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9日 星期五

從萬泰銀行背信案談台灣法律


從萬泰銀行背信案談台灣法律

 

仔細觀察台灣的媒體你會發現一個很有趣的事. 台灣可能有著全世界人均最多的媒體, 甚至可能是全世界人均最多的財經媒體. 可是如同現實生活中多往往代表著不精一樣, 我們的媒體多半很弱智, 連帶讓看這些媒體的人也變的很智力下降. 常常一則引人興趣”(不見得是重要)的新聞出來後, 你就看到各家媒體不舍畫夜地一直報著同一則新聞, 經常講到沒什麼好講了, 就把當事人的身家背景都挖出來, 過去作過什麼事, 甚至是左右鄰居對他的看法, 如果時間拖太久還沒有其他的事足以蓋過, 最後甚至可能是連國小老師都能找出來講二句. 可是在媒體充份而廣泛地報導(或分析)一則新聞的後面, 你往往看到的不是人走茶涼, 把新聞炒爛後再也沒有人想提起, 不然就是流於情緒性的漫罵, 好像很少人會去想, 從這件事大家學到了什麼? 如果這件事的結果引起大家這麼地不爽, 是不是我們可以記取教訓, 改變一下規則, 讓同樣的事下一次不再發生?

 

如果光看上面這一段, 你一定以為我要講的是高雄氣爆. 如果你真的這麼想, 那很明顯你的眼睛有問題, 因為標題已經說了, 講的是萬泰銀行背信案. 這同樣是個之前吵的鬧轟轟, 但現在再也沒有人願意提起或追究的案子.

 

萬泰銀行案當時台灣的媒體是這樣描述的:

 


這種標題自然讓人看了一肚子火, 所以不少情緒性發言, 什麼法官拿錢啦, K黨黨證無敵這類的話也不讓人意外.

 

拜最近天氣很熱以及和一位大長官見面所賜, 我怕言談有誤, 真就的把這份判決書看了一遍. 這份判決書一共有120.(所以你就知道我有多無聊了). 說真的, 對於一個非法律專業的人要看完並了解判決書真的不是件容易的事. 所以我決定要把我的閱讀心得放上來.

 

這個案子之所以引起這麼大的反感”. 除了掏空50這個驚人的數字外, 另一個是原本檢察官求處許勝發的刑期是10. 結果一審只被判1(因為這個案子拖了6, 中間碰上減刑條例, 所以減刑後剩半年, 因為只有半年所以可以直接易科罰金). 於是對很多媒體來說, 這則新聞就變成涉超貸50, 許勝發只罰162千元”, 坦白說, 任何一個有良心的人看這個新聞標題都應該火大的.

 

那麼事情的真相是什麼? 讓我用判決書上的內容來告訴你發生了什麼事.

簡單地說, 許勝發家族原本事業的主體是太子汽車(主要代理日本Suzuki的汽機車), 後來跨足了萬泰銀行. 自身有實業有銀行, 所以當公司財務吃緊時自然會把腦筋動到自己銀行身上. 問題是金管會對於這種關係人之間的放貸抓的很緊. 所以上有政策 下有對策, 許家就使出了化整為零大法, 成立了台灣愛克思、盛富、金來這些公司, 再透過自己對董事會的控制用無擔保的方式放款給這幾家公司. 然後這幾家公司拿到錢之後, 再把錢轉進太子汽車.

 

這個行為從檢察官來看犯了二個大罪:

1.     非法授信: 也就是法律規定如果借錢的公司是銀行的關係人, 是不可以用無擔保信用貸款的, 但是萬泰銀行的董事會還是作了. 所以這份判決書裡有很大的篇幅就在解釋這幾家公司和萬泰銀行到底是不是關係人.

2.     背信: 我之前的文章有提過, 背信罪就是民間版的貪污. (貪污是公務人員才有的罪). 檢察官認為就憑這幾家阿撒不魯的公司怎麼有能力借這麼多錢? 都是因為製作假交易紀錄. 銀行高層明知道這些公司根本不值這麼多錢還矇著良心放款, 是圖利了自己而傷害了銀行. 違背了經營者對所有股東應有的忠實負託的職責, 所以以背信罪起訴. (這是很重的罪)

 

既然這樣, 那為什麼法官最後只判一年? 因為法官只認同非法授信有罪, 認為背信部份不成立.

 

你一定想, XD~法官抓小放大一定是收了錢.
法官有沒有收錢我不知道, 不過在判決書裡法官有寫出了背信罪不成立的主要原因.(P.55)

 

該罪為結果犯, 係特別規範銀行職員損害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之背信行為, 為刑法背信罪、侵占罪之特別規定. 又刑法上之背信罪, 須以有最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為必要, 若無此意圖, 即屬缺乏意思要件, 緃有違背任務之行為, 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亦難律以背信之罪. “

 

上面的描述你要是看不懂就算了, 因為我也看得很辛苦. 簡單地說, 法官認為背信罪成立的要件是銀行有受傷害. 如果銀行沒有損失, 恁爸明明知道你亂搞, 但是在恁爸的場子裡背信罪是不成立的.

 

那法官又怎麼知道萬泰銀行沒有受傷害呢? 因為103411日萬泰銀行給了法院一個公文, 告訴法官他們沒有受害(P.81). 因為無擔保授信的那幾家都把錢給還了, 還有幾家一直都準時還錢, 所以這個案子銀行沒有損失, 可能還賺了一點. 所以法官說, 檢察官起訴書中說萬泰銀行損失339500萬和萬泰票券有165千萬的損失即乏依據”.

 

如果上面的敘述讓你依舊霧剎剎. 讓我用一個更簡單的例子告訴你. 檢察官說歹徒持刀脅迫並強姦了一個女人, 罪大惡極要求處重罪. 可是在法官判決前, 被害女子卻出面澄清她沒有被強姦, 所以法官僅以持刀脅迫這件事判了歹徒罪.

 

上面的例子也看出來了我們現行法律的盲點. 目前我們的刑事案法官判罪的考量主要分二種, 有一種罪是看行為不看結果的. 例如持刀脅迫或是非法放貸, 這個行為是有罪的. 所以許勝發才會在這條上被判刑. 但是有爭議的是另一種, 主要看結果來定案的. 這種邏輯不難理解, 持刀殺人, 被害人到底是死了, 重傷還是輕傷, 當然法官的判決會不同. 可是金融犯罪不是殺人啊, 所以在台灣就常出現這種, 我就違法超貸掏空銀行, 反正被起訴了看看情況不對就把錢還回去就好了嘛. 我們的法律制度不但失去警告扼止的作用, 反而變相成為鼓勵金融犯罪. (反正我就先拿, 出事了再還回去就好). 更可笑的是, 在這種案件下受害人是誰? 萬泰銀行. 可是在台灣很爛的董事制度下, 被害人居然會迫不急待地跳出來幫加害人申辯. 不只是本案的萬泰銀行如此, 中國信託的紅火案亦是如此. 被強姦的人都急著幫強姦犯辯護, 你覺得法官還會判重罪嗎?

 

回到我一開頭講的. 萬泰銀行目前只一審, 檢察官尚未決定是否上訴. 如果你對一審判決覺得意外或是不可思議, 認為違反了正義, 那你該想的不只是在K黨的黨證無敵再多一項紀錄, 而是該好好想制度上有什麼可以修改的地方:

 

1.     背信罪是否應該把現在的結果罪改為和違法授信一樣的行為罪?

2.     現行金融機構負責人在起訴後, 金管會有權要求負責人離職. 但往往無法解決負責人家族勢力仍控制公司董事會, 終究該機構仍在原負責人控制之下, 造成的是被害人居然幫加害人辯護的奇怪現象.這從之前金鼎證, 元大金都可以看出來. 如何解決值得再深思

3.     說真的, 我覺得台灣應該好好培養一批財金專長的法官了. 不要再用這種殺人罪的思維來判財金犯罪了.

 

3 則留言:

  1. 感謝你的書,讓我對企業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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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跟法官思維不一定有關係,跟法律怎麼訂比較有關係
    背信罪的構成要件是行為人要有「不法所有意圖」以及「致他人損害」
    如果行為人沒有不法所有意圖(乖乖正常還錢),對方也沒有受損害
    法官也很難無視法律,自己造法判他有罪
    如果法官真的這樣做,那反而是法官違法

    當然交易相對人有還錢,是被抓後才還?
    還是本來就有乖乖在還,只是違反關係人交易?
    這都是法官判決在說的

    一些淺見

    長期拜讀R大的文,獲益良多,感謝R大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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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i Yeh D:

      謝謝你的意見和長期關注. 我剛從金門回來.所以現在才回覆.

      我贊同您的論點. 法官當然要依法判案. 所以本文原本想討論的是目前法律規則是否應針對金融犯罪有所調整, 而不是用一般刑事的模式來定罪.

      以萬泰銀本案來說, 被判有罪的是"非法授信" 這是行為罪. 但背信部份是行為同時看結果. 在這一般刑法, 例如殺人同時要看被害人是重傷、輕傷或死亡判決結果都會不同. 但金融犯罪這麼作, 就可能造成我先做一些不合法的行為, 看看情況不對, 再把錢還回去, 配合上台灣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偏差(少數股權卻控制了全部董事會...等), 就會形成了萬泰銀或是中信銀(紅火案)被害人(銀行)反而出來幫加害人澄清的冏象.

      所以這篇文章我想突出的是這點的不合理. 部份罪是否要將現有"行為"和"結果"同時作為定罪基礎考量, 改為二者分開考量, 才能讓法律處罰與威嚇的效果同時顯現?

      因為我不是法律背景, 所以不太能用法律的名詞來說明和解釋. 或許您也可以再多作一些補充.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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