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司法改革─判決速度
這篇文章是源自我之前在ptt-stock 版PO文,關於以下這則新聞的再延伸。
不知道在你看完這則新聞後的感想是什麼? 鬼島不意外、官商勾結、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我猜這也是寫這篇文章的記者想告訴你或引導你的想法,這從這篇報導下面的留言就不難猜想。如果你的想法也差不多,認為二審法官同意讓鄧以3.5億元交保,一定就是有一些暗盤交易或被關說,或許你應該先知道以下的一些數字:
(註 本案最高法院已接受檢察官的抗告,撤銷鄧3.5億元的交保裁定)
首先,鄧案目前還在二審,換句話他還沒被判刑確立,目前他的情況是法院為了防止他逃亡或串供所進行的羈押。基於人權或是要求司法速審,台灣現行法律要求檢察官或法官都不可以無限制的羈押一個人。這項法律主要是<<刑事妥速審判法>>,其中第五條把羈押以十年刑責作區分,十年以上的重罪,一審和二審各可以延押6次, 三審1次, 每次不能超過2個月. 換言之在二審判決前,一個重犯一共可以被羈押4(檢察官)+(6+6)x2(一、二審延押)=28個月.
鄧被押了多久我不知道,根據這則報導說被押了快2年,我就算他被押了2年(24個月). 換言之,再過4個月後只要二審還沒判決,他一定要被放出來。你不妨想想如果你是二審法官你會怎麼做?
1.
再和鄧撐4個月到第28個月,然後提一個鄧文聰可以接受的保釋金額放他出來? (因為反正也不能再押他)
2.
利用還有4個月時間的談判籌碼,提一個高額的保釋金逼鄧文聰接受,至少自己手上還有一些保證?
以上二者哪一個才是最好的策略? 我不知道。但由上看來二審法官絕對不是個笨蛋,或是大家想像的收受賄賂或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這個案子真正該被討論是另一個數字─台灣商業犯罪的結案速度。你知道台灣這種掏空型財經犯罪從起訴起算到三審定讞平均結案的時間是多久嗎? 我聽過一位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說過,台灣這類型犯罪平均結案時間是10年。當你看到10年這個數字很驚訝時,別忘了這是”平均”10年,換言之,可能一個案子是5年結案也可能一個案子是15年才結案。像我書中提到的”萬泰銀行掏空案”,這個案子犯行在1996~2003年,在2008年被起訴,2014年一審判決,2016年二審判決,到現在都還沒三審定讞。以最早的犯行來算,到今天都超過20年了,如果以起訴來算,已經快10年了,而許勝發已經90多歲了。當法官汲汲於追求”真相”時,是否我們的司法正義反而變成特定人的工具,甚至是在鼓勵犯罪呢?
為什麼會這樣? 這問題全不然出在法官身上,而是我們制度可能有點問題:
首先這類的經濟犯罪本來就牽涉到複雜的人和事,開庭之前的相關預備工作就會花掉很多的時間不說,由於台灣的法庭基本是一案1~2週開一次庭,再加上法官手頭案子很多,每一庭的時間有限,這就給了被告的律師很好的操弄的機會。例如這次開庭律師可能要求傳1~5號證人,下一庭6~10號….等傳完70個證人,可能大半年都過去了。接下來你知道人證愈多,中間供詞會產生的矛盾也愈多,於是律師又說你看3號和15號證人、9號和28號及45號證人………以上這些人的供詞很明顯不合,要求把這些人再重傳一次, 等這些人全部傳完又是一段時間過去; 接下來不意外的,時間愈久,當事人的記憶就會愈不確定,因此律師就可以名正言順地要求法官某些不利的證詞因為前後矛盾或是當時人不能確定,因此不能採證,自然也造就了很多案件被起訴時搞得轟轟烈烈,但審判過程不但曠日費時,而且判決結果往往也”出人意料”。
造成以上的結果,除了一開始提的財經犯罪往往牽涉到眾多且複雜的人與事外、被告律師技術型地玩弄小手段外,另一個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我們現行法院針對財經犯罪並不是專審,而是和一般刑事案件一樣由法官分案處理,而審判的方式也和一般刑事案件一樣,約1~2個禮拜開一次庭。這也是前面所提的,被告律師可以透過一次次不停傳喚證人的方式來拖延時間(反正,律師背後的大老闆有的是錢)
是不是有可能,針對一定金額以上的商業犯罪建立財經專庭,由專門的法官固定來審理相關案件?
是否台灣能仿效美國建立證人集中傳喚和集中審理制來節省時間? 進而達到有效率地的”處罰”?
大家應該可以理解,法律的意義之一在於懲惡,而懲惡最重要的精神在威嚇,最有效的威嚇不見得在重罰,而在即時。如果今天犯了一個大罪,結果是你要十年以後才會判刑確立,你認為這個有任何威嚇甚至是處罰的意義嗎? 台灣司法判決的時效性,這或許才是原來新聞作者或大家真的該關注的。
對了, 工商服務一下, 下週一(3/20)博客來 公司的品格2打66折
有興趣的人可以去訂購
http://www.books.com.tw/activity/gold66_day/?loc=menu_th_0_001
對了, 工商服務一下, 下週一(3/20)博客來 公司的品格2打66折
有興趣的人可以去訂購
http://www.books.com.tw/activity/gold66_day/?loc=menu_th_0_001
大家都要馬好又要馬不吃草,「法官手頭案子很多,每一庭的時間有限」的現象是全民造成的,當然結果要全民買單。如果能提升法官名額當然就能有專業審判庭出現,這是自然的道理。要馬好當然要給馬先吃草。
回覆刪除引自Those Unpredictable:那些我們說不準的事 FB
回覆刪除前一陣子也一件公司法的有趣新聞。內容是董事會改選,兩派角力。某一方引用公司法條文,將另一方提名的候選人全部剔除。
這樣真的沒有問題嗎?
私下請教了一些朋友,他們提到:如果真的如法條所述條件剔除,難有爭議。但這種兩派紛爭,有時是用“硬砍”的方式。有異議的一方要上法院去,等到三審定讞,需要相當的時間。他給了個數據:公司法相關案件三審的時間大概是4年。
我想到歐洲央行總裁 Mario Draghi提到的結構性改革。
他提到某些國家,在抵押品扣押,清算以及個人破產清算,相當曠日費時。(記憶中)他提到了約7年,他在同一個演說中提到:7年。他在那場演說中提到:中小企業更快走完破產,就能有機會重新來過,而非在法院程序中虛耗。
朋友提到:可能透過法院增加人手,來解決這樣的問題。然而,法院的人力也就是納稅人的開支。這樣的方法在每個國家都不容易落實。
Draghi再三提倡的結構性改革,是希望透過各國立法改革。然而,在各國立法體系下經常出現曠日費時的政治角力。因此,有另外一派人提到,可以考慮部分透過歐盟來立法或建立架構性規範。但在今日歐洲的氛圍,以及歐洲法院(ECJ)也經常積案如山,另外這一種做法不見得能更快落實。
法律的結構與效率,經常影響到經濟行為的結果,是一般投資人難以估計的。
跟這篇的講法相同
台灣需要的是結構性的改革
而不是每次都找替死鬼出來擋槍
Hi 謝阿龍:
刪除你講的是對的. 至於大同的事(之前中石化就搞過一樣的事), 可以用法院裁定的方式讓投票前能先就候選人資格問題得到解決。反過來想,如果今天這個問題出現在政治上,執政黨看民調不佳,就宣佈反對黨候選人資格不符,我想早就鬧翻了,可是輿論對於上市公司這麼搞卻沒有太大反彈豈不奇怪?
另一個你提到很有趣的問題是破產公司的解決? 你可能不知道台灣有幾十萬家殭屍公司,就是因為台灣成立公司很麻煩,結束公司也很麻煩,所以很多人反正公司不做了就直接擺爛. 官方也不希望數據難看,所以就一直掛在那裡, 這也是台灣制度問題之一. 只是很少有人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