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9日 星期三

談談國票金肥貓

 

談談國票金肥貓

 

最近有個有趣的財經議題. 就是不少民代和媒體爭吵著,台灣最小的金控國票金居然有位年薪2000萬的副董事長. 特別是國票金今年5月才改選董事,官股持有過半董事席次,被視為準公股’.

 

國票金資本額366, AUM4700. 相形之下,最大公股金融機構─兆豐金,資本額1483億,AUM5. 可是兆豐金董事長年薪約500~1000萬間,一比之下,更顯得國票金副董薪酬的不合理.

 

於是你看到了,從某家媒體帶頭,財經媒體爭相抄襲,一直到立法委員都在炮轟整件事的不合理.

今天就來談談這件事,順便看看台灣公司治理是怎麼

 

首先,為什麼我開頭這是件有趣的事. 因為這又是再一次,台灣習慣用個案而不是用制度解決問題.

 

國票金不管董事長或是副董事長,他們的薪酬是怎麼決定的? 答案是由獨立董事組成的薪酬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台灣所有的上市櫃公司都強制設有薪酬委員會). 而且理論上這些數字都要有績效和一定數字佐證. 換言之,不管是金管會也好,還是其他股東也好,如果你覺得這些薪酬數字不合理. 你應該要做的是,要求那些獨董出面說明決策依據是什麼 ?

 

那為什麼金管會或證交所不這麼做呢? 因為這些官員成天告訴你獨董有多好、多專業、多獨立,但其實他們心裡都知道,台灣的獨董大都是橡皮圖章,無三小路用的.

從這件事政府的處理方法,只不過再一次印證大家本來就知道的事.

 

其次,國票金副董領二千萬到底合不合理呢? 如果你去查去年的年報,你會發現國票金副董這個職位並不是現在才領這麼多,而是一直以來就是領二千萬. 惟一不同的是,在今年之前,副董事長叫何志強,他是美麗華/旺旺陣營的代表人. 換言之,你發現中時集團成天在攻擊這件事,但似乎忘了不過才半年前,自己陣營的代表人卻在同一個位子拿著同樣的薪酬.

 


如果一家小金控要設一個領年薪2000萬的副董不合理,為什麼去年以前是合理的,今年卻不合理了? 為什麼中時這麼恨耐斯?

 

為何如此,這要從國票金的歷史講起.

 

如同多數金控初期都倚靠一個主體,如新光金的新光人壽、中信金的中信銀, 國票金的主體是國際票券. 這是早年政府特許權下三家最大的票券公司(興票 國票和華票)之一. 這種票券公司背後大股東,基本上就是國民黨的中央投資公司和各大銀行. 如同中華開發一樣,在那個黨政一體的年代,大股東並不需要持有決定性股權,反正也沒人敢挑戰黨和政府.

 

這時國票案爆發了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5%9C%8B%E7%A5%A8%E6%A1%88時任總統兼K黨主席李登輝指派愛徒─林華德(李是林的指導教授和證婚人)去救火,於是林從台大教授一躍成為了國票的董事長. 順便一提,我的書公司的品格開頭序講的有位老師說,台灣的教科書都是翻譯和抄襲,惟一真的是作者自己寫的只有序. 那位老師就是林華德.

 

等到政府開放金控公司成立,林華德已經不再以官派專業經理人自居了,他想把國票囊括成自己的地盤. 理由很簡單,官派的會被換掉,只有自己當家才是鐵打的. 這種事前前後後很多人幹過,從曹興誠到鄭深池….有些人成功,有些沒成.

 

Anyway, 有李登輝撐腰,沒什麼好怕的. 於是國票金在2002年成立了.而且林董(Walter)非常有種, 直接把國票金控的英文改為類自己的名字─林北的地盤 (Waterland). 看到這個,你就知道那個年代的人有多敢亂搞. 也在這個時候和K黨友好的耐斯集團也入股取得一席國票金董事.

 

林董的霸業還未竟全功,自己出事了. 老婆(續絃的)─葉素菲搞出了知名的財務造假案─博達案,再加人林董自己介入太平洋SOGO出售案,2005年被金管會解任了.

 

失去了林董,再加上政黨輪替. 國票一時無主。當時耐斯被視為國民黨勢力(陳哲芳當過中央委員和投管會委員),數位產品護照(DPP)當然想除掉,於是找來台灣金服的洪三雄出任董事長,而耐斯陳家負責總經理.

洪三雄本身財力不夠,除了官股另找上德安集團(美麗華)和領航集團(台灣產險)支持,而耐斯找來東元和寶來. 最終透過委託書收購,耐斯取得過半董事和董事長席位.

 

但這事沒完,官股開始退出國票金. 德安順勢從市場吃下股份. 成為最大股東. 2008年董事再次改選,這次洪三雄派以6:5董事席次險勝. 洪出任董事長. 但真正引爆點是2010年,國票金有意購併美商大都會人壽的台灣分公司. 市場派(耐斯)以出價過高反對.

 

洪一怒之下,以召開臨時董事會和席次佔優勢下,強勢罷免耐斯的3席董事. 這麼一搞不但不合法,而且把雙方的對立更推到頂點. 當時金管會不得不介入,於是訂了下原則不准罵老母 不准提性器官’, ~不能打委託書大戰 按股權分配席次’…當然官股沒講明的是,你們二個別忘了 林北不只是裁判 我也是股東”.

 

為了2011年的再次董事選舉,於是洪三雄派找來了大金主─旺旺集團進場. 有趣的是為了選舉,獨派大老和紅色資本家居然巧妙地站在了一起. Anyway, 這次選舉由於官股的強勢進場. 最終成為官股和二派(耐斯/洪派(旺旺/美麗華/台產)共治. 由旺旺推派中性的魏啟林當董事長, 新設副董事長由官派負責協調二派. 就這樣相安無事了十幾年. 直到今年. 這當中旺旺逐加碼到10%約和耐斯相當. 美麗華和台產則是逐歩減碼退場. 洪三雄變成人旺的代表人.另有新進的台鋼集團.

 

2025年,政府不知道吃錯什麼葯,又開始要求旗下金控和國營事業大量買進國票金股份,一躍成為最大股東. 檯面上的理由是不能坐視二派爭鬥損害國票金股東權益. 但大哥,這件事已經搞了十幾年了,為什麼今年才想起? 是因為AI 帶動數位產品護照變智能了嗎?

 

更搞笑的是,政府說要來個公公併,結果被點名的第一金和兆豐金都說,出錢可以,合併那就謝了. 他媽的,我只聽過現在資本主義下公營走向民營,第一次聽到民營走向公營的. 有啦,在偉大的習主席領導下的政府的確是如此. 這麼一說就很明白了,原來是AI 趨動數位產品護照走向兩岸一家親….這個決策應該是豆包或通義千問做的. 結案!





 



 

2026年7月22日 星期三

憶亡友

 憶亡友

 

在我年輕時非常愛投資公司─原因無它,很幸運地,我24歲左右投資的第一家公司就是我最成功的投資。當時我一個月薪水大概2萬,而這家公司在往後的20年,給我少則一年20幾萬,多則到上百萬的股利. 也成就了我後來投資和亂投資的本錢.”

 

之後的投資,多半不如意,有些賺了錢但很不爽,更多是勉強拿回本金,或甚至連本金都拿不回. 後來我把這些投資心得,以人和事 對和錯 組成了四個構面. 分別是對的人 對的事對的人 錯的事錯的人 對的事錯的人 錯的事’.

 

請你想一想,這四種投資中最爽的是什麼? 當然是 對的人和對的事. 投資公司的經營者很誠信和努力,產業又剛好趕上大趨勢. 所以公司持續賺錢和分紅.

 

反過來說,讓人最幹的是什麼? 你或許會想,當然是錯的人 錯的事’. 答案倒不見得. 因為會投到這種公司,基本上是你自己白痴. 我投過, 最終公司倒了損失60.(20多年前) 事後反省,是當時投資順風順水,自己失去了戒心.

 

真的讓人最幹的是對的事 錯的人”. 這個案子除了拿回本金,我忘了是賺60萬或150. 心裡卻幹到沒力,因為這生意如果好好做,我是有機會賺到千萬以上的,結果被亂搞,經營者應該後來有賺到2~3年,但最終公司內鬥不久就倒了.

 

不過今天想談的是另一個情境,錯的事 對的人.

大概20年前我投資過一家軟體公司. 負責人是我的前同事. 當時我去看她時,公司設在仁愛路某家日語補習班的後面. 原因是當時有位美籍的華人,想複製當時美國大量軟體外包給印度的模式. 宣稱他可以從華爾街拿到很多案子,要我同事成立一家公司,並在中國建辦公室招募工程師接這些外包.

 

於是這位前同事很認真地在台灣成立了辦公室,招了2個員工,並在不久後在蘇州高新科技園也建了一個辦公室,招了十幾位員工.

 

然後呢? 然後這個華人只簡單丟了2個案子,錢也沒進來,最後要她自己想辦法. 公司負責人是妳,十幾個員工是妳招的,大家都等著妳發薪,結果最上游的業務和金援不見了,你會怎麼辦?

 

這位女士選擇一邊碎碎唸一邊扛下了一切. 她是政大哲學系畢業的. 雖然和我同在軟體公司,但她的工作是行銷,基本上她是不會寫程式的,甚至當時對於程式的了解很有限. 但她就是扛下來了,自己當業務,瘋狂地找工作. 經常半夜3點都還不睡覺(根據email 回信的時間).

當時我手上有些金主,所以她成天找我借錢. 後來她發現對一家新創公司來說,最公平的案源就是政府標案. 而每個案子都需要押標金,但她沒錢. 每個月都在算,月底的錢和下月初的薪水要怎麼發. 所以我變相成了她的金主.

 

於是在某次借錢時,我不忍心地告訴她,不然我投資妳好了,至少讓妳有個月可以喘口氣. 這是我人生惟一一次,明知會失敗,但仍然作的投資. 但我很開心,因為我知道這家公司的經營者比我還拼.

 

不知為何那次投資後,她不太向我借錢了. 彼此也少了很多連繫.

 

大概5年前我從美國搬回台灣,又連絡上她了. 很意外地,這家公司居然還在. 見面聊了一下這些年的過往,才意外發現前2年是她人生最苦的日子.

 

這些年公司已經站穩政府標案市場了,裁掉了蘇州辦公室,而在台灣有了50個人. 一帆風順下,大問題來了. 某個政府標案已完成上線,甚至該單位還公開辦活動宣傳系統上線了,但承辦單位主管卻不肯驗收, 甚至停止該公司投標公家機關的權利. 這一下整個公司都完了.

 

此時,50個員工很講義氣沒人離開. 但問題來了,一方面收入沒了,另一頭有50個人的薪水要付. 然後呢? 她依然霸氣地硬啃了下來. 據她說,那二年她把所有能借的錢都借完了,辦了一堆信用卡,再把所有額度/預借現金全部借完了. 她甚至上網去查,有大學學歷去華西街接客一次可以賺多少錢? (Seriously, 這是她說的).

 

很幸運的是,在這二年,所有被她服務的政府單位都選擇相信她. 支持她以另一家公司的名義重新投標. 而在我和她碰面後1~2月後, 當年的案子一審宣判,她的公司勝訴,再過一年,二審也勝訴並定讞,也算還給她一個清白.

 

不久後,她line , 重提了當初的投資. 她說舊公司過去二年營收幾乎是空的,但新公司是賺錢的, 看我是想轉成新公司股份或是退股都可以. 我說,當初投資是純為了幫忙,現在公司可以獨立了,就把錢退給我即可. 然後,一如既往,有幾個月非常熱絡的互訪公司、暢談過去和未來, 接著就因各忙各的,一段時間沒連絡了….直到上周我有收到她的line.

 

李先生您好, 我是珮齡的姪女. 一個悲傷的消息需要告知您,珮齡前段時間因生病離開了

 

當下,我第一個感覺是詐騙. 除了和這位姪女通話,也打了電話去公司求證. 很遺憾,事情是真的.

 

方珮齡, 妳是我這輩子見過最拼命的人, 也是我這輩子最無怨的投資. 好好休息吧,雖然我知道妳依然不甘願. 但妳的拼鬥和永不放棄的精神會活在每個認識妳的人心裡.

 

 

 

 

 

2026年7月10日 星期五

冷血法官?

 

冷血法官?

 

最近有一則引發熱議的新聞,是有個護校的女生被吊車撞死,死者母親提出600多萬的損害賠償(最初是1200, 另加493萬的精神賠償),被法官部份駁回. 母親控訴在法庭上問法官,難道我女兒白死了嗎? 被法官冷回: 是啊. 引發眾怒.

 

不意外地,新聞下方留言多是,冷血法官恐龍法官法官就是終身職才會擺爛”….

 

由於上一篇我才寫過一面之辭對公職的傷害. 所以這件事我認真看了一下,並提出我的想法供大家參考.

 

先講一下事情的起由.

如新聞所訴,一個女學生被吊車撞死了. 照理來說,被害家屬會對司機提起刑事和民事訴訟. 問題是這個司機4個月後就病死了, 所以刑事被撤銷了. 那民事賠償呢? 因為司機的子女都拋棄繼承. 司機本身也沒有什麼遺產. 所以也賠不到.

於是受害家屬盯上了吊車司機所屬的公司.

 

在調解庭時,吊車公司表示公司有投保責任險,最高可以賠償500. 但家屬拒絕了. 於是正式上法庭. 被害家屬一口氣請了4位律師,看來勢在必得. 沒想到結果卻遠不如預期,難怪家屬會很氣憤.

 

為什麼法官會駁回呢?

你經常會看到有人放話,我要告你,並求償1億元的損失來恐嚇別人.

這種事放話可以,但法院不吃這一套. 並不是你說損失1億,法官就從這1億元打個3折或5折判給你. 法官會要你列出你的實際損失. 這當中有憑證/收據的是最穩的. 所以你會看到很多人會提出精神損失”. 畢竟精神損失到底是多少很難說.

 

以這位受害家屬來說,她提出的損失如下:

1.      喪葬費: 891680 (法官准了)

2.      機車損害 8 (法官准了)

3.      撫慰金 200 (法官准了)

4.      扶養費 6075364 (法官不准)

 

為什麼扶養費不准呢? 因為依民法1117

受扶養權利者, 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事實雖然不同意扶養費,但在判決書裡,法官也提出了申訴機制:

故原告若主張受撫養者係直系尊親屬時,應提出該人不能維持生活,且以現在及將來可能取得財產推斷其不能維持生活之判斷之證據或證據方法;如非之,應提出該權利人無謀生能力之證據或證據方法,或兩造於115327日前(以法院收文章為準)提出前開事實群或衍生事實群之證據或證據方法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逾期提出者,本院則不審酌其後所提出之證據或證據方法。

 

也就是原告要是能在一定時間內證明她沒有生活能力的證明,法官是可以改判的.

 

我以前講恐龍法官文章時曾講過,法官並不是像名嘴講的那樣可以隨便判,或是自由心證”. 法官必須依照法條判案. 當法條有彈性, 如可處1年以上 7年以下或易科罰金時,法官才有裁量的空間.

 

再者,法官是依據被害家屬提出的各項費用裁決,你提一個明顯不會過的,結果真的被否決了,那問題是出在法官還是律師?

 

另一個受爭議的,是判決書上寫了受害家屬已領了700萬元,但家屬說只拿到200萬,指責法官亂寫.

 

先講一下這200萬是什麼? 是你買機車或汽車強制你每年都要買的強制險”. 最高理賠200. 這背後有個感人的故事.

民國78年有個小孩被卡車撞死了. 當年很多卡車司機都是撞死人就算,反正公會賠個20~30. 不和解就找黑道威脅. 就算真的告上法院判決成立,司機早就脫產了. 被害家屬什麼都拿不到.

這位被害家屬(媽媽)不甘心,不但拒絕和解,還奔走立院,並對發動小孩的同學和國外親友寫信給台灣各單位,終於在民國85年立法院通過第三人強制責任險. 如果被撞死,保險公司會理賠,至少有筆錢可拿.

 

回本案,受害家屬的確拿到了這200. 她和前夫各分100.

500萬呢? 很明顯地指的是吊車公司提的公司所投保的責任險上限. 判決上寫的是不爭執原告已領強制險700”.

但受害家屬堅稱只領了200. 所以問題可能是:

1.      法官筆誤

2.      庭上法官有提到對方已接受500萬,原告和律師沒有反駁.

 

不管如何,回到現實,除非受害家屬可以舉證受扶養的事實,否則維持原判下,原告也只會從吊車公司拿到:

 

喪葬費: 891680+機車8+撫慰金200-已領200=971680

 

(p.s 依保險法規定,200萬責任險是保險公司代被告賠原告的, 所以屬於被告的賠償金範圍)

 

1.      或許這也是法官認為,你為什麼500萬不要,反而要去爭這個97萬多的原因吧.

2.      我不是法律專家, 以上法條都是問Gemini得到的. 比較不理解的是,這些法條我可以查得到, 為何四位律師不知道?

3.      如果是律師自己怠忽職守,反而想從輿論壓力去情緒勒索法官,我覺得很不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