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4日 星期五

台灣的內線交易為什麼很少被定罪?

台灣的內線交易為什麼很少被定罪?



最近又重回寫教案的軌道了. 又再次看到了台灣不少腦殘的法律. 我開始真的了解, 台灣的企業會”淪落”到今天這種地步真的不是沒有原因. 當然造成的原因不會只有一個. 但是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 台灣真的給了大老闆太優渥的環境. 讓這些老闆可以為所欲為, 因而根本沒有必要去拼博, 因為爽爽地就可以賺進數億, 大家何必還要在商場上去冒險?



之所以有這些腦殘法律, 自然要歸功於為錢猴蛇的利委們(對不起, 立委), 由於他們深知民間疾苦因此修出這些法律. 另外, 政府官員們為了拼經濟的用心也功不可沒. 常常法律定的”不好”, 那我們官員就用解釋令來放寛, 以免法令造成大老闆的不便, 一怒之下把台灣廠都關了(咦~大老闆們在台灣還很多廠嗎?)讓台灣百姓生活從此水深火熱.



先舉一個例子, 在2011年11月立法院通過了一個法令修訂公司法, 未來如果股東質押股票比例超過當選時的50%, 那麼超過質押部份不具有投票權也不得列入出席股數. 簡單地說, 如果這位董事當初是100萬股當上董事, 選上後他質押了70萬股向銀行借錢, 那麼到下次投票時, 只有50萬可以代表出席和投票.



為什麼要訂這種法? 很簡單, 因為台灣很多上市公司董事根本就沒有這麼多股票, 主要是借錢換來的. 或是上市後就是直接拿股票換現金. 質押後的股票名義上當是該董事所有, 但實際上卻是銀行所有. 所以你會看到財報上表示該公司董監持股高達七成, 以為董監事對公司很有信心也會認真為公司賣命, 但實際上可能八成以上的股票都質押了. 那怕有一天公司真的被搞倒了, 賠的也是銀行和小股東. 所以不難理解, 為什麼要訂這條法令, 為了”公司治理”保障小股東權益!



當然, 這件事對大股東來說自然不是什麼值得高興的事啦. 因為根據統計台灣上市櫃公司的董監持股中平均有三成都被拿去質押了. 剛過世的中信金控董事長辜濂松在世前, 個人名下的中信金股票有九成九(99.68%)都設定質押. 這下子當然可能造成大老闆們的恐慌. 眼見隔年4~5月就是台灣上市櫃公司密集召開股東會的時候. 如此一來很有可能造成台灣大老闆們的”股權懸崖”(最近好像什麼事都要扯上懸崖). 還好經濟部馬上在隔年二月發佈了一個解釋函, 解釋認定質押股數日就是股票最後過戶日. 這是什麼意思呢? 意思就是如果你有100萬股平常質押了99萬9千股都沒關係, 你只要在股東會召開前的股票最後過戶日前一天找地下錢莊也好, 找朋友調錢也好, 只好那一天把錢還了, 讓股票最後過戶日那天你帳上質押不超過50%就好. 過了那天你又可以繼續你原本的遊戲. 找人調一天的錢, 這對大老闆來說當然不是什麼困難的事. (所以大家也不會看到名嘴在電視上罵政府不懂經濟)



以上是政府的救援行動. 事實民間也早就有解決之道. 有人建議只要股東會前一天把董事辭掉就不受法令限制(這個辦法後來被經濟部堵住了). 不過簡單的辦法, 反正除非碰上經營權之爭, 否則選任董監時反正人選都是內定喬好了, 只要讓自己當選時股數少一點就減輕問題了. Anyway, 我只是拿這個例子來告訴大家台灣的商事法是怎麼回事.



除了這個, 本文想討論的是台灣的內線交易? 在討論這個話題前, 我想先請你自己想想, “你覺得台灣內線交易很嚴重嗎?” ,  我的第二個問題是, “那你覺得台灣因為內線交易被抓去關的人多嗎?”



還記得去年或前年, 商業週刊有一篇文章討論日本法令的鬆散造成內線交易盛行. 裡面同時比較了美國, 德國和台灣, 說明日本的法令有多麼的寛鬆. 我不了解日本, 也不了解德國. 但是看到比較表上台灣在這方面遠勝日本, 我真的笑了!



讓我告訴你一個殘酷的事實. 在近20年來, 台灣因為內線交易被起訴的人很多. 但是因此被抓去關的人, 歹勢~
一個都沒有. (我努力Google找到了一個, 全坤建設李勇毅. 判了九個月, 出來後現在還接了全坤董事長, 所以不是一個都沒有,  是有一個) 目前最受注目的是趙建銘案. 連他的老丈人都被關到快抓狂了, 這位大哥還在上訴中.(二審已判決), 如果不意外, 這位先生應該會是20年來台灣第一位因為內線交易去蹲苦窯的人. 當然你我也心知肚明, 如果不是顏色不對, 這位大哥應該和他其他的”同學”一樣不是罰錢了事, 就是無罪定讞.



讓我們順便看看近年來其他台灣內線交易的案例吧

  1. 捷普購併綠點案: 本案在擔任綠點公司的董事的普訊創投代表人獲知消息後向董事長報告這條資訊, 普訊董事長柯文昌下指令要求旗下公司買進綠點股票2千多萬股, 待合併案成型後再高價拋出, 獲利4億多. 本案近期宣判柯無罪. 而綠點老闆特助用家人名義買股, 獲利200多萬. 法官唸其有悔意. 令繳出不法所得後, 緩刑四年. 本案從2006年一直到2012年進行到二審.

  2. 飛信併頎邦: 副總鄭明山夫婦內親友帳戶先行買進獲利200多萬, 法官唸其有悔意. 令繳出不法所得, 向國庫捐款130萬後, 緩刑2年.

  3. 渣打銀併竹商銀: 當時代表富邦銀擔任竹商銀的法人董事蔣國樑獲知此事後, 一方面命旗下富邦相關公司買進竹商銀股票, 另一方面順便把消息告訴自家人, 結果妹妹, 妹妹老公, 媽媽, 朋友…一票人大家都去買竹商銀. 獲利一億多元. 本案最近二審宣判, 蔣國樑早就落跑了. 一堆親友都無罪(因為他們都宣稱是根據自己的分析才決定買股票的), 另一堆人則是處以緩刑. 本案起訴了十幾個人, 目前看來只有二個人比較倒楣被判刑 ( 還可以再上訴) 本案從2007年一直到2012年進行到二審.



我不知道還有沒有漏掉的. 這三個案子共同的情況都是起訴了一堆人, 然後經過了多年的審判後, 多數的人都無罪. 不然就是法官唸其有悔意. 令繳出不法所得後, 緩刑! 特別是我看到頎邦的案子. 哇靠! 我還以為台灣政府現在發行贖罪券了呢.



為什麼台灣內線交易罪率那麼低?



首先, 我國法官很多不具有專業財經知識: 基本上, 法律人的養成和財經人的養成是完全不同的模式, 近年來我國雖然有不少大專院校廣設財經法組, 但教學上多仍偏重在基礎經濟學和會計學教授. 對於實務上財經犯罪手法及其背後技巧其實都只能仰賴法官自己從實務上去學習. 而偏偏在我國法官的選任上, 只要能通過國家司法官考試, 並經過司法官訓練所1~2年的訓練即可成為法官. 因此即使人生歷練還不夠成熟的法官, 就很有可能被推上判決的寶座.



其次, 針對財經犯罪, 目前僅有台北地方法院成立”金融專業法庭”. 除了只是一審的地方法院, 而且僅針對一定金額以上案件進行審理. 換言之, 只要相關犯罪起訴不在台北, 或是未達一定金額, 甚至是經一審判決不服上訴到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二審及三審), 全部比照一般案件由電腦分案. 因此審理本案法官是否具有相關知識, 完全碰運氣.



第三, 在討論這個問題前, 首先要了解台灣有關內線交易罪的定義和刑責主要規範在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請自行Google), 這當中規範了何謂”內部關係人”, 何謂內線交易(關係人在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

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以及相關罰則.



這些文字雖然有點咬文嚼字, 但似乎重點都規範到了, 但就如同俗諺說的”魔鬼就藏在細節裡!”



第一, 何謂”實際知悉”? 這是我國在2010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後修改部份, 將原有”獲悉”改為”實際知悉”.這二者的差別在哪裡? 差別就在起訴的檢察官必須明確的確定犯罪當事人的確是”實際知悉”而不是”獲悉”. 簡單地說, 如果董事長夫人剛好在公司合併案宣佈前買進公司股票而大撈一筆. 起訴檢察官必須要能證明是查扣到公司關係人有寫一張紙條寫明內線資訊, 或是能錄音到對話內容, 否則在法官在判決時, 會以無法證明當事人”實際知悉”被判無罪.



第二, 如何界定何謂”消息明確”? 在2006年力晶的黃崇仁內線交易罪一審判決無罪. 關鍵就在法官認為黃崇仁利用人頭買入旺宏股票, 是在力晶董事會通過與旺宏策略聯盟前, 早在法令規範的十二小時前(原法條是規範十二小時內), 也就是說法院認定的“消息明確”是指力晶董事會通過起算, 在此之前十二小時所做動作都不算, 所以無罪. 換句話說, 依這個判例, 關係人只要在董事會決議前十八小時購入或賣出公司股票都可以被視為無犯意.



我國司法界有句名言曰 “舉證之所在 即敗訴之所在”. 看起來是很重視人權的作法, 畢竟檢察官要起訴犯罪不能空口說白話就指責人家犯罪. 但在台灣實務的作法, 卻是把所有舉證責任都要求檢察官一肩扛起. 被控方只要負責反駁就好. 試想一想, 台灣哪一椿金融犯罪不是經過長期而精密的規劃, 而檢察官頂多只能在事件發生後(如宣佈合併日爆巨量交易)介入調查, 又怎麼可能能蒐集到完整證據? 我猜, 在我國法律的制定者對於內線交易的思維, 應該就像周星馳電影”九品芝麻官”裡的縣令想法一樣



“也許戚家的人的都笨的像豬頭三一樣”



P.S 補充一個法律觀念: 判刑2年, 緩刑4年的意思不是4年後再去執行2年刑罰. 而是只要你4年內不要再犯錯, 我就不執行這2年的刑期. 簡單的說, 除非你很白爛, 否則基本上和無罪差不多意思.

7 則留言:

  1. 兩年前bloomberg寫過一篇
    http://www.bloomberg.com/news/2010-12-19/taiwan-offers-trove-of-insider-data-for-hedge-funds-seeking-trading-edg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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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i lingo:

    這個應該指的是高盛金文衡事件. 你可以google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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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認為還有很重要的一點是
    台灣法律人常常陷入有無被害者以及實體損失的迷失
    內線交易沒有被害者
    內線交易沒有造成任何有人身體上的損失
    所以就閉著眼睛輕判
    當殺人都只判不到15年的時候
    沒有被害者又沒有實質損害的內線交易是能判多重?
    只能說我國法律人的程度還有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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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台灣的內線交易泛濫程度 就跟大家每天都要吃飯喝水一樣!無時無刻 無時無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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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hi Liberl:

    Good point. 我會這個論點加進正式教案中.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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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讓我告訴你一個殘酷的事實. 在近20年來, 台灣因為內線交易被起訴的人很多. 但是因此被抓去關的人, 歹勢~一個都沒有"

    資料似有錯誤

    內線交易有20%定罪率(一二審均有罪),有罪判決中有70%要坐牢

    來源:
    http://libsvr.sfi.org.tw/download/knowledge/99%E5%BA%A7%E8%AB%87%E6%9C%83/0827/%E6%9E%97%E5%AD%9F%E7%9A%87%E6%B3%95%E5%AE%98%E8%AC%9B%E7%BE%A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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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Hi David:

    我看了附件林孟皇法官的資料. 裡面談及內線交易有20%定罪率(一二審均有罪),有罪判決中有70%有刑期. 但沒有談及緩刑和仍在上訴部份. 依本文提及的例子就是有不少人被"定罪"了 但結果是沒有人真的"坐牢".

    我文中提的沒有人坐牢是因為趙建銘案中律師指出20年來台灣從來沒有因為內線交易案被關的例子.
    事實上我也想知道到底答案是什麼? 如果您可以找到更確切的案例 再煩請告知. 謝謝!

    ps. 我真的找到了一個. 全坤建設的李勇毅. 判刑9個月. 出來後現在還接了董事長寶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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