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7日 星期三

那個荒謬的年代 下

 

那個荒謬的年代

 

年底意外地忙,但一直拖稿也不是辦法,所以今天就把下集做一個了結. 談一談為什麼辜仲諒最後判無罪(again, 目前只是高院更三審無罪,並非三審定讞無罪).

 

那麼本案中辜仲諒被告什麼罪? 一共有8條,但很多都是差不多,主要有證交法裡的間接操弄股價” (就是炒作股票啦),另外3個是相同,只是分屬於不同法律: 刑法、銀行法、和證交法裡的特別背信罪”. 這些罪在一審均判有罪,合併有期徒刑9.

 

炒股很容易理解,就是前文講的,辜知道中信金將大量從市場購買兆豐金,於是先行佈局買進,屆時再逢高出脫. 這個罪坦白說不是很重.

 

真的比較重的是背信罪. 如果你常看這個blog或是我的書,你應該對背信罪不陌生. 可以簡單理解,所謂背信就是民間版的貪污, 貪污是政府官員或執行公權力者才有的罪, 因為公司法裡提到公司負責人或執行業務者,對股東負責忠實誠信的義務, 所以如果你做出了傷害公司卻圖利於他人(或自己)的事, 就違反了忠實誠信原則,所以叫背信”. 反正差不多就是民間版的貪污就對了啦.

 

辜仲諒利用權勢,指示把原屬於中信銀的基金賣給了私人紙上公司─紅火,最後紅火利用中信金從市場大量買進兆豐金時逢高出脫,從中賺了約10億新台幣. 法官認為這10億原本該屬中信銀所有, 所以辜仲諒違背了經理人忠實誠信,傷害了中信銀, 所以背信罪成立.

 

既然如此,那為何又會變無罪呢?

首先,法官認為不管是之前中信表外的巴克萊基金,或是後來中信金自己進場買兆豐金,他們都是用正常委託價買進,並沒有出現刻意拉高股價,(廢話,那時在建部位,當然巴不得股價愈低愈好). 也沒有高買低賣、或低買高賣的現象(廢話,當時中信金的目的在購併,當然不會賣), 兆豐金後來上漲,主要是中信金想購併的消息傳出所致,所以不能說辜或中信高層在炒作股價. 所以炒股不成立.  

 

如前所述,炒股一般罪都不會太重, 重要的是背信. 如果你看過我寫的銀看台灣司法, 或是公司的品格2 “有關係就沒關係? 萬泰銀行掏空案”, 你就知道.

當初這個案子被炒成董事長掏空50 16萬元了事”, 就是因為許勝發是被告背信罪非法授信,檢察官求刑10, 但最後一、二審都是背信罪無罪,但非法授信有罪, 所以才有罰款就可以脫身的結果(最後判決是罰720萬左右).

 

那許勝發為什麼背信罪會無罪呢? 這是因為台灣法律對於背信罪成立的有一個必要的條件,那就是公司必須受害. 而在萬泰案中,所謂被掏空的萬泰銀行和萬泰證券都出面證明,許挪用的50億元,都有按時繳付本息,甚至還提前還款了,所以這二家都沒有受害”. 那既然無人受害,背信罪自然不成立囉.

你是不是覺得總似乎有些地方怪怪的?

 

回到紅火案, 之前說了,辜被告背信是因為把原本該屬於中信銀的10億弄進了自己人的口袋. 那為何背信會不成立呢? 首先,法官幫辜家作了一個很好的解釋,那就是之所以要把基金的持股賣給紅火是件無奈的事.

 

因為如果不賣的話,一旦中信有意購併兆豐消息傳出,金管會就會要求中信申報持有兆豐持股,因為當時合計起來已經超過了5%, 但中信沒有申報, 很有可能金管會會強制中信出售持股, 屆時大量的賣壓會讓兆豐股價下跌,反而會造成中信銀損失. 而辜指示賣給紅火的做法,讓中信銀沒有損失,反而賺錢了. 所以不算背信.

 

其次,不久後,紅火很快就把7億元匯回給了中信銀, 再加上辜家願意賠10億給中信金,再加上最最後,中信被迫把持有的1.76億股兆豐金全部出售,總獲利超過110億元. 整件事下來,中信不但沒損失還大賺,既然中信金沒有受害,但辜的背信罪當然不成立.

 

看到這裡,你是不是覺得好像怪怪的,又說不出來不對的地方在哪裡?

 

先等一下…….

剛說紅火獲利了10億,然後退了7億給中信,雖然說辜家自己又貼了10. 但最初的10-7=3億到哪裡去了呢?

最早辜仲諒說這3億是交給了吳淑珍. 後來又翻供,說是他的妹夫,也是中信銀的總經理陳俊哲告訴他吳淑珍要3(事實上一共是1千萬美元, 當時約3.3), 所以錢就到陳俊哲那裡去了,至於陳俊哲有沒有給吳淑珍這些錢,他也不知道. 吳淑珍自然是否然的, 所以問題全部都到陳俊哲身上了….然後呢? 陳俊哲消失了…..然後,這個案子就變得死無對證了. 然後,這個案子又被政治化,然後,就是你知道的…..

 

看到這裡,我不知道你有沒有慧根,可以看出來台灣商業犯罪的問題在哪裡?

你一定不相信,原來玩玩不給錢 就不算嫖說的正是台灣背信罪的定罪原則. 我只能說,有台灣這麼好的環境,大老闆還不去掏空自家公司,那真的是太N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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