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5日 星期五

談台灣司法荒謬

 談台灣司法荒謬

 

我大概有一個多月都沒有更新blog了,昨天某位忠實的大哥讀者還來信問候,問我是不是出了什麼事? 其實過去一個月我一直忙著搬家,大概是本週一才大致搞定,所以馬上來更新文章。

 

最近台灣有個不太受人注目的新聞,那就是最高法院決定把纏訟多年的趙建銘內線交易案提交大法庭,讓這個案子可望做出最終判決! YA! (真的嗎?)

 

看到這段你可能第一個問題和我一樣,那就是什麼是大法庭”? 台灣司法是三審制,由地方法院(一審)─高等法院(二審)─最高法院(三審)組成,其中最高法院只能對二審判決要求再做釐清,不能推翻二審判決。問題來了,如果三審和二審的意見就是一直僵持不下怎麼辦? 以前的做法,案子就會在二審和三審之間一直來回,也形成了台灣常見的一個案子審了十年都沒判,於是有人就想到了,既然二、三審都搞不定,不如在最高法院上面再搞一個最最高法院來裁決就好,於是大法庭就在去年成立了。

 

當然,司法要從三審制變四審制茲事體大,所以網站上會告訴你,大法庭只是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合組的特殊編組,依然還是三審。這種說法一點都不讓人意外,反正這麼多年來台灣人一直最強的就是名字是一套,實質又是一套。同樣的道理也產生在公司治理界一直要求成立的商業法庭,只是這種要求在台灣怠惰的立法效率下很難成立,於是一樣有聰明的人就想到了,就把現有的智慧財產法庭”(原本是專審專利權這類智慧財產權的),名字不改,但未來財金訴訟都移到本庭,然後改二審定讞制就搞定了。台灣人獨到的智慧再次展現。

 

Anyway, 這不是本文重點。重點是趙建銘的台開內線交易案。這個案子發生在2006年,同年12月一審判決有罪(6年徒刑,罰金3000)2007年二審判有罪(7年徒刑,罰金3000),然後呢? 就和太監一樣…..下面沒有了!

有興趣的可以看wikipedia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B6%99%E5%BB%BA%E9%8A%98

 

問題出在哪裡呢? 答案就出在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對趙建銘的不法所得到底是多少起了爭議?

 

在二審法官的認定中,趙的不法所得是1318萬元,可是其中一庭的最高法院法官認為,這個錢應該要把證券交易手續費、券商手續費扣掉,這樣不法所得只有9千多萬。

 

為什麼要爭這個呢? 因為證交法中對於內線交易的處罰是依不法所得金額判處不同刑責,而偏偏1億元就是一個門檻(證交法171)。從法律上看這很合理,法官當然要釐清不法所到底是多少,才能判處正確的刑責。可是從常理來看,一、二、三審法官全部都認定趙建銘有罪(請注意,本案不是在討論趙到底是有罪還是無罪,三庭的法官都認定趙是有罪的!),結果只為了他到底該判7年還是3年,最終14年來趙建銘只被拘留一個月,難道這是對的嗎? 這就像有個人砍了人家17刀,對方死了,結果法官在爭辯這個人到底是死在第5刀還是第16刀,搞到這個人14年不用坐牢,這到底是誰有問題啊?

 

你可能想,哎~反正現在有大法庭了嘛,這個問題可望獲得解決! 但你要想的是,為什麼14年來從來沒有人想過這件事的不合理?  你可以想像,如果有個病人在醫院住了一年,好的醫院應該會出現警示,並檢討為何這個病人住了一年,而不會是只要病人就有繳錢就算了,這就是內部自我檢視機制。那麼台灣的司法制度到底有沒有內部自我檢視機制呢? 抑或只因為本案具有政治性,歷任司法院長嘴巴講著司法獨立,但其實都是觀政治風向的高手? 從趙案去檢視台灣的司法內部機制,我想這才是真正的問題吧!

 

對了。那如果大法庭還解決不了呢? 不用擔心,14年會再有大大法庭,最後或許在趙建銘90歲時,龍行天下、至尊無上終極法庭會做出最終判決的,然後趙會和我書中寫的萬泰銀行許勝發一樣,因為減刑很多次,最後易科罰金。

 

最後附上我每次寫司法都固定會講的話:

 

法律有二層意義,最基本的意義是處罰,就是你做錯事我就罰你;但更積極的意義是威嚇,警告你不要做這件事,否則會被罰。

 

回頭看看台灣的司法,你覺得這個制度到底是在處罰做錯事的人,還是在威嚇這些人…….還是在……..鼓勵這些人!

 

 

3 則留言:

  1. 還是在懲罰在處理這些事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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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確定啦,判3年8個月,他爸4年。昨天2021/10/15的新聞。
    這樣應該算輕判吧。畢竟原本是一億以上,要關7年以上14年以下(證交法171-2,殺一個人都不用判這麼重)。現在只需要關3年以上10年以下(證交法171-1)。
    判個3年半,表現良好假釋。不然就學老丈人漏尿就醫。

    感謝台灣司法明察秋毫,分明是鼓勵台灣人金融犯罪,金額在一億元附近,然後不法所得記得扣掉券商手續費喔。

    請問他不法所得國家有沒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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