長依然搭著司機開的賓士車離開,小股民依然要排隊等公車,一切就像不曾發生過一樣。

台灣有類似美國的集體訴訟管道嗎?答案是有的,相關法規賦予股東可藉由股東代位訴訟、團體訴訟、歸入權等的行使保障權益。然而,台灣受限於制度與法規,沒有律師事務所願意像美國律師般,把團體訴訟的案子當作一個投資標的來經營,期待在勝訴後可以拿到高額的報酬(contingent fee)。只能仰賴政府在2003年成立的半官方的「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來幫投資人主持公道,集結權益受損的投資人進行團體訴訟。然而,由於該組織的非營利型態與業務規則的限制下,受理的案件仍以財報不實或內線交易案件居多。

至此,台灣上市櫃公司老闆為何很少因為績效不佳而下台?我想答案已經呼之欲出了!除了現行制度讓經營者很容易就用一點點股權掌控整個董事會外,其實缺乏外部監督的力量也是重要的原因。要改變這樣的情形,建議應該採取以下作法:

  1. 要求子公司/孫公司所購入母公司股權不得具有投票權

  2. 提高獨立董監事席次

  3. 廢除法人代表制,全數改為自然人代表制

  4. 強化股東行動主義意識。


 

 








球證、旁證、主辦再加上協辦都是我的人。想和我鬥?哼!













取自電影《少林足球》強雄台詞


這篇文章經過字數修改及版面調整後投稿工商時報, 並利載於9/12 A6版的政經八百版面中.

登出後有讀者針對上列第一項"要求子公司/孫公司所購入母公司股權不得具有投票權"提出現行法規本來子/孫公司對母公司就不具有投票權. 

在公司法規定中, 第179條規定母公司持有超過50%公司不得對母公司有投票權 以及第369-10條規定, 相互投資公司行使表決權不得超過總數1/3.  

但事實上, 母公司對從屬公司並不需要非得要到50%以上才有控制權. 老闆們可以透過股票的質押或是集團內各家公司交叉持股同樣達到控制一家公司, 又不讓單一公司持份超過50%.  這也是我的原意, 希望能夠更從嚴認定.

 

2 則留言:

  1. 版主您好,
    在這裡留言是因為最近公司法有可能要改了。
    對於 "廢除法人代表制", 我的疑問是,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權,董事如果只能是自然人,如何代表該母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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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i rigel:

      我倒認為會過的機率很低. 不管如何,針對你的問題:
      公司依然可以用持股支持"自然人"出任董事. 差別只在於自然人當董事, 公司不能隨時想換就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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