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坐擁百億股利免稅 真的這麼爽?
我最近本來想寫篇對台灣金融業的建言,但寫了半天寫不出來。意外看到這則新聞 長庚醫院股利收入百億免納稅 黃國昌籲修法,文中提到長庚一年拿到114億元的股利,居然都”免稅”,想必是因為長庚是”公益財團法人”的關係,這未免太爽了吧,所以立委主張要修法改正。下面的留言不意外講的是黃立委居然敢撚老虎鬚,果然是小市民的代言人…之類的,再次印證了這個國家果然是有錢人的天堂。
我不知道黃立委的動機為何,不過很遺憾他的論點是錯的。首先,長庚拿到114億股利免稅並不是因為它是”公益財團法人”,而是任何一個法人拿到股利在現行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下都是免稅的(免計入所得額)。簡單地說,不管是長庚收到台塑的股利,還是南亞、台積電收到台塑的股利本來就不必納入所得課稅。為什麼會這樣? 這是為了避免重覆課稅,台塑已經繳過公司所得稅了,剩下的錢發給公司(法人)如果再算一次就是一隻牛剝二層皮了,同理,如果收到股利的公司再發股利給個人,個人要再繳一次所得稅,那就是一隻牛剝三層皮了。但即使如此,並不代表財團法人沒有討論的必要,事實上因為制度不完善和缺乏透明,財團法人在台灣一直是個大問題 (財團法人是肥貓的天堂),而稅只是其中之一。
p.s 我看到今天最新的新聞說,經濟部要修法把財團法人的股利所得免稅拿掉” 財團法人股利避稅 行不通了”。看起來很符合社會期待,但問題是如果只修財團法人,結果變成營利法人股利免稅,公益法人要課稅這豈不是更奇怪? 那有沒有可能是營利、非營利二個股利都取消免稅呢? 嗯~你是第一天住台灣吧?
其次,我對這個議題特別有興趣,因為討論財團法人,特別是長庚,正是我的碩士論文題目。(事實上公司的品格2 第一章就是在講這個故事, ------>看到右邊書的封面了吧!咳!咳!).
簡單講一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這是王永慶和王永在兄弟在1973年各以台化股票40萬股捐助成立的,長庚是他們老爸的名字。發展至今長庚醫療體系不只是台灣最大,也是東南亞最大的私立醫療體系。
長庚雖然很大,不過並沒有你想的賺錢,我作了一個簡表如下, 方便大家了解:
1.
長庚一年醫療收入大約是550~600億元. 如果當作一家上市櫃公司,差不多也算是大型的公司。那長庚從事醫療的獲利是多少呢? 近三年年獲利從9億下滑到去年的3億多,主要原因是人事成本的增加和健保核刪的增加,考量除非未來長庚或健保制度有什麼大變化,否則基本上這個趨勢不太可能改變下,將來這個數字應該只會更差不太會更好。作600億的生意賺3億多,這並不是個讓人滿意或可以被稱為暴利的數字,當然啦,你要扯到檯面下交易那就另當別論了。
2.
從資產負債表上來看,長庚的總資產約是3千多億,的確是個大型”企業”無誤。但仔細看看其中奥祕,相較於一般大企業主要資產多是固定資產(廠房和設備),長庚的”投資與基金”反而佔了總資產的七成以上,而其中超過95%就是台塑集團的股票。我沒仔細去算,不過近三年來資產的大幅增長應該也和台塑四寶股價上漲不無關係。
3.
大部位地持有台塑集團股票下,不意外地長庚的收益表中出現一個”不正常”的數字,就是股利收入,這筆收入過去三年的數字從50億到114億. 為什麼會落差這麼大? 你去對比一下過去三年台塑四寶(台塑、南亞、台化和台塑化)的股利數字就知道了。而且不意外地,股利收入才是長庚真正獲利的關鍵。甚至你如果把股利收入和稅後收益相比,你會發現到如果沒有這一筆的股利收入,長庚甚至可能是虧損的。
我知道台灣大眾普遍仇視大財團,幫財團講話的人被視為護航。不過我還是要認真講,長庚結構的設計的確是王永慶可以想出最好的辦法。對王家來說,透過長庚對台塑集團的持股可以鎖住市場籌碼和鞏固王家的經營權,透過財團法人的董事會選舉制度以及清算屬性,可以避免王家人因為爭產而分家;相對來說,由於台塑集團的穩定獲利和配息,讓長庚每年都可以有固定的金流可以維持後續的發展和研究…甚至買進更多台塑集團股票,這其實是王家、台塑集團和長庚三贏的局面。事實上如果你看到一些”認真的研究”(相對於名嘴看到黑影就開槍的胡扯),不少人認為就是因為台塑和長庚的結合實在太好了,讓主管機關默許這種事,也因此才會讓更多財團看到了財團法人這個暗門。
講了這一堆,難道財團法人沒有要改進的地方嗎? 當然很多。
首先大家要了解為什麼財團法人可以得到政府這麼多稅務上的優惠? 理由就在於政府認為當一個人或一個公司把財產捐給財團法人時,這個財產就從私人財產變成了公眾的財產,所以在台灣的所有財團法人都是公益團體。既然如此,第一個要改的當然就是把財團法人真正回歸到公共財的模式。包括像:
1.
董事會成員應該隨著成立時間愈久,原始捐贈者的席次必須愈低,而不是像目前的永遠由現任董事選下一任,最終成為萬年董事,公產變私產
2.
既然是公共財,那麼就負有對社會公眾揭露財務資訊的責任,目前只有醫療財團法人和學校有強制每年要公告一次財報,數目眾多的基金會卻成為了化為之民,沒有強制力
3.
財團法人裡面應該要有獨立的董事(公益董事)或監察人,台灣的監察人雖然常被譏笑為橡皮圖章,但有監察人至少會比沒監察人要好
4.
提高免稅門檻─目前財團法人免稅的項目主要有所得稅、營業稅和房屋土地稅,這三項都有爭議之處,例如房屋土地稅是地方稅,可是有些財團法人對當地一點貢獻也沒有,憑什麼中央要慷地方之概讓這些組織免稅? 不過真正的重點當然是所得稅。
財團法人免所得稅規定主要定於行政院發布之「教育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其中規定只要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支出不低於該基金每年生息與其他收入百分之六十者,則具免所得稅資格。事實上該項資格是從百分之八十、七十一、再降調至目前的百分之六十,過低的免稅門檻意味著財團法人更有更高意願進行相關操作以規避所得稅,因此常見財團法人各式巧立名目的支出,如長庚提供在地居民免費公車接送,或者是不時進行內部裝修、大肆擴建或是以學術研究或其他名義捐款相關係其他財團法人(如大學)等,目的都在規避所得稅。更別說這裡所得的認定只限於出售貨物及勞務所得(所以你知道為什麼醫院喜歡搞美食街、商店街了吧)。
如同前面說的,是什麼就該是什麼,有賺錢就該繳稅,把免稅資格門檻調高,省得這些人成天還要花腦筋怎麼把錢亂花掉。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回覆刪除推
回覆刪除基金會先丟股票 等大老闆覺得夠爽夠便宜了才會進去買吧
回覆刪除財團法人對於資產的處理有一定的規定 不是像民間企業可以想賣就賣的
刪除Rus大您好
回覆刪除感謝您更深入討論這個議題,結論非常有趣。
只是有一個地方想請教。
台積電拿到股利和長庚取得股利的狀況有點不同。
因為台積電、台塑都要繳營所稅,制度設計成台積電拿到台塑股利不課稅,能避免重複課稅沒錯。
不過,長庚拿到股利是不用繳營所稅的,而且長庚也不能分配股利,對長庚課稅應該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
而就如你所說,鞏固家族的股權是王家重要目的,長庚常會將盈餘回購家族事業的股票,
若把114億拿來課17%營所稅,稅額大約是20億,106年上半年長庚花13億左右回購台塑股票,也沒用在本業營運。
對於醫院營運的負面影響看起來又減少了一點。
若再加上財團法人股利免稅這種優惠行之有年,多年下來政府已經讓利不少,日後要課稅並不是太過分。
註1:獨鍾台塑化 長庚大買1.3萬張,新聞裡提到5月預估花了7.5億回購,6月花了6.2億,總共13.7億。
問題大概是,限制財團法人的表決權雖然是對於財團法人被濫用最強力的解方,但會讓老闆們震怒,實際上大概沒人敢認真玩這招。
刪除考慮到上面我所提到的原因,看起來對股利課稅並不會嚴重影響本業營運,那麼算不算一個可接受的辦法?
李兄:
刪除我的邏輯和你有點不同. 我的想法是: 當台塑繳完稅再支付股利給股東時,不管這個股東是營利還是非營利,取得股利都不應該再併入所得再繳一次。(p.s 這是一個爛例子,因為如果你去查一下台塑的所得稅率 你可能會以為小數點位置印錯了).
至於你提到的,要不要乾脆向長庚課稅,然後讓它買台塑股票直接合法化,我覺得如果政府缺錢要用這種"賣官"方式籌錢當然可以討論。但我的論點是,如果核心問題是A和B, 那就針對AB解決,不要再把CDE扯進來愈弄愈複雜.
長庚的核心問題(或是所有中大型財團法人)就是財務透明、調高免稅門檻 以及把公共財回歸到公共財 如此而已
版主你好,
回覆刪除請教
若財團法人股利課稅會有重覆課稅的問題。
那取消兩稅合一不也是有重覆課稅的問題?
為何取消兩稅合一會獲得支持呢?
且,取消兩稅合一,對中低股利所得的相對稅率增加,顯然比大戶多很多。
謝謝
Hi David:
刪除你剛好講反了. 就是因為最早沒有"兩稅合一"有重覆課稅問題,再加上當時台灣國庫財政充裕,所以李登輝選總統時才會把兩稅合一視為重要政見.
如今要廢除,主因也是沒想這些年來台灣財政急速惡化(原因是什麼你應該很清楚), 兩稅合一讓台灣一年損失將近1500億稅收. 所以只好重回老路. 但台灣政府又怕影響選票,所以又搞了個一定金額以下的抵稅權.
簡單地說,這是台灣政治人物一貫以來頭痛醫腳 不願真正面對問題提真正解決之道的結果
基本上就和健保虧損 不調高保費或是自付額 反而從什麼股利、租金所得去課什麼健保補充費有87分像
刪除這是一篇好文, 但是你質詢內容搞錯了喔, 質詢重點是所得稅法 42 條“將要”修正, 黃委員是提出”修正後“針對醫療財團法人會有漏洞, 因為現行的 42 條如你所說的有不公平, 黃委員是針對財政部的 42 條修正案所可能有的漏洞去質詢
回覆刪除Hi elements:
刪除這篇文章我想表達的是,台灣的立委或民眾在思考一個問題時,並不是從整體思維,而是以"最能引起共鳴"的角度(你應該知道這是一個很委婉的說法)。如同我回覆前面人的提問一樣,難道讓長庚或其他法人股利課稅,財團法人的問題就解決了嗎? 所得稅免稅門檻過低或是公產變私產是否才是重點? 真正的修法應該是讓是營利事業就回歸營利、公益就回歸公益. 而不是讓狼可以披著羊皮. 這是我的一點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