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6日 星期一

從紅火案看台美審判制度不同



從紅火案看台美審判制度不同

 

最近因為選舉政治新聞充斥版面,應該很少人會注意到台灣有個陳年宿便,喔,我是說陳年宿案紅火案預定要在9月要宣判了。

 

紅火案的內容是什麼大家自行google, 反正就是個讓中信金辜家大少從原本火紅的集團接班人頓時冷卻變成慈善基金會董事長的案子。這個案子的犯行是2004年,起訴是2007年,中間經過一、二審都判有罪,但三審發回,在經過了10幾年後,高等法院的更審就要判決了。(高等法院判完還要上最高法院,所以離定讞還早!)

 

看到上面的數字 你不要驚訝,因為一個重大財經犯罪在台灣審判超過十年是很正常的事,我以前的文章就寫過,太電案歷經了17年,萬泰銀從起訴算到定讞差不多10年,而定讞時許勝發已經91歲了,所以71歲被起訴的永豐金何壽川 80歲的壽酒會不會擺在牢裡? 我想是很難。

 

一個案子要搞十年以上才能定讞,這代表著什麼? 我們的法官辦案仔細明查秋毫? 還是我們的司法根本毫無效率可言?

 

有句話說,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試想一下,如果今天你犯錯的結果都是10幾年後才會受到處罰,請問這樣的制度是在伸張正義還是在鼓勵犯罪? (別忘了,我上面講的例子10年還是起訴開始算,如果以犯行起算那又更久了)

 

怎麼會這樣? 這其實是源於台灣司法制度面的問題。這問題我在公2裡的萬泰銀行案例就約略提過,不過在此再講清楚一點。因此本文我就以美國司法如何處理類似情況,來對應台灣的模式,這樣大家就會更清楚台灣的問題出在哪裡。

 

先講美國好了,你可能知道美國是個資本主義國家,凡事追求效率和利益至上,簡單的說,如果一個工作三個人要做2天,那美國人就會去研究如何變成2個人做2天或3個人作1.5天。而這樣的精神也被運用在司法上。

 

以紅火案為例,如果本案發生在美國,在調查完成到一個段落後,檢察官做的第一件事不是起訴,而是和當事人尋求認罪協商(Plea Bargaining)。也就是說,本案檢察官會把當事人和律師找過來,告訴他們: ~這個案子我們打算起訴你關10年,罰3千萬美金,但如果你現在直接認罪,大家都省事,就關你2年,罰2千萬美金就好。

 

當然,被告是可以討價還價的(所以叫Bargain!),喬來喬去的結果,可能雙方最後協議關1年,罰2千萬,然後這個案子就結束了。

 

Plea bargaining有沒有效呢? 根據統計美國約有40~45%的金融犯罪都是這樣就結案了。這樣的方法的確很有效率,連開庭都不用了。但或許你也看出來了其中不是沒有問題,那就是在這個過程中被告是否真的犯罪反而不是重點,很多人認罪只是受不了檢察官的威脅,或是考量後續訴訟的成本。一個著名的例子,就是今年奥斯卡有個很少人關注的紀錄片叫” Small enough to Jail” (小到可以關,這是對應金融風暴時美國政府對金融機構的Too big to fail”大到不能倒)

 

這影片是描述一家美國排名第2531的銀行(國寶銀行),如何成為美國金融風暴期間惟一一家被起訴的銀行(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UiboO7bLg0),原因很簡單,因為它很小,所以倒了也不會怎樣。在這個影片裡就描述了當事人不肯配合檢察官認罪,檢察官是如何羞辱當事人的。

 

好,那如果認罪協商失敗呢? 不意外,接下來那個這個案子就會轉上法庭,由陪審團審理。

 

講到美國法院和台灣的差異,很多人都只會想到陪審團,事實還有一個很大的差異就是美國是集中審理制,也就是一個案子只要開庭,就是每個上班日都來審,直到案子結束。造成的結果是,如果你是某案的陪審員,那麼在結案前,你每天就直接到法院去報到。如果這個案子審3個月,你就去法院上3個月的班。

 

美國的陪審團是怎麼運作的,我之前的文章寫過,有興趣的人可以參考(http://www.rusrule.com/2018/02/blog-post.html)。簡單地說,坐在陪審團裡的陪審員就我個人認為,有一半的人根本不在乎真相是什麼,他們只希望案子早點結束,他們可以早點回家。所以恁爸坐在這裡已經夠不爽了,如果控辯雙方有任何一方被感覺到刻意想拖延時間,那恁爸就用我手上的權力處罰你,這個道理控辯雙方都很清楚,因此也很少人會想用拖延戰術。

這也因為如此,造成美國的案子很少會拖過一年才定讞的。那也因為處罰重、判決快,所以也某種程度達到了威嚇的作用。

 

回到台灣

請問台灣有沒有認罪協商? 答案是有的。但問題是相較於美國案子就算你不認罪也是半年一年就定讞了,相形之下,認罪的效益比較大。台灣反正動不動就審個8~10年,再加上判決的可預測性很低(如果你聽不懂,說白了,就是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啦),這種情況下很自然地大家會覺得不妨賭看看,所以台灣認罪協商的效果並不大。

 

再過來,台灣的法院審理不是集中審理,以地院來說,最快最快也是1~2週才開庭一次,再加上台灣司法效率低落、訴訟成本很低,所以每個法官手上幾乎都同時有近百個案子要處理,因此一次開庭能排個1小時審一個案子就要偷笑了。然後呢? 你應該知道這類財金犯罪最大的特色就是往往牽涉到複雜的人事物。

 

所以呢? 如果我是個有錢人,我就請名律師來開庭。

第一次開庭,律師就要求傳喚1~5號證人,第二次,6~10….等你傳完50個證人,可能半年過去了,接下來你知道的,只要證人傳的愈多,之間的矛盾就愈多,所以律師說,法官大人你看,證人#3#17#9#28#21#45#48……這些人的論點相互矛盾,我要求把以上這15位再重傳一次。等你把全部證人傳完一遍,搞不好一年就過去了。

 

接下來,你知道只要時間愈久,就會產生一種情況,就是證人的記憶會愈糢糊,好啦,這時名律師就發揮他的功用了,證人#15,你上次說董事長在2002430日上午11點指示把錢轉進xxxx帳戶,是否真有其事? “

~我只記得好像是早上,但是不是11點我不確定

庭上證人證詞前後不一,而且不確定我要求不得採信這位證人的供詞

 

大概就這樣,客戶反正有錢,他也不在乎長期打官司,律師也樂得賺錢,我們司法打著公平正義至上的大旗下,其實隱藏沒說出來的,是司法主事人員不重效率,最後就是大家看到的,一個犯罪者案子要拖上十幾年才判決,而這些犯罪者很多都是7~80歲的老人,老人本來全身就多少有些病痛,拖得久一點,法官也不敢真的把一個90多歲的人抓去關,結果搞了半天,強調公平正義的台灣司法反而成長助長犯罪的利器。

 

如同前面所寫的,我不認為美國制度是完美的,事實上這世界也沒有完美的制度,美式的效率至上有它的弊端,但它至少達到了該有的威嚇作用,而這一點恰恰正是台灣目前司法最大的問題。我之前寫過幾篇文章都建議,台灣以後司法改革不要再去找那些法學大老了,說難聽一點,那些法律系的人要是有商業頭腦,他就不會去唸法律了。

 

不管台灣或美國,很多的大企業都會雇用企管顧問公司檢視整個公司的作業流程,來想辦法提高效率、減少舞弊,這就是所謂的商業精神,既然如此,台灣司法為什麼不怎麼做? 再說一次,找司法大老來做司法改革有意義嗎? 這些大老之所以是大老,不正是因為他在司法這個大醬缸裡混得夠久夠好? 如果你對現行司法制度不滿,不正就是這些人當權時搞出來的?你怎麼又會回過頭去找他們提改革?

 

台灣真的要司法改革,不是去搞什麼國民法官,而是應該想辦法搞高司法審判效益、減少濫訴及減少法官工作負荷,讓法官能專心處理重要的案子。然後花點錢找企管顧問公司把流程好好理一理吧!

 

3 則留言:

  1. 這些大老之所以是大老,不正是因為他在司法這個大醬缸裡混得夠久夠好?
    =>這段話讓我想到題外話,就像我公司上頭的老大們說要好好整頓風氣,但一個個不是玩手遊,就是成天看直播,要不就是盯盤...
    回到正題(跳回來),台灣的判決久到讓人都忘記這些宿案了,宿便會因為拖太久而越來越大坨,但是宿案會因為拖太久而越變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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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美國州法院的速度也非常慢,蠻常一等就十年.
    台灣的法官真的很忙,忙到幾乎大部分判決文都是法官助理在處理,法官助理忙到大部分都是貼兩造律師的訴狀內容,整個判決文 貼到前後邏輯不一,也蠻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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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實台灣和美國是一樣的,檢察官都喜歡辦大案,因為辦大案受注目檢察官就可以得到升遷的機會. 在這個情況,不受重視的小案自然就慢慢等. 但台灣不同的是,大案可能很快被起訴,但判決定讞卻是非常的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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